一九六六年九龍騷動調查委員會報告書 || 報告書 || 1960s || 暴動 || 騷亂





一九六六年九龍騷動

調查委員會報吿書

署理局長李廉若印行 

香港政府印務局 

認經以 

可調 英 一 

。查文 九 

委擬六 

員具六 

會報 年 

請告九 

悉書龍 

。 

悉 中文 

騷 

動 

之中調 

委 文 查 

員譯委 審本 

核業會 

51417-20K-2/67 

第四篇 

第一 

章 

第第第第 第 

五四 

章章章 

言 

委任及職權範圍 

程 序 

錄 

第三 

進行調查所需顧到的背景 

第 二 篇 

天星渡輪票價案 

第三篇 

騷 

章章章章章 

四月四日及五日的事件——示威 

七九—— 八 

31-1011 10111-111K 一二九———一七七 

四月六日黃昏以前的事件——續有示威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事件——暴動第一晚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的事件——暴動第二晚 四月八日晚上至九日清晨的事態 

一七八——式一式 式一叁——式一九 

應付騷動所採取的行動 

警 

察 

一局的行動: 

弍二〇——二五三 

段 

三—— 十七 

一八 三九 

四〇——— 六 

五 

11 

第 第五 

第 

第第 

第五篇 

章章 

調用軍隊及防衛軍後備部隊 

各有關人士 

兩位市 局議員 

和政 

示威者和騷動者 

附 

錄 

第六篇 

第第六 

意 

最後的聲明 

結 

論 

九龍騷動的近因及援引的造成潛在的不安或不滿的原因 

潛在的不安或不滿的援引原因: 

四五一——五五三 

段 弍五四——二六九 二七————二九一 

弍九二——三二七 

三式八——三九二 

三九三——四五〇 

五五四——五五六 

六 

第一篇 

序 言 

委任及職權範圍 

我們於一九六六年五月三日依照調查委員權力法例(香港法律第八十六章)的規定奉委調查: 

(甲) 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至八日在九龍發生的騷動, 

(乙) 發生騷動之前的事態,及 

(丙) 騷動的原因, 

並就之提出報告。 

二、 委任文件的副本载於附錄(一)。 

第二章 

三、 我們在奉委之後,即開會考慮在前述法例及我們的職權範圍的規定下,應如何進行這項調查,並且在研究英國及他處若干同類的委員會 或法庭的報告之後,確定調查的程序。 

四、 我們委任法律顧問及一名律師,來協助我們搜集,研究及提出我們的報告書所依據的資料。我們在這裡要感謝我們的法律顧問羅弼時先 生(當時任律政主任)。他是由高級檢察官 F·G·古克先生及我們的律師 J。桑達士先生協助的。 

五、 我們公開邀請知道與此一調查有關事項的人提出書面的申述,並宣佈我們所擬採用的考慮這些申述的程序。上述邀請得到廣泛報導,我 們並得到監獄署署長的合作,特別在本港各監獄及教導所宣告此項邀請。 

六、 爲儘量使各界人士便於到會聆聽起見,我們一開始就在大會堂開會。及至六月因爲大會堂受了水淹的損害,逐改在附近的高等法院繼續 舉行。 

七、 我們在五月十一日開始公開舉行調查委員會的聆訊工作,並概述我們擬遵循的程序,同時又宣佈如有需要,將隨時予以修改。 

(~~) 

八、 我們曾表示:調查委員會的法律顧問將被請研究呈送到會的申述,及由此等申述中引用與我們的工作有關的資料;如他決定不請任何可 能的証人到會陳述,則提出申述的人將有權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委員會如果要引用任何証人的証供則除非在特殊情形之下,經我們特許的之外,均 將被請出席委員會發誓作供;該証人將首先受調查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質詢。如果他請有律師辯護,則他的律師有權盤問他,我們認爲他們對該証人 的証供有關係的人,也可以由代表他們的律師向証人提出詢問,最後該証人將再受調查委員會的法律顧問的盤問。調查委員如果要提出質詢,當然 也可以這樣做。我們並提到調查委員權力法例第四節所規定對民事訴訟的保障。此外,復通告各界人士,律政司已經授權調查委員會的主席,代表 他宣佈:向該會所提出的任何申述,除對該會作偽証或犯有藐視法庭之罪者外,不會作爲任何刑事訴訟之用。 

九、 其後,我們考慮關於請律師代表出席委員會的若干請求。有律師代表的人士的名單已載於附錄二。有人認爲調查委員權力法例容許大律 師及律師聆聽調查進行,我們同意這項意見而沒有對之提出質詢。 

十、 除了學術界及社會福利工作人員所提出的若干申述,我們認爲對於形成我們的意見有裨益之外,各界人士提出的申述很少,而且一般都 沒有什麼幫助,因爲它們與九龍騷動中的事件無關,亦沒有提出關於騷動原因的充份証據,其中若干申述甚至是匿名的。 

十一、 不過我們的工作人員採取步驟,向似可協助我們確定暴動的時候及暴動前事態的許多人士取得申述。我們的法律顧問並請其中能够提 出最實質証供的人公開發誓作証。我們才因之從在四月五日至八日參加或目擊當時事態的若千人士,取得暴亂經過的証供。這些人包括遊行者,判 了罪的人們,警務處長與其他警方人員,新聞與電視記者,攝影記者,巴士司機及其他人士。 

十二、 我們會於六月七日上午在九龍視察証人向調查委員會作証時,所提及的發生主要事件的地點,並對發生騷動地區的實際情況獲得一般 的印象。我們也曾參觀設在九龍警察總部內的軍警指揮室。 

十三、 爲協助我們明白當時的事件起見,我們觀看在騷動時所拍的新聞片、及查閱在騷動期間所登載的新聞報導及廣播的紀錄。此外,我們 還查視因爲暴動而被判罪並曾向調查委員會提出証供的人們在法庭的有關檔案。 

十四、 此外,我們也看過一項關於三百餘人的若干因素的分析。這些人因爲牽涉暴動而被判罪但沒有向調查委員會作証供,我們又會請社會 福利工作人員對在羈留所的二十四名青年,進行更詳細的調查。這兩次調查的結果已載於本報告書的第五篇。 

十五、 有若干人曾向調查委員會提出有關我們的調查的社會問題的申述,也曾向我們在這方面作有價值的口頭証供。 

十六、 有六十四名証人都經公開盤問。此外,我們也看到許多的書面資料,大部份是關於社會問題的。我們當然也看到若干與我們的調查有 關的財政與經濟問題的書刊。 

十七、 我們於八月十七日聆聽最後一位証人的申述。其後,依委員會法律顧問及律師的請求,我們作短期休會,俾証人們有時間準備他們最 後的陳述。法律顧問及各位律師於九月二日結束他們的最後陳述。 

第 三 章 

進行調查所需顧到的背景 

十八、 雖則本港的政治,經濟及社會情形的眞相頗爲人所知,但我們感覺爲明瞭本報告書以下各章的叙述,評論及結論起見,我們必須在本 章裡稍爲提及本港若干有關的特點。 

十九、 人民——本港在日本佔領期内人口續有減少,到一九四五年八月已減至約六十萬人,本港重光後,每月急劇增加,至一九四七年末, 人口已約爲一百八十萬。其後由於來自廣東省,上海及中國大陸其他許多地方的難民連續湧入本港,人口大增,到一九六一年三月戶口統計時,全 港人口已達到三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三十一人,復因自然的增加及中國大陸方面人民的入境,到一九六六年四月,全港人口已增加到三百七十五萬 人左右。 

二十、 本港這麼衆多的人口,絕大部份住於本港整個地區中相當小的區域內,所以,我們可以說:本港的主要問題是『人的問題』。一九六 一年戶口統計也喚起人們注意本港人口的一些顯著特點。下列特點是跟本報告書以下各章有關的: 

(甲) 在本港出生的人數(各種年齡共有一百四十八萬二千八百八十七人)不及全港人口的百分之四十 (乙) 全港人口約有百分之四十年齡不足十五歲。 

廿一 、 從提供職業、住屋及社會服務的觀點來說,這些數字的影响是無待贅言的。例如一九六一年戶口統計的報告書認爲七十二萬六千五百 七十七人的住屋『嚴重地不够用 』。另一方面,勞工人數是非常的多 (一百二十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九人) 及失業人數非常的少(約有一萬六千人)。 廿二、 地理環境——本港的總面積約爲四百方哩,其中約有三百六十五方哩是向中國租借的。本港的中心向來是海港周圍。跟着經濟的發展 及人口的增加,工商業區及住宅區就在該處建立起來。 

廿三、 雖則港島北部海岸綫及九龍半島南端較早發展地區內的居民,已有相當數目移至較偏僻的地區,但這些地區仍然是人烟最稠密的地區。 廿四、 港島與九龍的分別 一九五六年的嚴重暴動,和一九六六年的較不嚴重的騷動都在九龍而非港島的維多利亞城發生。這一項事實顯 示這兩處地方的居民或實質的環境或有若干不同。 

廿五、 從年齡的組合或籍貫來說,兩處地方的居民沒有任何顯著的差別,但港島人口不及九龍與新九龍合併的總人口的半數。 

廿六、 兩處地方在實質特點及地理環境,顯有不同之處,因而使港九民衆居住的情况有顯著的不同。港島的商業區主要是在它狹長的海傍地 區的中區,而住宅區則在東,南,西三面的邊緣。在收入較多及收入較少的住宅區之間尙有一條頗爲清楚的分界綫。收入較多的居民大都住於半山 區,山頂區或港島較遼遠的部份,只有付出較多的交通費才可以到達。港島居民在社會上的階層也因爲此一實質的情形而更趨明顯,而住在那些地 區的居民也因而比住在九龍的居民較少看見社會及經濟方面存在的鴻溝。 

。 

(三) 

(二) 

廿七、 九龍因爲發展較後,地形較爲平坦而道路又筆直而寬濶,大部地區的人們都易於互相往來,甚至步行可達。所以,收入較多及收入較 少的住宅區的情形,在九龍方面沒有明顯的劃分,也沒有商業區、銀行區相聚一處,並與主要購物區及住宅區隔離的情形。在九龍,這幾種區域比 在港島爲更相連接而又雜處並設,由而使兩地商業中心的氣氛大有不同,尤以在晚間爲然。在港島的商業中心,入晚以後即寂靜無嘩,雖則在東、 西兩面稍遠的收入較少的住宅區仍然非常熱鬧。在這些地區內也有生意繁忙的商業區。另一方面,作爲九龍主要交通樞紐的彌敦道,則熱鬧非凡, 行人摩肩接踵,車水馬龍,直至半夜或以後爲止。在較晚的時候仍營業的高等商店,許多的電影院、殡室、旅館、及娛樂場所,與收入較少的人的 住宅區並列在一起,給街道帶來一種熱鬧繁榮的氣氛,這是港島中區晚間所無的。設在油蔴地與旺角的政府辦公處與商行寫字樓比較少,公共遊樂 塲與空地所佔比率較低,都使人們更加集中於九龍心臟地區電炬齊明的娛樂及商業地區。這種情形於彌敦道由佐頓道向北至旺角以外的一段尤爲明 顯。一條好而寬濶的道路當然是任何想用遊行的方式引起群衆注意的人的好去處。 

廿八、 經濟—-本港經濟的長成有賴於本港的安定,自由港的地位及依據法治給居民及其財產以很大的保障。本港近年來工業的迅速發達, 都可以歸諸於這些情况,以及政府對工商業採取最低限度干涉的政策,外來與本港生長的工業家與經理人員的智慧及進取心,和勤奮耐勞的勞工。 同時,本港也已成功地發展成爲一個銀行業,保險業及商業的中樞。 

廿九、 由於本港有顯著的發展,以致對本港由一個轉運港變成一個製造工業中心所遭遇的困難,大部份現已被遺忘了。出口及再出口生意已 由一九五六年的三十二億一千萬元增至一九六五年的六十五億三千萬元。在同期間內,來港的遊客也由大約五萬人增至四十五萬人。 

三十、 根據可獲得的統計數字,跟着經濟的發展,工資率有大量的增加,生活費用的增加則比較少。港府薪俸調查委員會於一九六五年報告 說:該會已經接納家庭消費調查及消費物品指數的資料,顯示生活費用於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五年間大約增加了百分之十四。港府勞工處所搜集的 數字,則顯示若干製造業的工人,在同期間內,工資率平均增加百分之七十三。 

卅一、 不過一九六五年經濟的發展比以前的速度稍爲緩慢。居民的信心受了銀行風潮及地產業不景氣的影响,這是顯而易見的。對於經濟 的担心成爲本報告書以下各章評論的主要部份,現不擬在這裡予以詳述,但只要說居民對經濟的担心有内在及外在的原因。 外在憂慮的原因是本 港的經濟,在國際配額及管制的風氣中, 要倚賴以有限幾種貨品輸往有限幾個市場,同時要倚賴容易受某些因素例如越南戰爭的不良影响的旅遊 事業。 

卅二、 社會——對於本港所處的不安定的國際政治形勢,似乎遊客比本港居民更常加以評論,而居民對這種局勢的似乎不大關懷的態度也受 到評論。不過他們這樣的態度似乎是由於他們感覺樂觀及覺得不能够影响當前局勢,而不是因爲不了解現實而造成的。 

各種族之間也沒有偏見,但可能有多少誤解。 

卅三、 一九六一年戶口統計,沒有發覺新來的及久居本港的居民的找工作能力有什麼分別。這似乎反映社會上並沒有偏見。一般而論,本港 

卅四、 雖則如此,從認可的傳統及觀念來說,本港顯然不是一個單獨的社會。這一概念可以由人們稱本港爲『一個經濟單位而非一個國家』 

看出來。在本報告書以下各部份裡,將討論我們的社會缺乏相當的團聚力的各種因素。 

卅五、 調查的原因——港島維多利亞城及九龍的人口擠迫所產生的壓力,加以謀生困難,許多人除了必須養活在本港的家眷之外,還要幫助 在中國大陸的家屬;居民中缺乏純一性,以及因爲國際政治經濟形勢使本港生活有潛在的不安定等————這一切所造成的種種緊張情勢,如果在別的 地方,已足以時常造成騷動。 

卅六、 本港在過去十年中只發生一次暴動。這一事實可歸功於居民的耐心與見識以及警察人員的警惕。這也說明居民於一九六六年四月遊行 變成暴動時所受的驚嚇。港督於四月七日採取主動,答應調查騷動的原因,當時大受歡迎。 

卅七、 後來,有人對是否需要調查傷亡極少及損壞輕微的一次暴動,表示疑問,而且四月發生的事件,在大衆的心目中,已被六月的大雨與 水災及中國大陸的文化革命所遮掩了。所以值得一提的,是這次暴動的重要是本港極少發生暴動,及本港有大部份的人口侷處於市區,而本港面積 那麼小,暴動對於本港整個社會的影响,比一個大國因爲發生更大規模的及傷亡更多的暴動而受的影响,要大得多。本港發生的暴動是全港性的事 件,容易使本港的大部份地區陷於癱瘓。 

卅八、 人們估計暴動對本港社會的影响的另一項重要因素,是本港日益倚賴外來的投資及旅遊事業,來保持它在社會及經濟上的進展。許多 人尙記得一九五六年暴動對本港財政所造成的損失。四月間,由於銀行業及建築業發生危機,居民對本港的未來經濟,已感憂慮,同時也很想避免 任何可能引起另一次不景氣或使海外對本港穩定的信心有所動搖的事情。本港不能够有這種情形發生,所以到處聽到人們這樣說:『不能再發生這 樣的事』。如何能够避免呢?第一個步驟是找出暴動是怎樣開始的,然後再運用所得到的教訓。 

卅九、 本報告書的形式——我們報告調查結果的方式是,在先行概述有關背景的一些比較顯著的事項以後,即較詳細地調查對加價,特別是 對公共交通票價(第二篇 天星渡輪票價案)的輿論,然後約略叙述四月四日以後一星期間發生的事件(第三篇 驅動 ),繼之考慮保安部隊所採 取的措施(第四篇 應付騷動所採取的措施),再調查兩位市政局議員所扮演的角色(第五篇 第一章兩位市政局議員)及再確定何類人參加遊行 與暴動?他們的動機是什麼?他們想達到什麼目的?(第五篇 第二章參加遊行及暴動者)。最後在兩章裡面審議騷動的近因及援引的造成潛在不 安和不滿的原因(第六篇)。 

(五) 

(四) 

第二篇 天星渡輪票價案 

四十、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是一個股權公開的公司,付足資本有兩千四百萬元,有註册股東五百餘人。該公司是由政府給予專利權在本港市區 經營大規模交通設備的公司中(兩家巴士公司,一家電車公司及兩家渡海小輪公司)規模最小的一家公司。 

四十一、 該公司在港島中區愛丁堡廣塲與九龍半島兩處地方經營兩條載客小輪航綫。這兩條航綫是港九兩市區間的交通幹戌·在一九六五年, 每日平均载客十五萬人。該公司共有十四艘小輪行駛兩條航綫,並一般認爲有高水準的服務。 

四十二、 該公司的業務是受天星小輪公司(服務)法例所約束。該法例規定享有專利權者的權利及義務,特別是關於支付碼頭租金,向政府 繳納專利稅,及該公司可能收取的票價及費用。該法例關於票價的一節載於附錄三。該節規定該公司得收取港督會同行政局,兼顧該公司及大衆的 利益而認爲公正與合理的票價。該節又容許該公司遇有經濟或財政情形發生重大變更或其他任何情形足以影响輪渡業務以致港督所訂的票價使該公 司不能獲有合理利潤時,可以提出加價問題請求仲裁,同時亦有一項條款,規定在票價及收費過高時,港督會同行政局得提出該項問題請求仲裁。 該節又規定港督會同行政局得以變更專利稅率的方法代替增减票價的措施。 

申請增加票價 

四十三、 該公司除於一九五一年八月曾增加月票價之外,自一九四六年四月一日以來沒有變更票價。 

四十四、 一九六五年十月一日該公司申請增加票價,其理由可摘述如后: 

(甲) 因薪金與工資提高及碼頭與渡輪保養費增加之故,業務費用已隨之增加。該公司的核數師所編製的數字,顯示一九六五 年的業務費用比一九六四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三。這項增加是因爲循政府的請求,於一九六五年六月在港島及九龍紅磡間 開闢新航綫而引致的。 

(乙) 該公司對搭客增加的估計,顯示由所經營航綫搭客增收的票價不足以抵銷所增加的業務費用。 

(丙) 因爲該公司的專利權在一九七九年即告終止,故須更加迅速對新渡輪加以折舊,復因决定建造的海底隧道約於一九七〇 年開始使用,使該公司的經營更有風險。 

各界人士反對乘客交通工具加價 

四十五、 在該公司申請增加票價以前,一部份中文報紙有若干報導, 喚起人們注意謠傳有人藉口業務費用增加,正在討論公共交通加價一 。這些報紙顯著報導了若干社會名流的反對加價意見。若干社論批評更爲厲害。當時似有一種頗爲普遍的假定是:增加的數額會相當大。舉例來 ,『 一個五口之家怎能够每月再負担數十元呢?』(九月十五日早報〕。一家報紙促請政府消除大衆對加價的恐懼。這樣加價是被稱爲『對大衆 利益的挑戰』的。 

四十六、 反對公共交通加價的意見有好幾種。得到最廣泛宣傳的似乎是下面幾種: 

(甲) 過去的利潤及未來可能的增加 

(乙) 不佳的服務 

(丙) 專利營業的特殊地位 

(丁) 對經濟的安定有不利的影响 

似乎沒有一個評論家看到公共交通搭客的增加會暫時停止或永久停止。這種態度可從一家報紙所說的看出來。 它說:『每一個人知道公共交通公司每年賺很多的利潤,將來仍會賺很多的利潤。它們的開支由增加的搭客所得到 增加的收入,足以抵銷而有餘』(九月十四日晚報)。 

若干評論強調大衆認爲一般的公共交通服務不滿意,而各公司有對賺錢比服務大衆更關切的趨勢。 

有人認爲普通私人企業可以謀求最高的利潤,但是公共交通公司對大衆負有特殊的義務,因爲它們的營業是受 專利權的保障的。 

許多的評論說,公共交通的任何加價終將導致一般的加價,且對經濟有不良的影响。若干評論則強調增加票價 主要會加重較貧苦的人們的負担。其他評論則認爲本港的經濟已處於不景氣之中,加價會使之更加疲弱。 

四十七、 當時,許多的報紙評論所獲得的結論是爲避免物價急劇上升起見,即使增加票價的申請是有理由的,政府也必須加以拒絕。九月十 六日有一家報紙建議:由於公共交通公司過去曾賺了錢,現在可以减價。 

四十八、 在那段期間內,公共交通公司或政府始終沒有發表過評論。似乎只有兩家報紙提及一項事實,即由現時的生活費用來說,目前的票 價並不高,因之,加價可能是有理由的。另一家報紙於九月十六日說,要是不批准加價則可以增加賦稅來補助公共交通公司,不過甚至這兩家報紙 也都强調大衆非常反對任何加價。 

四十九、 諸如此類的評論一直發表到一九六五年十月,公共交通諮詢委員會(即現時交通諮詢委員會的前身)的主席及秘書因爲據稱發表一 項聲明被人抨擊。該項聲明說增加票價是無可避免的。如果加價是用來改善服務及保持一項可以接受的服務水準,則不一定是禍患(十月六日早報 

(七) 

(六) 

葉錫恩女士的呈文 

及晚報)。公共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於十月二十日表示,本港居民『願意爲獲得有合理水準及有效率的交通系統而付出所需費用,但不願忍受一項 不完善而收費便宜的服務』。這項意見受到普遍的批評。 

五十、 一位立法局議員曾被引述說:他覺得增加票價不一定會改善服務。大部份的報紙且顯著登載若干社會名流的不利的反應。若干批評者 逐即發表意見說,獲得廣泛報導的公共交通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即認爲加價無可避免,而且可能是必需的意見,會鼓勵其他公司申請加價,以及給 人以一種印象,即加價是當局的意思而非公司本身的需要。他們又說公司所得大部份的溢利已以專利稅及溢利稅轉繳給政府,並且暗示政府對加價 有直接的利益。此外,又提及政府最近增加學費及水費的措施,但是他們對專利稅對天星小輪票價無大關係的情形,則一字不提。 

五十一、 政府於十月二十八日証實天星小輪公司已申請增加票價。從剛才提及的背景來看,大家都反對批准這項申請是不足爲奇的。十月廿 八日至廿九日中文報紙會登載若干社論,猛烈抨擊天星小輪公司的申請。這種趨勢以後仍繼續下去。社論的主旨是一家公共交通公司的加價,將無 可避免地導致其他公司的加價。這種加價將會加重貧苦的人的負担及使物價普遍上漲。一家報紙又說:『公共交通增加票價是一件大事,可能引致 連鎖的反應,促成通貨膨脹,擾亂經濟及影响民生 』。其他若干報紙也提及連鎖反應,並促請政府拒絕天星小輪公司的申請。只有一項社評稱許政 府公開宣佈已接收該公司的申請,而不是在作出决定之後才予以宣佈,使大衆沒有機會表示反對加價。似乎沒有一項社評提到一項法例的規定,即 如果拒絕加價的申請,該公司有權訴之仲裁。 

五十二、 十一月份報紙的社評一般強調天星小輪公司申請加價實非其時,及時常提及經濟的不景氣與担心通貨膨脹。各報顯著登載公衆普遍 反對加價及人們的一種感覺,即依公共交通公司的服務水準來說,該公司已獲太多的利潤而且不應該申請加價。各報也登載若干社團如街坊會,職 工會,中華廠商聯合會, 公民協會, 九龍總商會及中華總商會的反對, 並希望政府會順從民意。十一月四日各報報導公民協會已經決定如情勢需 要,則將召開民衆大會。同日,天星小論公司發表一項聲明並舉行記者招待會解釋擬實行的新價目表。不過這些舉措都不能說服公衆。所有的社論 幾乎一致發表同樣的意見,即加價是不應該的。如果該公司不撤回申請,政府則應予拒絕。 

五十三、 十一月十一日報紙顯著登載公共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簡悅强議員所發表的一項聲明,說對於天星小輪公司的申請,無可能早日作出 决定,並解釋如果事情陷於僵局,將加價問題提付仲裁時,需要經過什麼程序。若干報紙批評有人提及仲裁這件事,它們顯然不知道這是法律而非 簡先生有權決定的。各報又報導,市政局民選議員葉錫恩女士,爲要向港督請願來反對公共交通公司增加票價,已經發動一項簽名運動。這項報導 尙附有一種表格,請居民簽署後寄給她轉呈港督。表格裡只說:『我贊同反對公共交通加價的請願書』。由我們得到的証供看來,簽署這項呈交或 其他表格的人當中,是否有很多人知道吴文的內容,實屬疑問。值得提及的是這項表格只提到一般的公共交通而不是單指天星小輪公司。 

五十四、 十一月十七日據說已有三千餘人簽署葉錫恩女士的呈文, 並宣稱該項運動延長一週 。 同時也有若干社團呈送若干呈文反對擬加票 價。十一月二十二日據說中華廠商會已經分發許多份呈文給其會員簽署後附在葉錫恩女士的呈文裡面。 

五十五、 十一月二十三日葉錫恩女士向督憲府呈送一份據說有二萬三千人簽署的呈文並附有一封信,指出大衆反對公共交通加價的程度。這 種程度可由每人簽署(她說還有十萬人答應簽名)及已經表示反對加價的社團的意見看出來。各報普遍登載這件事,並支持她的行動。天星小輪公 司主席於十一月二十五日再圖辯護加價及糾正顯然的誤會無效,且再受到批評。同日,有一則報導說交通諮詢委員會已告成立,由簡悅强先生担任 主席,委員中並有葉錫恩女士。這項消息受到一般的歡迎,但有若干報紙則鑑於該委員會的主席及秘書前此所發表的意見,質詢該委員會對天星小 輪公司的申請將會採取什麼態度,然對葉錫恩女士的意見,則似乎沒有這樣的批評。十二月一日政府將天星小輪公司的申請移送交通諮詢委員會審 議的時候,報紙上的評論有靜下來的趨勢,只是偶然提及各團體向政府申述意見及在社評裡再度反對任何加價。 

五十六、 葉錫恩女士於向我們作証供的時候,解釋她因爲看了政府的每日中文新聞及評論摘要,知道中文報紙恐怕加價會使物價盤旋上漲, 所以决定籌劃一項大衆的呈文。她又告訴我們她如何由於報紙宣傳及應她請求的各團體的協助,使她主持的運動獲得居民簽名。 

五十七、 十一月二十三日所呈遞的呈文,列舉四項原因反對天星小輪公司的申請。四項原因現摘述如后: 

(甲) 作爲一個公用事業,該公司過去的利潤太多(引述該項數字)。 

(乙) 擬增加的票價將使該公司的收入,超過保持現時服務水準所必需的數額。 

(丙) 政府如接納該公司的申請,則其他公司亦將因之提出申請,政府將不可能,至少是很難加於拒絕。 

(丁) 增加票價只會增加最不能負担這種支出的人們的負担。即使利潤已經低至無可接受的水準而應該增加票價,當時的一般 經濟形勢還是非常不適宜於普遍增加票價的。 

五十八、 上述文指出需要(甲)設有一種尺度來確定服務完善的程度,並建議當時進行的交通調查在一九六六年底以前處理這項問題,(乙) 規定公共交通公司合理利潤的水準,一如政府對香港電話公司所做的一樣,(丙)在增加票價以前,攷慮减收專利稅。 

五十九、 呈文最後請(甲)詳細研究在以後十二個月內提出的所有增加票價的申請,但在同期内一概不予批准(乙)儘速發表交通調查的全份 報告書及對公共交通公司過去與現時財政狀況的研究(丙)不可秘密採取步驟來增加票價或採取其他妨礙大衆利益的措施。 

六十、 從以上幾點本身來說,它們是切實中肯及頗爲動聽的論調,但它們忽視了一項主要因素,即該公司專利權的條件。 

六十一、 十二月八日,政府發出對上述呈文的答覆,並在報上發表。該項覆文說已獲悉所申述的意見,並說『在作出决定以前,政府有意向 閣下也是委員之一的新成立的交通諮詢委員會徵求對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申請加價的意見 。 該委員會有權對公共交通公司的收費是否適當,提出意 見,並將這件事傳達大衆。該委員會主席已經公開說過他將盡其所能將民意轉達該委員會,所以,該委員會的委員將熟知公衆對移送給他們審議的 種種問題有什麼意見,那是情理之中的事 』。值得注意的是這封信並沒有提及小輪專利權的條件及其對接納輿論所會有的各種限制。 

(九) 

(八) 

交通諮詢委員會 

多數報告書 

少數報告書 

六十二、 一九六六年一月十二日,葉錫恩女士又呈送據說有十五萬五千人簽名的反對乘客交通加價的呈文。一家英文報紙引述她說『我個人 

反對增加任何票價,因爲我認爲大衆此時不能够贊成這種措施。這只是權衡居民的利益與少數人的利益的問題。這些少數人並不需要向大衆取得額 外利潤』。據報告,她也要求發表所有與申請加價有關的詳細情况。 

六十三、 一九六五年十二月一日,政府將該公司的申請移送交通諮詢委員會審議。該委員會有一名非官方主席及十四名委員,其中八名是普 通居民,六名是政府人員。該委員會於是攷慮該公司的申請,再加以調查,並於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七日提出多數委員及少數委員的報告書各一份。 

六十四、 委員會全體委員,除了一位委員之外,都簽署了報告書。該報告書研究天星小輪公司申請的各方面,並建議一項修正票價表(該表 載於附錄四),惟須每年經常檢討票價一次,使所運用的資金可以繼續得到該委員會認爲合理的利潤。新建議的修正票價表只增加月票及頭等票的 票價,但二等票票價則毫無變更。 

六十五、 多數報告書及少數報告書既已發表,這裡毋須再概述其内容。但由於我們所得的証供可見這兩份報告書曾引起許多人的誤會,因之 提及兩份報告書的若干方面,實屬重要。 

六十六、 該委員會的報告書詳細提及反對加價者的主要理由,即天星小輪公司加價是不應該的;如果該委員會認爲加價是應該的,它將不能 够拒絕其他公共交通公司加價的申請;以及任何加價對於經濟將有嚴重貨幣膨脹的影响。多數委員報告書設法消除大衆對加價的直接及間接影响的 恐懼,它指出天星渡輪票價的支出,只佔通常家庭支出的百分之點〇七五,(所有交通的支出佔百分之三點二),因之任何加價對消費品價格與整 個經濟所發生的影响極微。報告書並建議加價只限於頭等,來抵銷一種認爲加價使窮苦者的負担增加最多的意見。報告書最後指出在政府作出决定 以前,大衆將有機會評論報告書裡的建議。以下將攷慮大衆對於這些論調的反應。 

六十七、 該委員會並不完全接納該公司所建議的票價及『公平酬報』的水準。此外,該委員會極力建議修改法例來訂定一個範圍,俾在範圍 內利潤率得以變更及在範圍以外則票價得以增減。這項建議的目的,在於避免現行法定的辦法所引起的困難。依照這種辦法及根據法律界對該委員 會所提出的意見,過去的利潤是不能加以攷慮的。 

六十八、 該委員會也提及減少專利稅的可能性,但沒有建議這樣做,因爲該公司所支付碼頭租金不多,無異得到相當於專利稅的補助。 六十九、 該委員會最後說其職權範圍及有關的法例構成一個法律上的範圍。該委員會只能在該範圍內提出建議。但這件事很少人加以注意。 

七十、 在葉錫恩女士所提出的少數報告書裡,沒有提及該委員會必須在其範圍內工作的法律條文,特別是沒有提及多數報告書第八十二段所 提及的法律界的意見。該項意見是『在着手變更票價的時候,總督會同行政局必須瞻望未來······ 』。葉錫恩女士的報告書裡只說『我極爲不同意 該委員會的意見,即過去的高利潤率(比現在所建議的要高得多),在現時審議加價的需要時,不應加以攷慮』。 

七十一、 雖則她的報告書對該公司及該委員會所作關於搭客交通收入及業務費等的預測表示不滿,她避免對何者是她所認爲的合理利潤或可 以節省多大的業務費而不影响服務,作任何預測或聲明。 

發表交通諮詢委員會報告書後大衆的評論 

七十二、 一九六六年三月,報紙上有若干報導預料交通諮詢委員會會批准天星小輪公司的申請,並批評該委員會沒有徵求大衆的意見。據說 大衆是極力反對加價的。 

七十三、 三月十九日報紙登載當局宣佈增加寄往台灣、中國大陸及澳門的信件的郵資,並增加使用大會堂的設備的費用。報界並報導,自四 月一日起,若干廉租屋租金將增加百分之十。這些報導惹起若干報紙在社論上批評當局領導加費,因而增加貧民的負担。據稱政府的措施將被許多 人解釋爲替公用事業加價立一先例。 

七十四、 這些報導又跟其他關於預算裡建議增稅(增加汽油稅、烟草稅、汽車牌照費、薪俸稅及利得稅)以及建議增加停車費等報導連結起 來。大部份的報紙及大多數指名的社會名流都批評一起加稅加費,並強調值得重視的並不是那一項增加而是『這些增加會引起連鎖反應,並由而造 成貨幣膨脹,嚴重打擊較貧窮的人』。 

七十五、 在三月二十日及本報告書所提到的騷動開始之間,中文報紙顯著登載若干名流及社團對交通諮詢委員會報告書的不利反應,並猜測 其他公用事業是否會隨之而加價。交通諮詢委員會的報告書雖有送給各報館,但各報對於報告書裡的實際建議及提出這些建議的原因,似乎沒有予 以登載。由若干評論來看,這些建議不是被誤解便是被漠視。一般來說,大家批評的是該委員會沒有接納輿論及它認爲天星小輪公司加價對其他物 價及居民的一般生活, 毫無影响的結論。 只有一家報紙提及該委員會及總督會同行政局所受的法定限制, 似乎沒有一家報紙提及該公司不獲准加 價,即有權提請仲裁。 

七十六、 英文報紙的態度不盡相同。若干精闢的社論試圖轉移與論,使之討論所牽涉的種種問題,但是這些社論也不一定支持該委員會的結 論。有一家報紙批評擬加票價實非其時,另一家報紙顯著登載據說是中華廠商會執行董事黎膺宇所說的有人告訴他有數以千計的人要求增加工資來 

(~+) 

(十) 

第三篇 

騷動 

言 

彌補增加的費用。一如在本報告書其他部份可以看得到,這類評論對青年人及敏感的人們發生極大的影响。同一家報紙顯著登載葉錫恩女士於三月 二十日籲請推行大規模的寫信運動及以後她於四月三日向兩百個團體提出的呼籲。此一呼籲及顯著刋載此一呼籲,對後來發生的事件有極大的影响。 

七十七、 由這一切來看,在一九六六年四月初旬,到處對天星小輪票價案顯然感到關切,但同樣明顯的,是交通諮詢委員會及一般居民所尋 找的並不是同一項問題的答案。一般居民受到鼓勵來思考及答覆一項十分單純的問題:你要交通費增加嗎?交通諮詢委員會則須答覆完全不同的問 題:依照專利權的條件,天星小輪公司有權增加票價嗎?我們認爲不能够體會這種差異,對於導致四月四日至九日事件的局勞,有極大的關係。 

七十八、 或許可以再說:實際上,由於將該公司的請求移送交通諮詢委員會審議,葉錫恩女士在她的呈文中請求延遲十二個月的大部份時間 已經隨之而去了。同時,由於該委員會所提供的意見及政府最後的决定,該公司所得到的票價增加,遠較它前此所請求的爲少,但大衆很少注意這 些事情。 

七十九、 在本篇,我們把在四月四日至九日間所發生的主要事件,依照向我們所提具的証供,按時間之先後,分爲五章加以陳述。在尋求全 面眞相的時候,最齊備的資料自然不免要取自警方,但是我們想在這裡多謝報章的幫忙,它們以文字及照片極廣泛的報導了這些事件;同時也要多 謝新聞記者與攝影記者樂意向我們提供他們目的騷動情况。他們的陳述時常使人恍如親歷騷動,而且非常有用。 

八十、 對於若干事件的叙述,特別是四月五日和六日早上的事件,我們大部份要依靠示威者所作的証供。這些示威者在很多方面都顯示他們 是不可靠的証人。但除了在稍後特別指出的一些保留之外,我們認爲以後各章的記載,相當可靠的描述了當時發生的各種事件。 

第 一 章 

四月四日及五日的事件——示威 

八十一、 『絕食者』 -在九龍示威與暴動發生前所出現的一連串事件中,最先爲有一名年廿七歲的青年男子於四月四日上午九時左右在港 島天星小輪碼頭廣場出現。這名青年後來被認出是蘇守忠,並且有人說他是藝術家 有人說是翻譯,又有人說他是失業的人。當時他穿着黑色外 

衣,站於隧道與小輪售票機之間的一個當眼地方。黑色外衣上面寫有『支持葉錫恩,參加絕食,反對加價』及『民主』等中英文字樣,另外還寫有 『反對賭博』的中文字樣。 

八十二、 當日會有若干報紙及電台記者向他訪問,但是他拒絕說出自己的姓名。他祗說,他的目的是要在該處舉行絕食直至他餓死,或者小 輪加價的建議撤銷爲止。他表示雖然他曾受到葉錫恩女士和馬文輝先生的榜樣所鼓舞,他採取那項行動却完全是他本人的主意。在商業電台記者訪 問他的時候,他說:『我認爲寫過信的人已經太多了,寫信是不會有任何效果的。應該有多少行動才行..................』。 

八十三、 他的示威吸引大批來往行人注意,並且獲得一些人的同情和支持。當日值得注意的事件祗是葉錫恩女士在傍晚訪問他,和一名十九 歲混血青年盧景石於當日下午及傍晚兩度訪問他。葉錫恩女士在向我們作供的時候說,她曾經告訴蘇守忠說:『對於他的絕食我很焦急,我已經設 法爭取公民團體的支持, 我認爲他無需繼續絕食』。 關於這次的談話,蘇守忠在回答商業電台記者的詢問時說:『這是一種鼓勵。 一兩句的鼓 勵話,並且請我注意自己的健康。但是她認爲我自己更知道應該怎樣做』。 

(三十) 

(二十) 

八十四、 在他的作供中,盧景石告訴我們說,在蘇守忠請他參加示威,和他同意於第二天發表一項反對天星小輪加價及支持蘇守忠行動的演 說之前,他曾經觀看蘇守忠幾個鐘頭。 

八十五、 在四月五日清晨小輪休班不久之後,蘇守忠即回家睡覺。 

八十六、 這位青年的活動在早報上有廣泛的報導,有一些報紙稱讚他的勇氣,並且表示支持他的行動。據報導,葉錫恩女士說,這位青年的 行動可以代表眞正的民意。他將會獲得很多人的支持。 

八十七、 『絕食者』獲得更大的支持 -四月五日上午將近十一時之時,蘇守忠再度在小輪碼頭廣塲原來的地點出現,繼續吸引來往行人和 記者的注意。但是這回他要求若干青年人幫助。在這一天裡,間歇地有一些青年參加他的行動。這些青年積極地參加了後來發生的事件。圖一和圖 二載有蘇守忠和他的一些助手的照片。 

八十八、 第一個參加蘇守忠行動的似乎是一名十六歲的學生歐陽耀榮。歐陽耀榮向我們講述蘇守忠如何向人群索取報導絕食情形的報紙,以 及蘇守忠如何由兩名青年幫助他拿著這些報紙,踏上小輪碼頭廣場的欄干。後來歐陽耀榮看見一名十九歲工廠工人盧祺參加示威。歐陽耀榮又向我 們描述蘇守忠如何書寫示威牌板,交給支持他的人拿着的情形。他和蘇守忠一起站了一些時間之後,歐陽耀榮即和一名衫上寫有口號的青年男子過 海。他們在九龍方面的天星小輪碼頭廣場舉行示威,請求來往行人在空白的練習簿上簽名。不久之後,另有一名持旗的青年男子加入示威。根據歐 陽耀榮的說法,在九龍舉行示威的意見是由蘇守忠所提出的,『蘇守忠大致是說我們祗在港島方面活動是不够的,九龍方面也須有一些活動。』 八十九、 關於四月五日下午所發生的事件,有若干在小輪廣塲參加蘇守忠示威的人,也向我們作同樣的陳述。盧景石及盧祺描述前者如何發 表簡短演詞支持蘇守忠,而盧景石和一名年輕工廠女會計員呂鳳愛小姐則陳述蘇守忠被捕的情形。 

這些青年人所說的,他們參加蘇守忠示威的動機如后: 

盧 祺 『我覺得他的行動合乎正義』。 

DO 

『今日既然是公衆假期,所以我很高興參加他的示威』。 

盧景石: 『後來我對其中一位記者說,我以爲應有一些人支持他,或者用一些方法來幫助他脫離他的處境』。 

呂鳳愛: 『我支持他反對天星小輪加價』。 

問 

你在事前有沒有想到這點? 

答 

沒有。 

是不是在你看着蘇守忠之後才有這種想法? 

是。 

九十、 這些青年在向我們作供的時候均否認在事前是互相認識的,並且大家都同意他們雖然反對小輪加價,但是在未看到蘇守忠的抗議行動 之前,他們並沒有想過要做任何的事。使他們聚在一起的唯一因素是對蘇守忠和蘇守忠的絕食的好奇心。他們主要是經由報紙而獲悉蘇守忠的絕食 行動的。 

九十一、 蘇守忠被捕——四月五日下午三時剛過之後,蘇守忠即和盧景石走去站在天星小輪碼頭頭等入口處的外邊。幾分鐘之內,圍觀他的 人即已有六十至一百人,形成對售票處一種妨碍。下午三時四十五分警方人員向他提出警告,着他離去,並且告訴他說,如果他不離開則將予以拘 捕。蘇守忠不理會警方的警告。警方再予警告,他還是拒絕離去。他於是在下午四時左右被捕及帶走。在警方把蘇守忠帶走的時候,群衆有若干反 應,有若干的嘲笑與呼叫。在中央警署的時候,蘇守忠被控阻碍行人的罪名,並且准予保釋,但是他拒絕保釋。 

九十二、 訪問總督府——在蘇守忠被捕之後,盧景石即刻行至其他示威者,並且提醒他們說蘇守忠已經被捕,當時又决定前往總督府呈遞一 份請願書。對於請願書是誰人起草的,和請願書的目的是否要求總督釋放蘇守忠的問題,我們得到的証供頗有矛盾。有六名或者七名示威者乘的士 前往總督府,並於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左右,由盧祺呈遞一張便條,便條內容是: 

『香港的人對於有人反對加價的事應該感到光榮,反對加價應該獲得更多人的支持。但並非一定要舉行絕食。』 

一位報紙記者說,較早的時候,盧景石在小輪碼頭廣場發表演講時也曾提到便條所述的意見。 

九十三 當他們在總督府門外等候的時候,有四名或者五名示威者由九龍趕來參加。這一批人已經由呂鳳愛女士獲悉蘇守忠被捕,並且渡海 參加大隊。圖三是部份示威者在總督府外和新聞記者談話的照片。在呈遞便條之後,他們即討論下一步的行動,並且决定試行拜訪葉錫恩女士,因 爲他們知道葉錫恩女士是極力反對小輪加價的人。呂鳳愛女士打電話並確悉葉錫恩女士正在出席市政局的會議,下午五時左右,在警方提出要求之 後,這些示威者即行散去。 

九十四、 訪問政府合署——在離開總督府後,示威者即行往政府合署,在該處持牌板站立,要請來往人士簽名,同時,盧祺,盧景石,呂鳳 愛女士及一個名爲林兆樂的青年男子乘電梯上樓至市政局會議室,找尋葉錫恩女士,及根據一些証人所說,兼找尋當時也正在參加市政局會議的貝 納祺先生。他們遇着葉錫恩女士和貝納祺先生一起行出會議室。他們將蘇守忠被捕的事告訴葉錫恩和貝納祺先生,並請求弍人指導。 

九十五、 貝納祺先生顯然曾經表示,舉行示威須獲得警方的批准,並告訴他們於第弍天上午去見革新會秘會,及申述過去情形。至於葉錫恩 

女士所說的話,則並不十分清楚。有一位記者對我們說,葉錫恩女士所講的話的意思是,對於幫助蘇守忠的人,全香港都會感到光榮,『因爲這樣 會使人注意香港的環境。』貝納祺先生在作供時, 沒有這麼具體地說葉錫恩女士說了些什麼話,但是他說,葉錫恩女士曾表示她支持蘇守忠的行 動。在他的証供中,葉錫恩女士告訴我們,她曾經對訪問她的人說,他們十分勇敢,不過担心他們會犯法。 

(五十) 

(四十) 

+lail 

Atsit 

絕飲食 

反加价成 

ECK Fare 

in hunger 

(圖) 

在天星小輪碼頭廣場之絕食者蘇守忠。(見第八十七段) 

『絕食者』及示威情形 

(圖式)在天星小輪碼頭廣場的示威者,請人簽名及展出橫幅標語。(見第八十七段, 

九十六、 訪問中央警署——葉錫恩女士,盧景石,盧祺,林兆樂及呂鳳愛女士乘的士前往中央警署。在下午七時十五分左右葉錫恩女士與盧 景石獲准在中央警署會見蘇守忠,葉錫恩女士提議替他保釋,但爲蘇守忠所拒絕。葉錫恩女士又和他討論他應在法庭方面所採取的方針。蘇守忠請 求葉錫恩女士和盧景石繼續推行他的工作,但是同時又有人說,他勸告他們不要違反法律。在蘇守忠的要求之下,葉錫恩女士同意去見蘇守忠的父 母。同時,盧祺曾借用電話,於下午七時式十分打電話給尖沙咀警署的當值警官。這位當值警官在作証時說,打電話的人報出他的姓名,並說出他 是示威人士的領袖,他們將於該晚在彌敦道舉行一次巡遊,反對天星小輪加價,參加的有十人或者不止十人,但是不會擕帶標語或者口號牌,並且 將會遵守秩序。在被問及地址時,打電話的人報出地址與一個電話號碼即行掛斷電話。當值日警官依慣例照所報的號碼打出電話,以資查核時,打 電話的人並不在那邊。雙方顯然都未有提及想領取一份許可証,或者需要有一份許可証的事。盧景石又告訴我們在這個時候盧祺也許又打了另外一 個電話。這點我們將在後面再說。 

九十七、 九龍警方已經接到消息說,示威人士將會從香港前往九龍請求大衆簽名,而薛畿輔先生(署理九龍區高級助理警務處長)已經發出 訓令,祇要他們不妨碍交通,不要在天星小輪碼頭干涉他們,但是他們的活動應由軍裝與便衣警察予以注視。 

九十八、 示威巡行——在和葉錫恩女士一起訪問蘇守忠父母,及帶領蘇守忠母親回到中央警署探視她的兒子之後,這些青年人步行至天星小 輪碼頭,和曾經在政府合署門外示威的其餘人士會合,然後渡海至九龍,在小輪碼頭廣場站立數分鐘,大呼口號,並向來往行人請求簽名。 

九十九、 下午九時十五分左右,這批人已增加到弍十人左右,開始由尖沙咀移向梳士巴利道及彌敦道,沿道路的東邊而行,携有三個或者四 個牌板與橫幅旗幟。他們向北而行,遠至弼街。他們在行抵弼街的時候約爲下午十時十分,沿途高呼『我們反對加價』,並且間中要求市民在反對 加價的請願書上簽名,到了弼街之後,他們便轉回頭再向南走,但是有一個短時間改經金巴利道及加拿芬道行走,約於下午十一時式十分抵達天星 碼頭廣塲。這群人的數目不停的逐有增加,對於這群人的數目的估計,以返囘尖沙咀碼頭時計算,極爲不同,由三十人至三百人不等。事實上,要 分別誰是眞正示威的群衆,誰只是看熱鬧的旁觀者,祇有一個短時間跟着大隊走而已,無疑是一件頗爲困難的事,示威的群衆大概會有一百五十人 左右,大部份是青年人。圖四至圖七爲示威者在各階段遊行中的情形,令人對於遊行時的情緒有一個清楚的印象。 

1〇〇、 在下午十一時三十分左右,盧祺和盧景石在天星小輪碼頭廣場附近向他們發表演講,而群衆亦開始增加及變得更爲喧嚷。這些演詞 似乎更有煽動性, 尤其是盧祺的呼叫:『我們都是住在一個殖民地的中國人,殖民地主義是否應該繼續存在?』這似乎爲事件增加一些種族的色 彩。但是他的說話未有引起特別的反應,而群衆隨着又再沿梳士巴利道而行入彌敦道,轉經堪富利士道,加拿芬道,柯士甸路及柯士甸道而返回彌 敦道。有部份証供表示,在柯士甸道與彌敦道街口附近時,盧景石再度向群衆發表演講,但是盧景石本人則予以否認。這個時候,示威的群衆已有 三百人左右。在將到午夜之前,他們分爲零星的隊伍再次沿彌敦道向北移動,引起若干交通障碍。半小時後,他們已經在石峽尾新區附近,大呼抗 議加價及支持葉錫恩女士的口號,群衆的情緒據說已達嚷閙不堪的程度。他們穿過石硤尾新區,走向大坑西道與大坑東道路口,在路口時有三名中 國男子向他們發表簡短的演講。這個時間,人數已增至四百左右,幾乎全部是青年和兒童。到了那裏,他們便回頭走,行出青山道,面對駛來的車 

(六十) 

ADT 

CHARMS 

CUSTOM TANDA 

(圖五) 示威隊伍在彌敦道巡行的情形。石,盧祺和一批示威者。 

示威巡遊 

(圖六) 示威隊伍行經旺角彌敦道瓊華酒家。 

『絕食者』及示威情形 

(圖三) 蘇守忠被捕後,記者在總督府門外訪問示威者。(見第九十三段) 

示威巡遊 

(圖四) 四月五日在九龍舉行巡遊前的示威情形。(見第九十九段) 

理拘 

术臣 

加反 

應响 

小小 

(圖九) 四月六日下午八時十五分左 

有一批示威者在佐敦道發生專 件之後,乘搭天星小輪囘港島 (見第一弍○及第一叁四段 

反對 

天星小輪加境 

示威情形 

(圖) 有一批青年和兒童率領一個3 行隊伍由天星小輪碼頭廣場 經彌敦道。(見第一叁三段 

示威巡遊 

(圖七) 在巡遊之後,示威者坐在九龍天星小輪碼頭廣場時的情形。(見第一〇一段 ) 

示威情形 

(圖八) 四月六日晨早四時左右,有一名示威者在襲擊畿輔先生後被拘捕。(見第一〇一段) 

學 

(圖十三) 四月六日晚上十時左右,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處的群眾。(見第一三八段)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演變為暴動的經過 

(圖十四) 晚上十時十分左右,彌敦道上行駛的車輛被人用物件投擲。(見第一三八段) 

圖十一) 四月六日晚上九時五十分左 

右,何允華在彌敦道被拘捕 

(見第一叁一段) 

示威情形 

圖十二) 四月六日,盧祺和群眾在彌 敦道示威。(見第一五二段) 

(圖十七) 群眾在晚上十時四十分左右在彌敦道被驅散之後,一部份散入公眾四方街。(見第一三八段)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暴動 

(圖十八) 一些向警察投擲物件的青年。 

(圖十五) 晚上十時二十分左右,政府新聞處的一部汽車在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處被群眾包圍。 

(見第一三八段)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暴動 

(圖十六) 在拍攝圖十五那張照片以後拍的。這張照片顯示領導騷動的是一些什麼人。在這次襲擊中, 汽車幸而能够駛離該處,沒有受到太大損壞。(見第一三八第一三九兩段) 

鋼琴 第二烤第二四 

(圖二十一) 旺角邵氏大厦瑞興公司被搶掠及放火後之情况。(見第一六四段)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暴動 

(圖二十二) 彌敦道和阿皆老街街口被推翻的車輛。(見第一六四段) 

圖十九) 在旺角彌敦道燃燒中的火頭。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 清晨的暴動 

圖二十) 在燃燒中的交通崗亭。 

I: 

輛行往李鄭屋新區。他們先後在懷惠道與東京街路口及饱惠道與永隆街路口停頓,蹲在路上,大呼口號如前。他們再繞經李鄭屋新區西端,沿保安 道向荔枝角北行,然後轉入青山道向南行,並兩度在青山道上停頓及蹲下,妨碍來往交通,而且經常有人用中國話呼叫『抗議』一詞。 

1〇一、 群衆仍爲四百人左右,大致上仍受警方指導,對於來往交通也沒有多大的妨碍,但是有變得混亂的傾向。上午一時三十分薛畿輔先 生已獲通知當時的情形。上午弍時三十分左右,薛畿輔先生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路口附近截住領隊的人,並且警告他們要遵守秩序,不得妨碍交通。 隊伍恢復向天星小輪碼頭進發,於上午三時三十分左右抵達天星小輪碼頭,薛畿輔先生再次向群衆說話,說他不能准許再有巡遊,並且請他們寧靜 散除。群衆的答覆是大呼『反對,反對』。他們企圖移向梳士巴利道,但是受到担任警戒的警察所阻。有一名設法維持公共秩序熱心可嘉的中國電 視攝影師提議,如果他向群衆講話,也許會有用的,因爲示威的都是年青的人,自然不很清楚他們的行爲所會有的種種牽涉。但是他的呼籲不獨無 效,且受到一些嘲笑。後來,群衆獲准以五人一次分批行出警戒綫,但是一出警戒機之後,他們又在警戒綫的那一邊集合,並且返回天星小輪碼頭 廣場。薛畿輔先生行前與領隊人士接洽,但迅即被包圍,與其他警方人員隔絕。薛畿輔先生背部受到一位示威者的打。這個人被拘捕,但是他極 力拒捕。圖八是有關這次事件的照片。它和我們所看過的新聞片,顯示他的爭持如何會使到一些報紙的記者率爾認爲他是被人拖著頭髮,而且,在 作証時也向我們提及這項意見。大約在同一個時間,另有三名示威者被捕。事後,群衆亦告分散。這次的拘捕似乎已引起重大的憤怒,並在一些示 威者於該日稍後時間再行聚集一起時,自然成爲一項談論與抗議的話題。 

一〇二、 當晚的事件說明一項有秩序的示威,如何會單憑好奇心及尋求刺激的心理,即可以吸引人跟隨遊行,並且在巡遊隊伍情緒激昂之 際,如何會因三幾句演詞及口號而受煽動,終於對當局阻止他們行動的任何措施大感憤怒。 

第弍章 

一九六六年四月六日黄昏以前的事件——續有示威 

一〇三、 在詳細說及這個最重要日子的事件之前,應先行指出警方當時已經採取的預防措施。 

一〇四、 警方的預防措施——鑑於已經發生的事件, 九龍與港島兩區的指揮官在六日破曉之前已命令所有分區警司組織各該地區的緊急警 隊。同時又準備啓用警察總部的指揮室,與九龍警察總部的軍警聯合指揮室。由於輪值,假期等等分區緊急警隊須費一些時間方能組成,但在上午 九時後不久,已經有五個九龍的緊急警險候命工作。各緊急警隊的指揮官對於已經發生的事件獲得簡單報導,而各隊所需的額外交通工具亦奉令於 下午五時準備妥當。警察訓練營的一枝隊伍亦奉召由新界開來,作爲黃大仙警署的後備隊伍。該隊在上午十一時十五分抵達黃大仙警署。 

1〇五、 在警隊採用緊急體制之後,每區動員等於軍隊組織的一個連的力量,來對付暴動。每一個防暴連共有官兵一百廿八人,計連總部五 人,及三個實力各有四十一人的排。連的指揮官是憲委級的警官,排的指揮官則由督察担任。每排又分四班,每班有警長一人,警員七人。各班的 裝備是看各連可能遭遇的環境,及它所需施用的武力程度而不同。有時一班配用藤牌及防暴警棍,第弍班配用施放催淚彈槍,第三班配用點三〇〇 口徑加賓槍,第四班的工作則在於捉拿犯人。此外,在這次防暴工作中有若干排配用聯邦汽槍,祗用來發射木彈。整個連是機動的。連總部的吉普車配 有無綫電,以便可以和屬下各排及分區總部連絡。每排也是同樣的自成一體,各有無綫電吉普車一輛作爲排總部,另有兩部大卡車裝載出人員。 

(七十) 

(圖二十三) 四月七日晚上十時左右,在旺角彌敦道擺設障礙物的情形。(見第一八八段)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的暴動 

(圖二十四) 晚上十一時左右,彌敦道近山東街處發生的暴動。(見第一八八段) 

一〇八、 

一〇六、 在完成這些安排之後,警務處長伊輔於正午在全港警察總部召開一次會議,參加的有各重要警察隊伍的指揮官,防衕司,英軍總部 的參謀長,及新聞處處長,會議曾經詳細檢討自蘇守忠開始絕食以來港島及九龍方面所出現的事件,以及有任何政治或三合會組織對當前形勢發生 興趣,或擬予利用的危機。會議中沒有揭露關於有組織的政治或三合會組織的証據,但是認爲潛在的危險是可見的:如果青年人和十餘歲的兒童繼 續舉行示威,這種情況會發展爲暴動。這些青年看來會繼續舉行示威,而四月六日的晚上則被認爲是當前最危險的一段時間。 

一〇七、 因此,港島和九龍的正規警察奉命在下午七時之前依緊急體制而動員,而輔助警察則由下午八時起準備候命。軍方則命令女皇舊步 兵第三團第一營的一個連,準備隨時於接得命令後一小時內出動,並且通知其餘的駐軍準備應付局勢。下午十時五十分警察奉命全面動員,包括輔 助警察在內。 

在全面動員之後,四月六日晚上至四月七日九龍區的警察人力分配如后: 

九四七人 

軍裝部份 

弍六五五人 

刑事偵輯部份 三四七人 

軍裝部份的分配如后: 

各防暴連 

各警署 

各乘車巡邏隊 各徒步巡邏隊 特別及未經分配的 軍警聯合總部 

一弍七人 (半數值勤半數休息) 三八三人 (半數值勤半數休息) 三式八人 

五一人 

八一九人 〔半數值勤半數休息) 

一〇九、 西區裁判司署——四月六日上午十時,蘇守忠在西區裁判司署提堂,答辯有關被控於前一日下午阻碍行人的罪名。示威者的活動獲 得報紙大事刊載,使市民的情緒愈見激動,並確使這件案件吸引大批群衆。那天,法庭擠滿了人,而有些由九龍前來聽審的蘇守忠的支持者,包括 盧祺與呂鳳愛女士在內,未能進入法庭聽審。我們聆聽的証供顯示有些示威者到法庭聽審並非偶合的事,因爲盧祺在前一晚的示威中已經安排一些 人到法庭聽審,一些人到天星小輪碼頭繼續舉行抗議。 

二〇、 在審訊的時候,蘇守忠否認有罪,並由蘇守忠父親保釋候訊。在審訊完畢之後,示威者顯然分爲若干組。蘇守忠步出法庭的時候獲 得人們的歡呼。他自己前往天星小輪碼頭廣場。並在該處向一批來往行人發表演講。有一大堆人迅即聚集,而蘇守忠則受到一名警方人員警告,請 他離開該處。在更多的警方人員到場之前,蘇守忠已乘的士返家。群衆隨即消散,並沒有事件發生。 

訪問革新會——在這個時間,盧祺和呂鳳愛女士依照貝納祺先生前一晚在市政局會議室外所給的指導,前往革新會訪問。同行的還 有一名叫做阮法蘭基的人。這個人告訴我們說,他祇爲着好奇而密切注意示威者活動。他們在上午十一時抵達革新會辦事處。他們在這裡見到兩名 青年工人,名字叫做李德義及莫樂偉。他們聲稱他們從來沒有見過這兩名青年工人,雖然這兩名工人均曾參加前一晚的示威。這兩批人又聲稱他們 是各自前往革新會提出一份聲明的。這五個人在革新會所發表的聲明則由革新會組織秘書黃博度先生錄下以供貝納祺先生參攷。黃博度先生請他們 下午打電話給他,到時他便會告訴他們在甚麼時間可以安排他們和貝納祺先生見面。這些聲明詳述前一天日間和晚上所發生的事件,特別詳細提及 警方使用暴力拘捕示威者的指控。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在該晚的活動的証供是可信的話,發表這些聲明的人(呂鳳愛女士和阮法蘭基)對於所說 的警方使用暴力拘捕示威者的事,應該是無法可以看到的。從這些聲明和他們的証供看來,這次訪問的目的在於獲取革新會的一般支持,及利用革 新會的便利,以便爭取報紙,電台及其他團體的支持,以及吸引著名人物親自的注意與興趣,例如向貝納祺先生請求指導如何在法律許可之內繼續 舉行示威,雖然他們是否有意遵循他的指導,實在大有問題。在這個階段他們似乎已經一心一意要繼續採取行動。 

一一式、 在革新會的時候,盧祺將給黃博度先生的聲明書,以請願書的形式寫下一份副本。他後來將這份請願書呈送總督府。 一一叁、 再度訪問總督府——這批人在離開革新會之後,即步行前往總督府呈遞請願書。請願書的內容說: 

『(一) 我反對加價 

(甲) 連串後果——其他公司將會陸續加價。 

(乙) 香港貨幣貶值。 

(丙) 家庭負担增加。 

(二) 對於拘捕蘇守忠先生及支持示威的其他人士,要求警方道歉。 

(三) 要求釋放全部有關的人。 

代表:虎落平陽盧祺先生。』 

一一四、 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該批人在總督府門外與新聞記者舉行臨時會議,然後乘搭一位記者的車前往天星小輪碼頭渡海往九龍。根據他 們的証供,呂鳳愛女士就回到她家裏去,而盧祺,李德義及莫樂偉三人則前往南九龍法庭,探聽在示威中被捕人士的審訊情形。 

一一五、 南九龍法庭——另一方面,曾在西區裁判司署遇見盧祺的第三批示威者,在盧祺示意之下渡海前往南九龍法庭,探聽有關該日清晨 因在尖沙咀警署門外襲擊薛畿輔先生而被捕的示威者的審訊結果。這批人獲悉,這些案件將於十二時三十分開審,並在查悉有關的示威者是他們所 不認識的,而盧景石並不在內,他們便返回港島,其中一部份在天星小輪碼頭一帶遊蕩,間中從別批示威群衆聽取消息,以迄下午五時三十分在貝 納祺先生的辦事處開會爲止。 

(九十) 

(八十) 

一一六、 盧祺,李德義及莫樂偉在這批人離開之後到達南九龍法庭, 並且在獲悉案件已經審過之後, 便離去而沒有發生事故。在他的証供 中,盧祺說他們是前往查問有關盧景石的案件,而莫樂偉則從法庭內的一位警長獲悉盧景石已經被釋。在後來的一次証供中,他說他是從黃博度先 生及其他地方獲悉盧祺被捕的。我們發現盧祺對這件事的証供,和他對其他若干件事的証供一樣,非常不可靠。盧景石在這個時間並未被捕。 

!一七、 在離開法庭之後,盧祺打電話給黃博度先生,並且獲得通知貝納祺先生可以在下午五時半見他。他把這個消息通知李德義莫樂偉兩 人。他們離去,顯然已經約定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再度在天星小輪碼頭集合。 

一一八、 九龍天星小輪碼頭廣場——約在下午三時,有一名在前一日的示威中很活躍的青年男子,在九龍天星小輪碼頭出現,携有一個反對 小輪加價與一切加價,及呼籲釋放被捕示威者的標語牌。不久有一群人聚集,引起交通障碍,遂由警方警告他離去。這個男子跟蘇守忠一樣,向群 衆呼籲,警方便將他拘捕及帶走。關於後來和他談話的詳情,已載在第三九〇段。 

一一九、 這次的拘捕在一些目擊人士中所引起的反應,和前一天拘捕蘇守忠時相同。歐陽耀榮談及他看見這個人被捕時自己的憤怒情形。他 聲稱這個人是在被警告後五分鐘之內被捕的。他和三名或者四名青年男子乘小輪過海,目的想在蘇守忠曾經站立的地點舉行一次默靜抗議。看熱鬧 和支持的群衆增加。在警方人員行近的時候,示威者採取逃避的行動。 

一弍〇、 港島方面的示威──當日及傍晚的時間,有若干批人數不多手持旗幟的青年在中區,銅鑼灣及東區出現,祗有東區在下午十一時有 兩名青年被捕。港島未有騷動發生。其中一批人因與後來在九龍發生的騷動有關而稍受注意,他們就是圖九所示的一批。這一批有青年四人手持橫 幅旗幟兩枝。他們對記者說,他們由北角步行至天星小輪碼頭準備渡海至九龍,但爲警方所阻而折回。他們的活動將在後面加以評述。值得注意的 是在港島中區舉行的巡遊只吸引了很少的支持者,但是隨後在九龍舉行的一次却較爲成功。 

一式一、 與貝納祺先生會談——由於早上訪問革新會的五名示威者曾將聲明書交給黃博度先生的原故,所以,黃先生安排使他們於當日下午 五時三十分在貝納祺先生的辦事處會見貝納祺先生。這個會談的消息,當日下午在與先前抗議及示威有關的人士間,及在港方天星小輪碼頭一帶的 看熱鬧者中流傳得很快,結果,有十七人或十八人到會,使貝納祺先生大感意外。 

一式二、 除了那些憑電話從黃博度先生獲悉會議消息的人,即盧祺,李德義及莫樂偉及曾經個別打電話的盧景石與阮法蘭基之外,其他參加 會議的人怎樣獲知這個消息,實在不怎麼清楚。大部份人似乎是在天星小輪碼頭廣場,參加或觀看歐陽耀榮因有一名示威者在尖沙咀被捕而舉行的 靜默抗議時,獲得聯絡的。蘇守忠與呂鳳愛女士在家中也得到會談的消息,足見表面似乎巧合的聚集,在這個時期其實已有若干的計劃了。 

一式三、 在這十七或者十八名到會的人中,有十四人年在廿五歲之下,而他們的職業據報是學生,工人及失業者。盧祺沒有在場,但是他的 

缺席似乎未有引起其他的人的 評。監於盧祺在先前的事件中非常舌爛,就钻湏示他們並未湏期也會出新會突。 

一式四、 關於會談經過情形的叙述有很大的出入,顯然是因爲主要煽動人盧祺旣然缺席,便沒有人很確切的知道這次會議的眞正目的是甚 麽——顯然連貝納祺先生也不知道。因到會人數比預期爲多,在座位方面初時曾稍有混亂情形出現。在這種混亂情形解决之後,似乎由貝納祺先生 先行發言,提及他所接得的五份書面聲明,但是他似乎未有注意到在寫這些聲明書的人中,有一位缺席。首先盧景石代表示威者說話,他叙述前一 晚的示威情形,並表示大部份的參加者純因偶然或者愛玩而參加示威。繼着蘇守忠說了很多話,並且很散漫無章的解釋他的示威不單是針對小輪加 價並且是針對香港政府。他認爲香港政府是落伍的。他又提及星加坡的獨立。 

一式五、 到這個時候貝納祺先生似乎已經知道是怎麼回事了,因爲有若干証人說當時他曾經試圖將關於憲政改革和星加坡獨立的問題的討論 轉變爲討論天星小輪加價的問題, 並向示威者解釋有關巡遊與示威的法律, 並且強調說明需經警方准許方能舉行示威。 李德義和呂鳳愛女士的証 供表示貝納祺先生勸告不要再舉行示威, 並提出其他的辦法, 以合法的舉動來表示民眾的情緒。 他的建議是革新會可以在政府大球場主持一次民 衆大會,並在經過若干討論之後,同意請求警方批准於四月廿三日舉行一次民衆大會,討論小輪加價問題。是項申請經於四月七日出,但於四月 九日被拒,當時九龍已經發生暴動兩晚。 

一式六、 參加會談的人留下他們的姓名和一些地址,以便將來可以和他們聯絡,請他們在民衆大會上協助分派傳單。我們所得的証供顯示會 上並沒有提及即時再度在街頭舉行示威的問題,而一部份的青年人,特別是外圍的份子,對於決定將進一步的活動押後至四月廿三日民衆大會之後 舉行,似乎感到滿足。甚至在証供上大致對貝納祺先生有敵意的歐陽耀榮——即否認曾經在會上聽到任何有關未得警方批准的集會便是不合法,或 者任何反對再度舉行示威的勸告的人——也把青年們的情緒總結地說爲:『我們最初在抵達貝納祺先生辦事處的時候,覺得稍爲緊張,因爲開始的 時候,我們不知會議的結果會是怎樣的,但是在會議決定舉行民衆大會爲暴動問題尋求解決辦法之後,我們全都感到較爲安心』。不過後來有三名 曾經出席會議的人,因在會議幾小時後即在九龍參加暴動而被判罪,另外尚有一名雖然曾經明白地承認參加一個暴動性質的集會,但是由於証據不 足而未有被控。 

一弍七、 訪問麗的呼聲——這批青年在會談之後,及和在會談剛結束時到達的葉錫恩女士作簡短談話之後,經蘇守忠與盧景石的提議,行上 花園道,並沿堅尼地道而至灣仔。在他們前往麗的呼聲大厦,觀看前一晚示威的電視新聞片時,他們顯然均十分興奮。在他們之中有一部份人,例 如李德義認爲他們所看到的新聞片和報紙照片,對於他們有刺激的作用,而其他的人,例如歐陽耀榮與呂鳳愛女士則說他們感到震驚。不管怎樣, 這批青年看過下午九時的新聞片之後,於下午九時三十分左右分爲若干小批散去。 

一弍八、 在另一方面,盧祺(有關他的活動的更詳細叙述,載在第五篇第二章)雖然曾在市政局會議室門外,及革新會的較早討論中担任重 要的角色,他却沒有出席和貝納祺先生舉行的會談。不過他並非無所事事,根據他自己的証供,盧祺在離開南九龍法庭之後,在上海街曾花一些時 間閱讀有關報紙對前一晚的示威的記載,然後前往商業電台作廣播錄音,要求大衆支持已經開始形成的,繼續示威的行動。 

(一十二) 

(十二) 

1 1111 - 

第 三 章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事件——暴動第一晚 

一二九、 示威再發生——正如警務處長告訴我們,治安當局恐怕晚上會發生動亂,於是在日間决定動員人力物力,雖然他們這樣决定,大部 份是憑一種直覺。但入黑後不久,事實証明他們的焦慮是很有根據的。 黃昏後不久, 有兩組人出現, 分別由港島乘佐敦道小輪及深水埗小輪往九 龍。這兩組人很可能有共同的核心份子。彌敦道一帶,亦有其他顯然是在九龍發動的許多組人活躍。 

一三〇、 佐敦道事件——第一組人由四名青年組成,携有抗議小輪加價的橫額一幅,大約在下午七時半抵達佐敦道,並開始沿着該馬路向東 巡行,他們遇到油蔴地警司霍傑士。霍傑士警司早經接到這組人到來的警告, 並且率領一排隸屬油蔴地分局的警員。 當時, 雖然聚集的人越來越 多,跟隨着那四個青年的却還只有三四十人。霍傑士警司問他們是否已獲得許可証,對方答覆說沒有,他就說他不能容許他們繼續巡行,但如果不 阻碍交通的話,他們可以站在路旁。聚集在四人一旁的人群不久就超過五百人,霍傑士先生告訴那四名領導人說,他們不能繼續引起這種阻碍。他 發覺那四人彬彬有禮,並爽快地接納他的建議,即由他派出一部吉普警車載他們往天星碼頭,讓他們能返回香港。但是這一行動使到周圍的一些人 得到一種印象,以爲這四人是被捕了。有一個人眞的站出來,查問是否是這樣。霍傑士先生說『不是 』。他又告訴我們說他有理由相信這人還是參 與了後來在油蔴地警署外發生的事件。霍傑士先生說他在返回油蔴地警署途中會經過彌敦道,他認爲他見到的氣氛是正常的,但是人很擠,雖然群 衆未達到電影院開散場時的程度。他在下午八時四十分左右回到油麻地警署,五分鐘後,公衆四方街出現一群人,向西行向該警署。他估計群衆約 有三百人,並說有許多叫喊聲:像人們在足球比賽時聽到的那一類轟然的叫喊。這批群衆主要是年齡在十五歲到廿五歲的青少年男子,並未拥有橫 幅標語,但憤怒叫囂,是有威脅性。因此霍傑士先生展開名爲『警署被攻』的預防措施,把他連隊帶到署外,並下令對群衆作警棍攻擊。這是有效 的,群衆在與警察實際接觸之前就分散,零星退入各橫街,在十七分鐘內,該區已沒有示威群衆。其他証供顯示,這批群衆是在被人煽動以致相信 那四名青年人已被非法逮捕以及被人慫恿操去警署要求釋放他們之後始集結的。 

彌敦道事件——這事件實在是當晚發生暴亂的前奏, 但更多麻煩已是在醞釀中。下午九時四十二分, 霍傑士先生率領他全連警員 出巡,當行到彌敦道樂宮戲院對面的地方, 他發現一批數約五百人的群衆, 各人的年歲跟公衆四方街那群相似, 但有一年輕人持一橫幅標語導 (這群人聚集的經過見一三三段所述)。霍傑士先生轉身橫過彌敦道,抵達群衆一旁。他說群衆發出許多嘲弄聲,而且無可避免地引起交通阻塞。 他問持橫幅的人他是否已有巡行許可証,但那男孩子立刻呼叫說:『他們迫害我們 』。那地方當時人很擠,因戲院觀衆正散塲,霍傑士先生恐怕妨 碍治安,就拘捕了那青年,但他注意到那時事態並無其他發展,圖二就是執行這一逮捕的照片。然後,他接到總部發來的報告說有一批人在天星碼 頭集結,就繼續向天星碼頭前進。但並無發現群衆,他就回到彌敦道。這時連續收到的報告說較北的一段路有一批群衆,他並發現在彌敦道與公衆 四方街交界處有一批群衆約一千人,正向北移動,它的成份跟前述的相似,主要是少年及青年男子,夾雜一些女性及年紀較大的人。這批人看來是 由那批曾經跟隨那名被捕青年的人重新集結而成的。這批人或其中一些人也可能就是曾經持着『國民政府萬歲 』牌板巡行若干時間的人。這個牌板 

被發現棄置在樂宮戲院附近路上。在我們整個調查過程中,祗有這個牌板使人聯想到騷動可能有任何外來政治動機。當警察接近時,有人擲石及竹 桿。霍傑士先生率領屬員越過群衆前頭,然後下車,面對群衆。並用擴音器及橫幅告示警告人群散去,但群衆不理警告,於是下令進行警棍攻擊, 並需要作第二次進攻,群衆始告散去。 

一三二、 除較早階段那批向油蔴地警署前進的群衆所構成的威脅之外,這是証人向我們陳述的群衆企圖攻擊警察的第一宗事件。由於當時當 地的局勢是演變爲暴亂的嚴重階段,我們擬在這裡復述若干不同人士所見的事態。除了指揮警察應付群衆的警官的供詞之外,我們並有攝影記者, 記者,若干示威者及暴動者的証供,並有一份十分有用的書面陳述。這項陳述是載在警方『反飛組』主任的一份報告之內,由該組交給我們的。 1 111111- 暴動爆發前彌敦道的局勢——『反飛組』主任及他的屬員負責實施一項稱爲『利物浦 』制度的措施,故特別接近青少年人。他們在 下午八時之前,已散佈在由尖沙咀至深水埗的彌敦道一帶。他的報告講到他怎樣隔遠觀察一批青年人巡行的情况,這批青年人曾在九龍天星碼頭集 結,並於下午八時後不久向彌敦道開拔。他們神態輕鬆愉快,顯然都以能出風頭爲快,而且不反對任何有興趣的攝影記者拍照。當遊行隊伍沿彌敦 道向北前進時,又趕忙寫招牌板及告示。參與巡行者很少年逾廿一歲,最幼的祇有九歲至十歲。附圖十是這人群一部份的照片。各色及各種年齡的 行人都對他們叫出鼓勵的話。巡行隊伍人數逐漸加多,後來分爲數個較小的隊伍,在該路綫上反覆來同幾次。領頭人是有的,也有人領導歡呼,但 並無別的跡象顯示他們是有組織的。 及下午九時十五分左右, 幾個巡行隊伍集結沿彌敦道北進, 由樂宮戲院看完七時半一場電影出來的青年亦加 入,彌敦道西部完全受阻。 反飛組主任看到有防暴警察一連隊由北方行近進入人群, 至少拘捕一名持有牌板及行爲不當的少年。 這批警察一定就 是上述的油蔴地警隊。巡行隊伍散去,該批警察亦離開該區, 但有大批群衆站在周圍觀看, 並且在警察離去後, 領導呼叫及持有牌板的青年重整 隊伍向北前進,在公衆四方街附近,反飛組主任又見油蔴地警隊出現,並且在有青年擲石事件出現後,驅散群衆。但是他說,到這時爲止,該批人 群是意態輕鬆而愉快的,談笑自若,向警察揶揄及擲石,『十分開心』。他發現他們並無組織,當有一個男童擲出一塊石頭的時候,其他幾個人加 入這項『運動 』。公衆四方街這一大批人,後來分爲兩大巡行隊伍,一向北,一向南前進。他說,在那時候,群衆除了叫口號及叫人注意之外,看 來並無其他特別目的。反飛組主任繼續觀察向南行的隊伍。他說他見到政府新聞處一名官員派發關於天星小輪加價的傳單,巡行隊伍中的人看來對 這傳單感到興趣,隊伍就因之分散。惟是向北行的一隊似乎促成了公衆四方街以北一段彌敦道的較危險局勢,油蔴地警隊在公衆四方街已曾與這批 群衆接觸。 

一三四、 深水埗碼頭事件——在再談油蔴地區情况之前,我們要依照我們所能追查到的事實來講及在一二九段所說的,由港島前往九龍示威 的第二批青年人,我們能够這樣做,主要是靠一位新聞記者的証供。他說,他首先是在下午八時十五分左右在九龍天星碼頭廣塲看見這批青年,當 時他們持着反對小輪加價的橫幅旗幟。他說, 一名警司告訴他們在九龍示威是非法的,並勸諭他們返回港島,他們顯然接受勸告,隨後並返回港 島。該記者說這時有八名青年,這些人很可能包括較早時曾在佐敦道示威而由警方吉普車載到天星碼頭的四人在內。附圖九是他們回程返港島的照 片。 一如一二○段已詳述的情形,該記者曾由這些人口中知道在黃昏後不久,他們曾在北角成報大厦附近竪起他們的橫幅旗幟, 並由那裡行去灣 

(三十二) 

(二十二) 

仔,再沿軒尼詩道行到天星碼頭,準備舉行示威,但是獲告知他們不能這樣做的時候,就渡海到九龍。該記者隨他們返回港島。他說他們會在天星 碼頭政府刋物分銷處附近的停車場站了一會,然後排成一行沿着海旁前進,經雲咸街,抵上阿畢道,由砵甸乍街抵德輔道中,再沿電車路行抵深 水埗碼頭附近海旁。他們由那裡再渡海往九龍,抵岸時遭到警察告訴他們不能舉行示威。那些青年回答說他們只是準備回家,於是獲准單人或兩人 一組離去,但是他們在北河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處又集合,然後行去荔枝角道再到彌敦道。 

一三五、 深水埗分局警司麥律德告訴我們他如何奉總部指示率領一排警員前往深水埗碼頭以及在下午九時後不久遇到一批青年人由小輪登 岸,其中一青年只穿汗衫,衫上面寫有反對小輪加價的中文字。麥律德警司和這青年談話。那青年告訴警官說他住在港島,爲示威而來九龍。麥律 德先生勸他返港島。他同意返回碼頭,隨行的有五、六名青年。 

一三六、 他們的談話很快就引起約一百名過路人的注意。在這些人中間,麥律德先生注意到有兩名青年携有捲起的橫幅旗幟。查問之下,他 們說他們曾在港島示威,現正返回九龍家裡去。 警司警告他們不要舉行示威及准許他們繼續前行之後, 他們沿北河街行去荔枝角道, 部份群衆隨 行,不久就看不到他們。 

一三七、 該新聞記者尾追他們。他告訴我們說,他們一邊走,就有其他青年人陸續加入。 這時他們大概沒有打開橫幅旗幟, 但汗衫上寫口 號。他們對於集結的原因絕口不提,對該新聞記者也不肯說。他們沿彌敦道南行,這時人數已約達三百人,並且在近加士居道交界處的荷蘭銀行附 近碰到由南部前來的另一較大的人群。這兩批人的會合似乎引起很大的聳動。該記者說有很大的喧鬧聲及呼叫聲等;他又說有警察在那裡,顯然是 剛開到的,因爲他見到他們正由卡車下來。但是在從他們的觀點來繼續陳述事態的演變之前,讓我們來看看一位攝影記者及另一位新聞記者眼中的 該地區的情形。 

一三八、 油蔴地彌敦道在下午十時至下午十一時之間的局勢——我們從一位攝影記者口中得到若干中肯的証供。他說當他在十時左右拍攝照 片時,群衆並不敵視攝影員,雖然後來有這種敵視態度出現。附圖十三、十四、十五及十七是這位攝影記者所拍的照片,附圖十六雖然不是他拍攝 的,但他也替我們認出這照片。這批照片的首三幀是在窩打老道以南近普慶戲院的彌敦道拍的,第四幀(附圖十七)是在油蔴地官立學校旁的橫街 拍攝。第十三圖的攝影時間約爲十時,第十四圖約是下午十時十分,第十五圖約是十時二十分,第十七圖約是十時四十分,但是我們以爲相距的時 問不致這麼久。他說其中第一幀照片是在警察抵達前攝的,第二幀是警察徒步抵達前攝的,那時雖然有若干警車經過,但因被擲石沒有停下來,最 後一幀則是在群衆已被警察驅散入橫街之後拍的。他強調說在他攝第一幀照片前,群衆已在向汽車及巴士擲石,但停止了片刻,因爲那時沒有車輛 可供追擊。他說附圖十四的那輛巴士曾被投石及木塊,以致車上若干窗門被擊毀,他說群衆中有些人勸人不可投石,但其他一些人則鼓勵擲石。他 証實附圖下方的碎物是碎玻璃。至於附圖十六中的車輛,也就是在圖十三中用放大鏡可以勉强看清楚的那部車輛,該攝影記者說他聽到有人大叫有 一輛政府車駛來,有人提議推翻它,另一些人則提議搗毀它,但是周圍的一些新聞記者告訴群衆該車事實亦屬於『新聞界 』的,群衆猶疑,該車的 司機見有機會就把車開走。 

一三九、 到這裡,我們要轉而提及偕同示威者由深水埗來的那記者,他告訴我們說,這批人抵達後不久,他也見到同一的事件:那部汽車被 人群包圍,有人說:『這車輛是八字號碼,是政府車,讓我們燒掉它或毀掉它』。他說附圖十六的那年青人呼籲群衆焚燒該車,但是他對群衆說這 車祗是供報界用的。當在車廂裏的署理新聞處副處長韋德昌企圖下車的時候,群衆中有一個人想糾纏他,但是這位記者再度出面干預,駕車的司機 於是能再把車發動並開走。 

一四〇、 這位記者又告訴我們有一位攝影記者在稍後,大約是下午十一時左右,用閃光燈拍照,被三百名左右的群衆包圍,要他把底片交 出。當他們知道他是某報紙的記者時,他們不再作這種要求,說那報紙能够將他們的意見轉給政府。這短暫時間的敵意,與黃昏較早時群衆對記者 和攝影記者所表現的態度相反。當時,有關的人物,似乎很想儘量獲得宣傳。 

一四一、 這時候,騷動似乎已在該區頗爲普遍地蔓延。暴徒向警察和車輛擲石,用竹桿搗毀巴士,各大厦上也有花盤和其他東西擲下來。但 是在我們回頭引述警方對這些事態的報告之前,讓我們聽取另一位記者的報告。 

一四二 另一位記者說他大約在下午九時四十五分至十時左右由天星碼頭渡海到九龍,並從九龍一位警察督察得到消息說,彌敦道與窩打老 道交界處曾發生嚴重事故,警察也會被人擲石。他截到一輛的士,但是司機在越過了佐敦道不遠時就拒絕前進,因此該記者就下車,向加士居道方 面步行,他發現那裡聚集群衆數千人。他描述那群人十分喧鬧,聲音十分吵雜。群衆中有些人站着,有些人在街上緩慢地往覆來往,他們之中各種 年齡的人都有。而且雖然大部份站在行人道,也有些人分散站到馬路上去。他看見大約一百名警察排列成防暴隊形,他說警察與群衆保持着若干距 離,而且有一種『期待』着什麼的氣氛。然後,警察向着群衆前進,最先行上加士居道,再跨過彌敦道和加士居道交界處的三角形曠地,發射催淚 彈,但風向不利且有把烟吹來警察方面之勢。他說,在發射催淚彈之前,有若干東西飛向警察,特別是那由大廈高層發出許多『飛彈』。放射催淚 彈之後,群衆開始投擲更多磚塊和石頭。問及因何會引起投擲東西時,該記者說他覺得那是在約三百至五百名群衆在下午十時半左右抵達普慶院 時開始的。這批人曾經携着若干橫幅標語和『小型街招 』在彌敦道遊行,其中一些人向警察揚臂叫囂,此種行動似乎確然使氣氛緊張。較早時當他 乘的士經過彌敦道的時候,他曾經越過兩小批青年人,每批約十人至十五人,秩序頗佳且携有橫幅旗幟。他是分別在總統酒店和威菲路兵房附近越 過這兩批人的。他的印象是那兩批人滙合之後,並且人數漸多,逐發展成爲在十時半左右抵達普慶戲院的那批人的規模。當他初次見到這兩批人時, 他們行動有秩序,但抵達普慶戲院的那一群人,行動則十分不同。在這之前,偶然也有磚頭由建築地盤飛來,及有空瓶由各樓宇擲出來,但並不是 集中的。他又告訴我們警察預料到會發生什麼事,終於在幾次企圖把群衆驅散之後,動用催淚彈來驅散這群人,並向南推進把群衆迫退。他說當警 察這樣做時,群衆散入橫街,但因警察不能尾隨他們,他們又再在橫街橫巷聚合,並在彌敦道其他地方出現。警察與群衆很少有直接的身體接觸。 

一四三、 照此看來,相當明顯地,在群衆與油蔴地連在公衆四方街接觸,向警察擲石及被警察兩次進行警棍攻擊之後,在較北近窩打老道和 加士居道發生的擲石和搗毀巴士等情大概都是在警察成批開到(個別駛過的警車除外)之前發生的。 

(五十二) 

(四十二) 

一四四、 警察在窩打老道以南鎮壓騷動——下午十時後不久,九龍警察總部開始採取措施來應付這種局勢,九龍區副主管總警司盧善在九龍 區緊急部隊組成時則担任外勤指揮官。他告訴我們說,大約是下午十時十五分,薛畿輔先生於接到報告說油蔴地營連隊在公衆四方街被擲石之後, 指令盧善先生乘指揮車偕同督察二人, 甲級警長一人及警目一人前往調查。 盧善先生離開位於彌敦道太子道口九龍警察總部後, 沿彌敦道向南 進,他發現交通阻塞,雖不致完全停頓, 但南行及北行的車輛行駛十分遲緩。 越過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處之後, 他發現彌敦道西邊有一堆堆人 群,他估計約有八百至一千人。當他的警車經過窩打老道的交通燈時,被人擲石,窗門被毀,幾經艱難,終於駛抵公衆四方街。其他報告也說當時 在該區的另一輛流動巡邏警車亦被攻擊。盧善先生也見到巴士被擲石。他在公衆四方街口把車輛向後轉,並向總部報告,要求將交通改道及在緊急 部隊中把兩個連隊派給他,以便應付群衆。 

一四五、 總部連及油蔴地連逐奉命馳援,警察訓練營連也奉命由加士居道向彌敦道推進,亦即是這三個連都開始向該區集中。後來水警及九 龍城兩連亦從尖沙咀沿廣東道及公衆四方街抵達。與此同時,盧善先生向北前進到文明里,群衆在那裏向巴士擲石,他的警車在文明里與永星里之 間又再被擲石,不僅車上其餘玻璃窗均被毀,而車頂的擴音器亦毀壞。這時他正等待總部連由北方開來,當他見到兩部警車和一部吉普車由窩打老 道駛來,他就命令各車停駛和車上人員下車, 這些人隸屬總部連第三排, 他着他們列隊及施放催淚彈驅散群衆。 這群人多是十八歲至二十歲的青 年,但據盧善先生說,他們滿懷敵意, 高聲叫罵。 催淚彈驅散了人群, 該排警員的一部份人員遂向北前進以便能控制彌敦道和窩打老道交界的地 方,但是不僅要用催淚彈還要作一次警棍攻擊之後才達到目的。在警棍攻擊前,群衆散去,但警察一過去,就重新組合。這時的情况是:該排的一 部份人佔住永星里和彌敦道交界處,另一部份人則據守窩打老道口,盧善先生找到一兩名站在巴士附近行人道上的巴士司機,於是能够把放棄在路 上的一些巴士駛離窩打老道附近地區。 

一四六、 另一方面,响應盧善先生較早時的請援而偕同總部連首先抵達的鄧陵先生處境亦極困難。他在下午十時半左右乘指揮車由九龍總部 出發,第一、二及三排乘卡車尾隨。 他發覺彌敦道南行車輛已滯留不動, 他必須穿穿插插才能向南行駛。 當他經過窩打老道口時, 各警車均被擲 石,而當他駛近彌敦道與加士居道交界時,他的車輛行駛很慢,人群又很擠,以至群衆能用手持石把各警車上的玻璃擊破。彌敦道這個地點完全被 暴徒們,停下來的巴士和幾部汽車阻得水洩不通。這時,他屬下的第三排已奉盧善先生命令在較北的地方停下來,故他的隊伍只由第一第二兩排人 組成。他下令兩排入下車。他們下車時被磚頭,石塊和垃圾飛襲。 由於不够地方列隊,他指示個別警員放射催淚彈使群衆後退。 群衆終告後退之 後,他將兩排人列好,分別向南及向北相背列陣。其後二十分鐘內,他用催淚彈清除公衆四方街,加士居道和彌敦道地區的人群。雖然群衆中的份 子仍繼續從橫街擲出石頭,他還是使若干停留不動的車輛轉入加士居道駛離。但因有若干巴士司機已棄車而去,故他做起來有不少困難。 

一四七、 與此同時,在公衆四方街彌敦道交界處驅散群衆後已返回警署的油蔴地連這時又告出動,於下午十時四十三分奉命再開去彌敦道協 助總部連。它開往彌敦道公衆四方街交界處,控制該路口,然後隨總部連第三排向北前進,沿途散開分佔各路口,最遠迄亞皆老街。當薛富先生率 領的警察訓練營連剛在十一時前抵達加士居道彌敦道口時,在彌敦道的總部和油蔴地兩連的行動已收若干效果,彌敦道本身大致已告暢通,雖然加 士居道口以南仍有群衆,也有石頭由彌敦道西部的橫街擲出。 

一四八、 薛富先生說他見到總部連的人封鎖彌敦道西部的橫街,他自己屬下的第一排在彌敦道西部的永星里佈防,但迅即被該街的群衆擲石 攻擊,兩旁的大厦和屋頂也有石頭拋下來。警察被迫用警棍攻擊,然當警員推進時, 群衆迅即退入各樓宇, 實際上在與該排人捉迷藏。 第二排在 彌敦道西部佈防,第三排則奉令沿彌敦道向南推進抵達加士居道口,與一批群衆對峙。薛富先生說這群人的神態介乎憂憤之間,漸漸變得更喧嚷和 更激烈。他多少担心一排人是否能對付這群人,並因之命令第二排南移,支援第三排。這時,群衆中的份子向阻塞着彌敦道北行路程的巴士擲石。 初時,他們不理開到的第三排,但是第二排行近時,警察便受石塊密集襲擊。警察警告群衆散開但群衆不理,於是發射催淚彈,群衆散後又迅速聚 集並回到原來的位置。這種局勢持續約四十五分鐘之後,該區始逐漸平靜。薛富先生於是和在北段的盧善先生接觸,大家同意警訓營連應繼續留守 加士居道一帶,作爲警方的鞏固根據地,讓其他連隊分別在彌敦道向南北兩方推進。與盧善先生會晤之後,薛富先生返回加士居道口。途中他見到 本人及其他連隊的停在文明里附近的車輛正被由橫街擲出的石塊猛攻。一名歐籍警官及另一位警官和兩名警員向文明里發射木彈阻壓群衆保護各車 輛,該歐籍警官面部已受傷。除此之外,該路口一帶已比較平靜,雖然各街道樓宇門口仍有人集在一起,並有每批二、三十人的較大人群由橫街出 來,但遇到警察就轉身退去。 

一四九、 雖然騷動早經慢慢向北蔓延,但到此爲止,我們迄今只報導了窩打老道彌敦道口以南的局勢。盧善先生早在下午十一時十五分左右 已指示深水埗連南移到窩打老道口,不過,該連遇遭困難。但是在論列該連的遭遇之前,如果我們先完全叙述窩打老道以南所發生的一切情形,大 槪更容易對整個局勢有一概念。在窩打老道以南,除了總部,油蔴地及警察訓練營各連外,水警及九龍城兩連亦已開到。在水警總部待命的水警連, 於下午十一時左右奉令開往油蔴地警署, 約在下午十一時十五分抵達。 隨即奉令開往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處。 由胡令澤先生帶隊沿公衆四方街前 進,當抵達公衆四方街與新填地街交界處時,他發現群衆一大批約幾百人,他說這批人神色可謂愉快,且相當安定,也沒有擕帶橫幅旗幟。警察叫 他們散開,有些人走開,但有若干人不動。此情形並未使胡令澤先生感到特別關注。他與水警連繼續前行到抵彌敦道窩打老道口向盧善先生報到。 

一五〇、 另一方面,大約在下午十一時半,九龍城連奉令由九龍城警署出動應付據報集結在尖沙咀的一群人。但發現除了照常辦事的普通市 民外,並無其他人,雖然該區因巴士不開去彌敦道一帶而變得略爲擁塞。隨後接獲無綫電指示開去支援其他連險,杜達先生就帶着全連由廣東道抵 油蔴地警署附近公衆四方街。他發現街上有若干人群走來走去,大部份是廿五歲或更年輕的人。當他們見到這隊警察開到,就分散爲小組並開始向 北散入廟街。他跟隨他們入廟街,及至廟街與文明里交界處,群衆開始向警車擲石,空瓶,木塊,地盤風燈及任何可以拿到手的東西。該連警察下 車並開始與這群人交綏,放射催淚彈,群衆退向上海街和廣東道,也有向北退走的。杜達先生隨率他的一連出彌敦道,抵達時約爲午夜後不久,當 時他見到加士居道以南有一大群人,並見到另一隊經已在場的警察被擲磚石等。 

一五一 將近子夜時,窩打老道至加士居道一段彌敦道的情况可說是一場大混戰;催淚彈和警棍進攻雖然很能將暴徒由彌敦道驅入西部的橫 街,但他們又在橫街集結爲較小的人群,並繼續向警察投擲東西。 北段及南段據報告都有事端暴發, 街上也有許多火頭, 但警方的人員沒有受損 害,各隊伍都在其指揮官堅决控制之下,並有信心能够應付面前的仍未潰散的反抗份子。在公衆四方街,加士居道,彌敦道這一帶,計有總部連, 

(七十二) 

(六十二) 

告訴他們應該回家。 

警訓營連,油蔴地連以及由南部開來的水及九龍城連等隊伍,隨時可供盧善先生調動。同時深水埗連的兩個排亦正由北方沿彌敦道以西的一路 綫(彌敦道本身已阻塞)開來。警訓營連集結在加士居道口一帶,總部連則奉令沿彌敦道向南掃蕩,油蔴地連亦固守由窩打老道至德昌街一帶。當 九龍城連抵達彌敦道時,亦奉令沿另一路綫向南前進並經柯士甸道出彌敦道然後向北推進,目的在配合沿彌敦道南行的總部連形成一鉗形運動。水 警連抵達後則奉命向北進以對付該區逐漸發生的越軌行動。 

一五二、 鄧陵先生採取步驟解除他屬下兩排人在彌敦道加士居道口西部所担任的任務,並在第三排歸隊之後,全連沿彌敦道向南掃蕩將群衆 驅走,雖然這些人群只是退入橫街並且繼續擲石有時且跟着警隊南行。在一五三段所述的那位記者所追隨的一隊警察,大概就是這隊。這時,交通 燈和交通標誌已大受破壞,馬路上有許多廢物。同時,彌敦道與佐敦道交通已頗爲暢通,但在佐敦道以北仍有若干停着的車輛。該連續向南向柯士 甸道口前進,但在它前頭的群衆人數有愈來愈多之勢。他們推倒交通警崗,將巴士站的臨時欄柵,修路牌,改道指示牌等堆置在路上作爲障碍物。 警察也見有橫幅標語,但相隔太遠,不能看清楚上面的文字。群衆繼續走在該連前頭向南退却。現在我們要暫時搬開警方的行動。看看反飛組主任 的陳述中所講及的,在該區南部所見的情形。他在他的書面陳述中,告訴我們他在下午十一時十五分左右再次由尖沙咀追隨一個大行列向北進發的 經過。 附圖十二的一批人看來就是這一行列的一部份。 他說他看見盧祺站在一私家車上向群衆演說,不久之後該區發生普遍暴動, 停車收費錶, 『靠左走』交通牌及其他交通標誌均被毀。在法庭起訴盧祺的時候亦曾提出有關這種情況的証供。他看見前面有一個十四歲男童故意地及瘋狂地搗 毀兩個停車錶及一個『靠左走』交通牌。這孩子看來很粗野和憤怒Õ但他被捕時立刻對自己剛才的所爲表示十分抱歉,並淚流披面懇請把他釋放。事 實上他似乎已記不得自己剛才所做的事,反飛組主任得到的印象是這個孩子的行徑就像剛發過狂的人的所爲。反飛組的其他人員亦拘捕一名廿一歲 男子, 因爲他毀壞停在美麗華酒店外面的若干機器脚踏車及企圖放火把各車輛焚燒。 群衆中有人走近這些警方人員, 大聲要求釋放這兩名被捕的 人,警方人員退入美麗華咖啡店,關上鐵閘阻止群衆攻擊他們。群衆見到這情形,迅速回到彌敦道繼續隨手破壞街上一切東西。他們看來是對此引 以爲快的,一邊搗毀招牌一邊談笑。大約十五分鐘後,一隊防暴警察由北方行近來,這隊人幾乎可以肯定是由鄧陵先生率領的總部連。群衆揶揄及 擲石之後,隨退入橫街。據反飛組主任說,群衆這時仍然是談笑自若,但不久之後他在總統酒店外見到的一小群擲石的青年,神情顯得憤怒。其中 一少年大叫:『反飛組主任———打那部車。』隨即有些石頭擲出來。 

一五三、 我們從一位新聞記者方面,也得到類似的報告。他觀察完佐敦道以北發生的事態之後,曾追隨一警連沿彌敦道去尖沙咀。當該連在 柯士甸道停下來的時候,他繼續向南行。約在十一時左右,他在近海防道的地方見一群青年搗毀交通標誌及停車收費錶。他說圍觀的人很多,但積 極從事破壞的只有十人左右,他見美麗都大厦外面有一群人圍著一名美國人並且恐嚇他。群衆中有人說:『呀,有一個西人,我們打他』!但那美 國人很鎮靜,不斷笑着,說『我站在你們一邊』,後來群衆就讓他走了。該記者說整體來講,這地區的群衆跟在油蔴地破壞交通標誌的一群多少有 些不同,在他看來這群人衣着較佳或較整齊。當警察沿路行來的時候,群衆散入橫街,但他說那時有玻璃瓶及其他東西像一陣雨般由天台及高樓上 掉下來。 

『五四、 正如上面說過的,總部連繼續南行,撲滅火頭,清除廢物。他們發現在金巴利街一帶的停車錶等等大受破壞,交通標誌被拆下來, 灌上火水加以焚燒,那些火水大概是從修路地盤的風燈那裏倒出來的。垃圾箱被抛到路上,並曾有人企圖向汽車及機器脚踏車放火。當他們抵達重 慶大厦附近的時候,有許多廢物及空瓶由大厦擲下來。他們前邊有一部消防車在撲救一座焚燒中的交通警崗,消防車也被襲擊,但進襲的人在警察 開到時便迅速潰散。除一度再向北進去應付暴動和據報在彌敦道二二九號發生的搶掠事件之外——後來証實他們本無前往的必要,因九龍城連早已 開抵該處——總部連繼續留在尖沙咀。這時該區已普遍比較寧靜,雖然不時仍有『飛彈』由大厦擲下來。該連駐守該區,直至由港島方面開來的一 個連開到接防及實施由上午一時半起生效的宵禁令時爲止。 

一五五、 另一方面,九龍城連一直在向南推進,執行一五一段所述的鉗形運動。當這連人在柯士甸道佈防的時候,他們發現路上遍佈垃圾, 廢紙,木箱及巴士路牌, 交通燈被毀壞,許多巴士因爲車胎洩了氣而致無法開動。 但是該區的人群在警察抵達時迅速散開。 當這些警察續向北行 時,雖然他們前面的群衆十分迅速地退入橫街,有許多東西包括花盆,木頭,三合土及垃圾從介於柯士甸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大廈擲下來襲擊他們。 該連完成向北掃蕩之後,奉令向尖沙咀區南進。他們前進時又需要清除路上的廢物。他們最遠抵達北京道,中途在海防道與總部連碰頭,然後又轉 後向北行。騷動的焦點這時有轉到窩打老道以北一帶之勢,但是在轉來談那區的局勢之前,還需提及南部的另一行動。 

一五六、 七日上午一時五十分左右,盧善先生將油蔴地連的指揮權交囘與霍傑士先生,並指示他掃蕩由佐敦道至柯士甸道一帶。爲執行這項 指示,該連第二排開抵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處,發現暴徒向一部車放火及擲石頭,於是發射催淚彈,但該排的指揮仍需下令放射左輪六响,『史泰 靈』手提機槍一响, 群衆始行散去, 沒有看見有人死傷 。 幾分鐘之後, 該連的其他兩排人及該連的指揮官亦抵達該處, 用意在派遣一排人去彌 敦道,另一排到彌敦道以西的馬路,然後在彌敦道較南的地點集合。但是當這兩排人在庇利金街附近的佐敦道下車時,有一連串花盆和垃圾由鴻運 大厦十三樓樓梯的窗口擲到警察身上。全港警察指揮室早經於上午一時半指示得動用全力包括在合法及適當情形下開槍以鎮壓驅動,因此在霍傑士 先生的指示上,就向該窗口開槍四晌。據知未有人被擊中,但拋擲花盆垃圾的事情就停止了。 

一五七、 一時三十分實施宵禁的命令早經宣佈,但霍傑士先生說附近仍有許多人。警察用連隊的擴音器向群衆宣佈宵禁令,有時並直接口頭 

一五八、 該連再向南行,抵達美麗都大廈附近時,這大厦又再有飛彈攔下來,有一次並有一玻璃瓶穿過車頂打中一輛卡車。這時該區的警察 發現有多幾次必須向拋擲東西(包括由大廈天台及樓梯擲出來的垃圾箱 ) 的個別人士開槍,因爲已沒有其他制止的方法。開槍的詳細情形已列於附 錄十之內。據所知開槍未引起死傷。但我們獲悉開槍總算收到暫時制止投擲東西的效果。此種情形停止之後,該區幾已再無其他事件發生,但各排 警察仍繼續在區內巡邏。霍傑士先生返油麻地警署時發現警署外約有五十人聚集,但他們見到他乘吉普車前來,就散開了。他隨即出發調查油蔴地 郵政局火警的報告,他抵達時發現郵局的橫門仍有火焚燒,但只造成輕微的損失。在此之前,他曾看到許多火頭,特別是在廣東道街頭附近。這些 火顯然是用垃圾,小販檔位等的木料和區內修路工地的木料等來燃燒的。 

(九十二) 

(八十二) 

一五九、 霍傑士先生描述當晚的群衆成份時說,初時頗有些人是年在廿五歲以上的, 並有若干女性。 後來這些人都不再出現,而在較後階 段,群衆很少是年在三十歲以上的。至於人群的一般服裝和外貌,霍傑士先生說在六日晚七日清晨的情形與前一晚在彌敦道來同示威時的情形十分 相似,主要不同的地方是在六日晚至七日清晨的後期,簡直沒有較大年紀的人出現。被詢及一般看來群衆是憤怒的抑或是在尋開心的,霍傑士先生 說:『我們大受人揶揄,特別是那些距離遠我們不能跟他們接觸的,也聽到許多粗言穢語。如果他們是在尋開心的話,他們是以搗亂爲樂,我祇能 這樣說。』 

我們提醒他有些照片中的青年是滿面笑容的。他說:『是的,我也看過同樣的照片。可能是像在家裡打破窗門及擲石頭再聽東西破碎聲那一類 的歡樂吧!我不知道,他們很可能是在尋開心,但並不是天眞爛漫的開心。』 

一六〇、 警察在窩打老道以北鎮壓騷動——另一方面,窩打老道以北的騷動比南邊的較遲發生。深水埗連的指揮官麥律德先生告訴我們他在 一三五段所述的北河街事件後,接到總部指示在下午十一時十五分左右帶同隊伍前往窩打老道彌敦道口的經過。該連的兩排人沿彌敦道行,一排則 沿上海街行。但是到彌敦道亞皆老街口已因車輛阻塞不能再進。因此該兩排人轉左入亞皆老街抵染布房街,然後由染布房街入窩打老道,沿窩打老 道抵與彌敦道交界處。這時油蔴地連經已在那裡佈防。他抵達時約爲子夜,人聲鼎沸顯出附近有很多人,但麥律德先生初時看不見什麽人,因人群 剛剛潰散。 

一六一、 同時,下午十一時五十三分,在北段巡邏的衝鋒隊第八號警車報告說它在豉油街彌敦道交界處被襲擊,車上有警佐一人警員三人。 那裏交通阻塞,它被夾在巴士和進行翻修的馬路中間,進退不得,在下午十一時五十分,一群約四百名高聲叫喊及懷有敵意的暴徒由南方行來。他 們見到那警車就高叫說:『燒它,用石擲它。』群衆立刻擲石,將司機位的玻璃打破,並放火燃燒由附近修路工地拆下的拒馬的木料。警察下令制 止但他們不予理會。那警佐就把屬員佈置在警車周圍保護該車,並命令他們如果有任何危險就開槍。約有十二名暴徒後面跟隨着許多趁熱鬧的人衝 過來,叫着:『燒他們,警察是不敢開槍射我們的。燒那車。』警佐警告他們不要再行近,但他們不理會。警佐就向帶頭的人膝部發一槍。他們在 四、五十呎外停下來,然後再向警車擲石塊和木棒,衝了過來。警佐又發兩槍, 無綫電生發一槍,射向帶頭那些人膝部。 這時群衆後退,但仍擲 石。警察總共發射左輪槍五响。當時未見傷亡,但隨後似有一青年腿部中槍。該警車會用無綫電求援,薛畿輔先生於午夜後不久命令深水埗連開往 現塲,該連取道窩打老道,染布房街及山東街前往。它發報告說彌敦道近山東街有許多路障,而且交通阻塞,難於推進。 

一六二、 但水警連就在附近。他們抵達窩打老道口時接到盧善先生的指示繼續向旺角北進,胡令澤先生遵照指示沿彌敦道向北推進。他說這 時人聲鼎沸。群衆——多數是十五至廿五歲的青年人——由橫街擲出磚頭和玻璃瓶,堆起垃圾,四圍放火,並用木板,巴士路牌,交通牌和大電纜 鼓構築障碍。在某幾處路口會使用催淚彈,此舉雖然會使群衆暫時散去,但他們迅速又聚合,高樓上也有石頭及木板擲下來。下午十一時四十五 分,胡令澤先生的第一及第三排在彌敦道西邊,第二排則在東邊碧街口附近。他們不久就與群衆短兵交接,群衆抛掷玻璃瓶和石頭,架設障碍物和 放火。東邊行車路被空巴士阻塞,群衆在周圍走來走去,巴士的玻璃窗打碎。催淚彈也不能使群衆散開。大約是午夜時候,盧善先生下令胡令澤先 生開槍驅散聚集在彌敦道西邊咸美頓街一帶的其中一排警員前頭的大批群衆。 加賓槍組奉召上前, 用加賓槍向着群衆。群衆暫時後退, 但又再集 合。但這時並未開槍。當時已接到馳援豉油街附近第八號警車的指示了。胡令澤先生就帶著他的一部份人員排除困難到達第八號警車和車上人員那 邊。推開幾部巴士,把警車駛出,連車帶人帶同他一連去。 

一六三、 與此同時,麥律德先生的一排人已在山東街下車,步行去彌敦道豉油街交界處,但那裏的警車這時已被拖出。他返回本身的警車去 時,他及他的隊伍被豉油街的群衆擲石。在豉油街與西洋菜街交界附近,曾展開一次警棍攻擊,於是發生該晚一再出現的情事。那就是一批五十至 一百人的群衆會突然聚集,用石頭攻擊警察,警察進攻時則迅速潰散。麥律德先生的兩排人是時負責驅散聚集中的人群,但是他說,群衆雖然向警 察投石頗密,但並非特別有敵意,區內大廈也沒有東西擲下來。將近一時的時候,那裡附近的群衆大致已散走,情况寧靜,但接到的消息說,彌敦 道亞皆老街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警鐘在上午十二時二十分响起來。 半排人奉命前往調查,他們回報說該銀行的外面有若干車輛着火但行內則安 全。一時正,接到總部的指示要前往快富街彌敦道口的九龍消防總部,因該部被人攻擊 。 麥律德先生帶兩排人往現場,因爲其他一排還留在上海 街。他在旺角道停車,發現有五百至一千人在旺角道彌敦道口一帶走來走去,他們用石頭,玻璃瓶及其他東西襲擊警察。在亞皆老街西洋菜街口也 有另一群人數相若的群衆穿來穿去,邵氏大厦地下的瑞興公司發生大火。鄰近的九龍消防總部前門亦起火,總部外亦有一大堆木箱正在焚燒中。一 輛救火車已經開到現場,停在快富街口附近的西洋菜街。消防事務處一官員指出,如果邵氏大厦的火不迅速撲滅,整座大樓都有危險。但因爲群衆 擲石及其他東西,他的人員不能下車救火。邵氏大厦是本港常見的大型高樓,較低的幾層是商店,以上則爲寫字樓和住宅。麥律德先生的印象是搶 掠者曾進入瑞興公司及隔壁的一間鐘錶店,裡面放火。他派一排人到邵氏大厦前面,應付那裏的局面,另一排的兩班人去快富街及西洋菜街交界 處,他自己亦帶同傳達警員前往那裏。他决定必須盡快驅散亞皆老街西洋菜街口的群衆,他和他的傳達員各向群衆腿部發射五响左輪槍,群衆開始 退後,開完五响槍之後,群衆已完全退出西洋菜街,集中在亞皆老街, 也沒有人再向警察及消防人員擲石, 消防人員於是能够下車, 展開救火工 作。派在邵氏大厦前面的一排的一名乙級警長亦會鳴槍一响。該大厦這邊的群衆數目較西洋菜街一邊的一群爲少,但一樣抛擲東西且有好像浸濕火 水的廢榻。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大厦附近也有車輛亦在焚燒中。 

一六四、 麥律德先調動他那排人往亞皆老街交界處的時候,他看見群衆似有捲土重來之勢。因此他指示隨行的警員開加賓槍,一排射群衆頭 

頂上空,另一排槍射他們的脚,他帶同的人員不够作進攻用,但他認爲這時處境十分危險,必須使群衆知道警方已在使用火器。群衆隨沿亞皆老街 東走至洗衣街口和染布房街口附近,人數仍有約五百至一千人,神情十分憤怒。麥律德先生的傳達員指出站群衆前頭的一名四十歲以下,身穿白恤 衫結領帶的男子,似在慫恿人群攻擊警察。麥律德先生就命令這警員射擊這個人。警員發槍但未擊中,那人走回群衆裡面。另一名警員奉命向群衆 頭頂上空開槍兩排,群衆隨向亞皆老街兩旁橫街散開。在麥律德先生下令開槍之前,該排的乙級警長用播音器叫群衆不要再向警察擲石否則警察就 開槍。也曾展開橫幅的警告告示,但因警察正被攻擊,故未能持久。各警員並無重傷但有多人被石頭擦傷。附圖廿一及廿二是瑞興公司及亞皆老街 車輛受損失的照片。不久之後,該連在該區的防務由交通部連接替,並奉命開往塘尾道消防局。他們在塘尾道與留在上海街的一排人集合。但在他 

(一十三) 

(十三) 

們抵達時投報的事件經已平息。隨後他們開往深水埗區巡邏,直至上午二時二十五分,接到指示開往南昌街元洲街交界處的郵政局。他們抵埗時發 現有較小的一群人,數約四十人正在郵局外堆置木箱並用火水引火。但警察開到時群衆立刻散去。 

一六五、 與此同時,一隊流動巡邏隊報告說離這裡不很遠,有約三十人正沿亞皆老街近九龍醫院處西行。巴德純先生統率的一直待命出動支 援其他各連的黃大仙連,在午夜奉命出動並得到薛畿輔先生的訓示使用一切必須的力量控制局勢。這時,他正在亞皆老街公主道天橋附近戒備,並 奉命應付上述這一群人。他和他們相遇的時候,群衆四人一排追隨着前頭持有一橫幅標語的一排人行進。標語上用中文寫著『反對天星小輪加價』 字樣。巴德純先生跟他們講話,發覺他們的英語程度很好,他告訴他們未經許可巡行是非法的。如果他們繼續巡行就會被捕。從他們的態度舉止來 看,他認定他們是學生。他們想跟他爭辯,但他清楚表示他不準備討論天星小輪加價的得失,紙想執行法律,他們遵從巴德純先生的話,向後轉並 散隊。 

一六六、 巴德純先生隨將隊伍開往彌敦道山東街口。大約是上午一時半,他奉命前往弼街,對付攻擊該街郵政局和電話分局的一群暴徒。他 派出第一排進入奶路臣街,用意是把弼街和以南地區隔絕。他帶同其他兩排沿彌敦道行開入弼街。路上有若干小火頭,郵局大廈的入口處亦有一火 頭。數百碼以外近塘尾道的地方有一大群人,但郵局本身附近則閱無一人。他帶同所屬的甲級警長轉入砵蘭街,發現有約二百名群衆在砵蘭街離他 約一百碼地方迎面而來。人聲嘈雜,巴德純先生認爲大槪群衆以爲附近只有他及他的警長兩名警察之故,群衆並開始擲石頭和玻璃瓶,前進中的群 衆的左翼並傳出玻璃破碎的聲响,他認定是打破玻璃窗的聲音。街上有不少被棄置的汽車和巴士。這時,第二及第三排正由警車下來特別容易被攻 擊。他發現若干破瓶散出火水的特有氣味。因此他用廣東話警告群衆散去否則就開槍,但並未收效。他就指示警長放槍。一槍是以看來是領頭份子 的人爲目標,開槍後群衆同頭奔走,但不久即停下來並再次與警察對峙。但這時第二排已開到,用催淚彈將他們驅散。 

一六七、 巴德純先生描述彌敦道這時的情况說,路上堆着很厚的碎玻璃和種種廢物,任何能够搬動的東西都被擲到路上,交通標誌,道路標 誌,巴士站牌和交通警崗都被推倒,其中一兩個並着火焚燒中,路上,行人路上和商店及樓宇門前有若干小火,一些車輛亦着火,若干且已燒毀。 彌敦道上遺下許多巴士和汽車,其中一些的駕車人顯然是倉惶下車走離的,因爲引擎還開。這時已是七日上午一時半左右,消防隊正撲救九龍 防總部和邵氏大廈的兩宗火警。巴德純先生重整隊伍並在其早先已採取行動的地區展開掃蕩,然後返回彌敦道,隨奉命去應付據稱正在塘尾道,界 限街,彌敦道及弼街附近一帶攻打各樓宇的約三百名群衆。他把屬下三排人分成人數不等的隊伍,並命令他們對該各附近馬路執行掃蕩。他們遇到 零星的群衆,但照他看來,這時群衆顯然已無精打彩,最低限度對警察是這樣。他們已無意和警察衝突或反抗,他們主要的想望是只要警察出現就 躲開。大約是上午三時半,他奉命在旺角分區執行巡邏及執行宵禁令,直至上午五時他的一連人才休班。 

一六八。 另一方面,水警連在救出衝鋒隊第八號警車之後,已北進至豉油街口,在該處佈防。附近仍有許多人在團團轉,胡令澤先生並接到 報告說他屬下的一名警員曾發射加賓槍兩响。他下令他的一連向北再進向亞皆老街,那裡有更多火頭已生起。一項報告說群衆多次企圖搶掠彌敦道 奶路臣街口的人人百貨公司,他前往該店,看見幾個窗門已被毀,並且顯然有幾個電朊然和其他東西已經失去。 把東西已經失去。他在向北行的途中,他找尋遺棄的 巴士的司機並設法說服他們把車開走,當他抵達邵氏大厦時,發現大火並在焚燒中,而深水埗連那一連人經比他先抵達。他繼續前行,看到亞皆老 街一帶有若干火頭,一些車輛亦在焚燒中。他跟深水埗連的指揮官麥律德先生接頭,認定麥律德先生能够控制附近地區的局勢。不久之後,他獲悉 他的連隊指揮組在豉油街地區被約一百名群衆攻擊,他即往支援,但是除了要用催淚彈之外,還得作一次警棍攻擊才能應付那裡的局面。但這些措 施並未收效,並看見群衆中有些人正設法放火。用擴音器警告他們散去亦無效,所以胡令澤先生拿加賓槍指著人群。可是,這項行動不但無效,群 衆且加緊擲石和玻璃瓶。他隨放槍一响警告,群衆才散去。 

一六九、 其後不久,大約是上午一時五十分,他接到報告說有一群人正設法衝入窩打老道和亞皆老街交界處的中華電力公司辦事處,他就集 合他的一連人,開往該公司,但証實此報告不確。中華電力公司的人員曾要求協助前往修理一座被毀的變壓器,誤解可能由此引起。但他們既然要 求警方護送以便修理該公司被毀的設備,胡令澤先生就陪他們前往油蔴地。然後他的一連繼續在該區巡邏。約在上午三時十五分,他們發現有一群 人在廣東道口附近,將一輛汽車推入佐敦道。群衆見警察來棄車而遁,警察追前並將若干人拘捕。 

一七〇、 這時,介於加士居道與窩打老道之一段彌敦道已在警察訓練營及油蔴地等兩連人充份控制之下,但約在上午十二時十五分,負責在 彌敦道以西及永星里和廟街附近對付群衆的那連人的第一排返回彌敦道時,群衆人數又增多,分批由橫巷及樓梯口走出,聲勢洶洶地向着警察走 來。但盧善先生率領由警訓營連及油蔴地連抽調出來的各一排,開往應付這些群衆,而警訓營連則將控制地區向南擴展至佐敦道。後來,盧善先生 把油蔴地連調出來向南方掃蕩,其經過已見前述。上午二時左右,薛富先生奉盧善先生命召集他的警訓營連向北推進。由於馬路被停滯的車輛及零 散的小火阻塞,他推進頗有困難。他向北直抵邵氏大厦,目前述的各項事件的餘波。其後他巡邏深水埗區,發現該區普遍寧靜。 

總部連在上午一時四十五分把尖沙咀區的任務交與警察學校連之後不久,即奉令前往亞皆老街處理中華電力公司辦事處應付據說被 攻的事件。隨又於上午二時十五分奉命前往調查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處發生火警的報告。當該連經過染布房街與亞皆老街交界時,看見暴徒搶掠美 的公司和義安行。店內的貨物被人搬出來,有一部份貨物被人堆在路上放火。路牌,汽車及小型機器脚踏車若干輛亦着火,但搶掠者見警察開近就 逃遁。警員拘捕一名搶掠者並將火撲熄。第二排留守該區,其他兩排稍事休息之後則繼續在旺角區巡邏執行宵禁令。 

一七二、 另一方面,九龍城連依照指示,一直在相當困難的情形之下,向北前進,並於上午二時零五分在登打士街路口下車,並於登打士街 與砵蘭街、上海街、新填地街及廣東道等路口設立若干警戒線。他們不時受到若干批十人至二十人的青年投擲物件。有一次約有一百五十名的暴徒 在彌敦道出現,警察當即施用催淚彈將其驅散。 當時第一排佔住彌敦道與登打士街的路口, 第二及第三兩排則向北前進至豉油街, 沿途佔據了橫 街。警察人員繼續在窩打老道及山東街間的一般地區內施用大量催淚彈,逐漸彈壓了暴動。及至上午二時三十分,薛畿輔先生向港島警察總部報告 說,他認爲九龍的局勢已在控制之中。至上午三時,一般情形更爲寧靜。 

(三十三) 

(二十三) 

一七三、 女王舊步兵第一營『A』連自上午四時四十五分開始在窩打老道地區巡邏,協助執行宵禁工作。英軍其他單位也向若干警署報到, 但於該晚沒有調派到街上去彈壓暴動 。 

一七四、 交通改道——有一名駕車人士曾向我們投訴說於六號至七號的晚上,他被人指揮改道而駛入彌敦道以西的危險地區而非離開該區。 那一次,或許產生了一個錯誤。我們以後會提到,在第二晚又增加了一些預防措施。我們沒有其他跡象,顯示在時常改變的情况下,交通改道的重 要而困難的工作,一般沒有受到充份的注意。 

一七五、 概要———以上所述該晚發生的事件,顯然不能簡單明瞭的予以摘述。一項事件又導引另一項事件,方式重複然又千變萬化。一批羣 衆會聚集起來參加遊行,或者看彌敦道上拿着旗幟的一批一批的人;他們的人數會逐漸多起來,其中有一、二人會開始向駛過的車輛投擲東西,或 者破壞交通標誌或停車錶,使其他的人也照樣採取行動;當警察人員到達的時候,他們就會投擲石塊或其他東西。警方人員曾發出警告,隨後使用 警棍或催淚彈來驅散羣衆。羣衆會散開進入橫街或上樓梯間。等到警方人員前進時,他們又出現。雖則警方人員在一處地方驅散的一批一批的人, 可能會在另一處地方再度出現,但暴徒並沒有任何聯繫的跡象,也沒有任何直接攻擊的目標,特別是對天星小輪公司的產業沒有加以損害。受到損 害的主要是街上顯著的目標如車輛,商店的橱窗, 交通標誌及警方人員。 這可由向警方報告產業受到損害一事獲得証明。 這些損害情形載於附錄 八。關於騷動時因受傷害及損壞而要求賠償的詳細情形,亦載於九龍騷動損失補恤要求評估委員會的報告書內。 

一七六、 騷動的區域限於南至尖沙咀北至深水埗的彌敦道地區內。所有的事件也幾乎都發生於在彌敦道兩哩長的一段及其東西兩邊的橫街, (在西面則包括遠至五百碼外的街道)。在九龍鐵道線以東地區或北面人口稠密的新區內並沒有騷動的跡象。這種情形証實了多數評述家的印象。 即暴徒的主要目的在於佔據彌敦道,警方的主要目的則在阻遏他們。在該地區及其附近,約有居民五十萬人。証供顯示羣衆人數雖多,它只是該區 居民的一小部份。現還沒有估計參加騷動的總人數,但所有的觀察家同意羣衆中青年人佔大多數。 

一七七、 在該晚警方及民衆所受的傷亡人數,載於附錄六。警方所消耗的彈藥載量載於附錄九。暴動中所逮捕的人數及其後被控的詳細結果 均載於附錄七。於六日至七日的宵禁期內,共逮捕四百二十七人,其中有三百三十四人被控破壞宵禁令,十六人被控破壞宵禁令與其他罪行,兩人 被控其他罪行,另有七十五人獲得釋放。 

第四章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的事件——暴動第二晚 

一七八、 在四月七日上午六時撤銷宵禁令之後,有關方面即儘力設法清除各街道,使本港生活恢復正常。在街上的警方人員限於乘車的及步 行的巡邏。該日黃昏之前,毫無再度發生騷動的跡象。各早報對前一晚所發生的事件表示震驚,總督及各社會名流的呼籲都譴責所發生的暴行,並 請終止騷動。各報都登載這些呼籲,各電台也予廣播。 

警方採取預防措施 

一七九、 一如前一晚,警方在九龍組成若干。此外,尚有輔助連,但交警連則減爲兩排,以便於日間繼續執行通常交通事務,並於夜間派 出指揮交通改道的人員。各連均於日間休息。 

一八〇、 在再發生暴動的那一晚,九龍區人力分佈的情况如后: 

軍裝部份 

三千六百人 

刑事偵緝組 三百五十六人 

一 千二百六十二人 (上班及休班各半) 

軍裝部份的分配如后: 

彈壓暴動警察若干連 

一千一百六十七人 

駐在各警署 

乘車巡邏隊 

一百二十九人 (全 

上) 

步行巡邏隊 

七百五十七人 (仝 一百四十七人 

上) 

主要警哨及未經分派任務 軍警聯合總部 

一百三十八人 (值班及休班各半) 

一八一、 此外,若干軍隊單位被派往各警署及在軍營中待命,情形一如第四篇第三章所述。 

騷動的發生 

一八二、 下午六時廿分接到報告說該晚第一次事件發生。當時有一名青年在邵氏大厦外面向一批羣衆演說,該處是前一晚發生最嚴重的事件 的地方,經調查之後,知道他在促請羣衆跟他前往荔枝角油倉。羣衆向西前進,後來,警方沒有經過任何困難,即將該批羣衆驅散。在這次事件中 有三人被捕。 

一八三、 除此之外,九龍區大致似乎安靜。乘車巡邏隊也沒有報告前一個晚上發生騷動的那些地區有任何事件發生。不過各証人都說在街上 的羣衆都有一種緊張的感覺,舉例來說: 

反飛組報告說: 

鄧陵先生說: 『似乎人們在等待事情發生』。 

盧善先生說: 

『我有一種緊張的感覺,在那幾批中的許多青年,似乎很像前一晚參加暴動的人』。 

『許多批青年站在街角上,好像等待事情發生。他們似乎在等待領袖,但沒有組織的跡象。在他們之間都感 覺緊張......』。 

(五十三) 

(四十三) 

一八四、 第二次事件是在下午九時三十分發生。當時接到報告說有一百五十人集結在亞皆老街及彌敦道的路口(這也是前一個晚上發生嚴重 損害的地方),其中有三名青年在誇稱他們在前一晚的活動。警方人員設法想驅散羣衆,但他們變成有敵意並向警方人員投擲石塊。警方人員逐發 出警告,並施用催淚彈,羣衆即向南分散。當時逮捕八人,派出的警察連也返回基地。 

一八五、 這一事件似乎惹起謠言說:在該地區那時候進出電影院的觀衆曾被投擲催淚彈。我們會就這件事詢問一名高級警務人員。他當即承 認電影院的觀衆可能在旁觀而被波及。這是不幸的事,但我們也經查明事件正在該區發生,警方在施用催淚彈以前曾發出警告,况且警方人員在負 責執行遏止嚴重破壞地方安寧的任務時,實在也不能辨別羣衆之中,誰積極參加騷動,誰只是旁觀者。 

一八六、 在這事件不久,又接到另一項報告說大約有群衆一百人在靠近西洋菜街的亞皆老街上,另有一批大約兩百人則在該處以南的彌敦道 及山東街路口。總部連驅散這兩批人。至下午十時四十分,該地區除了若干單獨發生的抛擲石塊事件之外,似乎平靜。 

一八七、 下午十時五十分,又接到報告說:在彌敦道及山東街路口瓊華酒家外面,有羣衆一千人正在阻止車輛行駛及投擲石塊。同時又據報 砵蘭街及山東街路口有五百人在路上散佈木頭。這兩批人似乎是同一批羣衆。總部連於是奉命由上一次發生事件的地方向北移動來應付這批羣衆。 警方人員轉過頭來,但在彌敦道及登士打街的路口被羣衆投擲石塊。總部連施用催淚彈,使羣衆向北退去。至下午十一時,總部連已經清除彌敦道 直至山東街。羣衆也在後退中,雖則他們仍懷有敵意,向警方人員投擲石塊與其他東西及襲擊巴士。 

一八八、 這是該晚有大批羣衆參加的主要事件,由兩名巴士司機,一名攝影師及一名新聞記者向我們縷述的。第二十三及二十四號圖片顯示 一批青年在瓊華酒家外面開始攔塞街道及向車輛投擲石塊。拍攝這些圖片的人稱,這批青年是好奇的旁觀者,但他們是準備參加的。一有人喊『投 石 』,他們都會開始投擲石塊。 

一八九、 當時同一地點的一名新聞記者縷述羣衆如何不知不覺地由三人或四人增至數百人;一輛警車駛過,若干人投擲石塊;然後羣衆又平 息下去。『 一名青年會在人中站起來,向彌敦道的路心行過去,拾起一種做警告用的燈 踢那盞燈 ·每一個人都叫喊起來 』。在 述及這事件之後,他又縷述向巴士及攝影記者襲擊的情形。他的印象是在街上的人羣比平時少。他說人羣中主要是『小販、貧苦人家的兒童、遊蕩 街頭的男童及失業的人』。 

一九〇、 巴士司機則說他來往彌敦道時,並沒有什麼特殊的事情。到下午十時四十分至十時五十分之間,他們在山東街路口,才碰到人。 在搭客落車以前,羣衆已經向巴士投擲石塊及打破所有的門窗。 

一九一、 另一方面,油蔴地連已經奉令由新填地街經由奶路臣街, 山東街及豉油街向東掃蕩, 至彌敦道支持總部連。 在彌敦道以西那幾條 街上,沒有遇到人羣,但有小火正在燃燒,阻礙該連的車輛前進。這些車輛設法越過這些障礙時,有一批青年由北而來,並搬移各種路馬到新填地 街。這批人羣開始向車輛投擲石塊。看守車輛的警方人員逐發出警告。在施用催淚彈不能阻遏這批青年的時候,就開槍兩响。羣衆散開了,但不久 塔。在這事件之後。該連在彌敦 

又向看守車輛的兩名警員襲。在這事件之後,該連在彌敦道與換部連會合並向北推 

的死亡。 

一九二、 與此同時,深水埗連又開到增援在彌敦道的總部連。深水埗連奉命在總部連以東,亞皆老街及窩打老道之間的染布房街佈防,負責 阻遏暴徒侵入東面的其他地區。他們沒有遭遇什麽事件,只是遇到並處理了在豉油街近花園街放火焚燒市場用具的一小批人而已。 

一九三、 約在下午十一時十分,總部連繼續在彌敦道推進,越過快富街街口。前面的人雖然仍十分敵視警察,但是並不準備停止及加以對 抗,而祇在道上放置障礙物,及在遠處擲石阻止總部連推進。至下午十一時廿五分,該連已推進至彌敦道與弼街街口,絕大部份羣衆已經散去,僅 餘三批人數不多的暴徒仍然活躍。一批在彌敦道西的弼街,一批在荔枝角道,一批在彌敦道麗聲戲院附近。弼街方面有一架車燃燒,而該處的暴徒 在企圖推翻另外一架車輛時被驅散。催淚彈曾經發射來驅散這三批暴徒。他們雖在催淚烟吹散之後重行結集,但終在不斷壓力之下被驅散及消失。 至半夜時,這個地區據報已經平靜,再沒有暴徒。 

一九四、 約在下午十一時五十分,九龍城連抵達窩打老道,奉有命令經彌敦道及彌敦道以西的街道向北推進。這個連即時受到小批的青年 繫,特別是在上海街與碧街街口,廣東道與碧街街口,第一及第二排的推進,受到敵意青年阻礙,因而須使用催淚彈和木彈。對由文明里走出在彌 敦道放火的一批青年,曾開槍一响將他們驅散。在該連推進的時候,經常受到由多層大厦屋頂與窗口拋擲垃圾及其他物品的襲擊。該連在上午一時 左右抵達豉油街,並派遣一排人負責再行撲滅該處本來經深水埗連撲滅然又被重行燃着的火頭。在這個行動中,曾開槍兩响。 

一九五、 在半夜左右,有一批暴徒衝入新華戲院。一個陸軍單位被派去應付這次事件。 

一九六、 同時,水警連亦於下午十一時三十分奉命由油蔴地警署出發,應付登打士街的一批羣衆。該處的羣衆據報正在破毀停車收費錶,路 牌,及推翻汽車。該連在途經彌敦道時,被擲石頭,但仍沿路淸除障碍物及撲滅着火的地方。在登打士道的時候,該連受到約有三十至四十人的敵 意人羣的攻擊。向警方投擲的有石頭,樽,及一種一經碰撞即行着火的燃料彈──顯然與前一晚用來對付黃大仙連的一種相同。該連的指揮官恐怕 他的車輛與彈藥會被危及,叫人羣散去,並在人羣不允散去的時候,即開槍一响。在人羣因開槍而散去之後,發現有一個男子大腿及手部受傷,另 外一個則重傷胸部。後者在抵達醫院後不久即死亡,在後來舉行之死因審問中,判定爲情有可原的命案。關於這個事件,四月八日有一份英文報紙 報導如后: 

『昨晚我看到警方被迫在旺角向不受控制,且推翻汽車的暴徒開槍。有一名男子被擊斃,另外一名被擊傷: ·死者名鄭 

仁昌,廿八歲,胸部中彈,在送入廣華醫院後死亡。 

死者係在警方於半夜左右,在登打士街,彌敦道附近向一批暴動羣衆開槍時中彈的。 

在開槍之前,警方曾不斷發出警告,要羣衆散去。 

警方的担架人員走入人羣裡面,將兩名傷者抬出彌敦道。由於大聲呼叫的暴徒不讓警方所召的救傷車駛來,故加速鄭仁昌 

警察把鄭仁昌送上救傷車的時候,受到許多汽油彈襲擊』。 

(七十三) 

(六十三) 


1110 

一九七、 在這個事件發生之後,水警連繼續在該區彌敦道各街街口驅散小批的羣衆。上午一時左右,他們又奉命向南移往窩打老道。然後再去 對付一批在砵蘭街放火的羣衆,及撲滅該處的若干小火頭。此外又有人企圖焚燒油蔴地郵政局,但是火頭則於上午一時三十分由一隊消防人員救熄。 

一九八、 在午夜之後,情况雖然大致較爲平靜,而局勢亦迅速歸於控制,但仍然接到小批暴徒在旺角與油蔴地區活動的報告。在曾經發生騷 動地區邊緣的街道則由軍隊巡邏以防騷動擴大。 

一九九、 至半夜爲止,担任壓止暴動的僅有五個警察連。它們的行動已經叙述過了。但是不久之後,公佈戒嚴,黃大仙,輔助警察,及警察 訓練營等連便出動協助維持秩序。上午十二時十五分,有一項根據維護和平法例(香港法例第二四四章)而頒發的佈告,宣佈本港須受該項法例第 二及第三部份的約束。這份報告的作用是給太平紳士及由太平紳士授權的警官以更大的搜查及拘捕權力。 

二〇〇、 在半夜與上午一時之間的主要事件如后。上午十二時二十分左右,油蔴地連向一個在旺角道與上海街街口企圖放火焚車的人推 進。在發出多次警告,及催淚彈均未能使人羣散去之後,共開槍七响,未見有任何死傷。在另一次事件中,該連的一排人曾在旺角道,通菜街附近 開槍一响,將一批手持火把企圖放火焚燒一架汽車的暴徒驅散。 

二〇一、 上午十二時三十分,輔助警察連奉命抵達塘尾道設立警戒線,防止羣衆侵向西面時,看見一批人數有一百五十至二百人的羣衆,破 壞產業,及在路上生火,可能危及在停放中的車輛行列。在該連人下車的時候,受到石頭與廢物的擲擊。羣衆並開始在塘尾道架設障碍物。在多次 警告之後,羣衆仍然不散,因而須使用催淚彈。 

二〇二、 大約在同一個時間,由『 乙 』連一 —二廓爾喀來福槍隊支持的黃大仙連抵達彌敦道與公衆四方街街口,對付在該處附近的一個三 百人的羣衆。這個羣衆據報正在彌敦道焚燒交通警崗,及放火。這羣人逐漸增加,但在軍警沿彌敦道而來之際後退。在人羣向橫街散去之後,該連 即在佐敦道停駐。大部份的羣衆向佐敦道汽車輪渡碼頭廣塲走去,及在使用催淚彈之後,向佐敦道的橫街散去。隨後該連繼續沿彌敦道下行而至尖 沙咀。在尖沙咀時並未遇有嚴重的事件,而主要工作爲執行已於上午十二時三十分開始實施的戒嚴令。 

二〇三、 在上午一時至二時之間,主要的事件如后。油蔴地連使用催淚彈驅散旺角彌敦道以西街道的小批羣衆,並且開槍一响防止居民由天 台及窗口抛下物品,後來,在上午一時五十分,該連在廟街與佐敦道街口,因爲對企圖放火焚燒一架汽車的一小批暴徒數度警告無效,催淚彈亦未 能將他們驅散故向他們開槍六响。 

二〇五、 在將近上午一時之前, 

二〇四、 九龍城連應付豉油街事件的經過情形,已在第一九四段內說過。總部連則於上午一時廿五分返回基地。 

。水警連在該處驅散兩排羣衆並且拘捕二十人。 

二〇六、 上午一時三十分,有一架返回塘尾道消防局的救火車被襲擊,幸虧護送人員使羣衆不能行近,被派往該處的一隊陸軍趕至現場,發 現羣衆已經散去。 

二〇七、 到上午二時三十分,暴動已經停止,而各警察連亦改爲執行戒嚴任務。 

二〇八、 從上面各段看來,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發生騷動的地區顯然比前一個晚上範圍更少,時間也更短。 

二〇九、 這種情形的原因之一似乎在於所採取了的預防措施。那天晚上,警方不獨有更好的準備,有更多的人員可用,而且有了在前一個 晚上應付羣衆的經驗。此外,戒嚴亦較早施行,而軍隊的在街上出現,除了較有心的搗亂份子之外,亦足以警惕羣衆。 

另外一個原因是前一個晚上因好奇和尋求輕微刺激而被示威所吸引的大批羣衆,已不復見。那天晚上並沒有任何示威或旗幟出現的 証據,因此偶然看熱鬧的人,在第一晚可能因支持示威者,或者純因好奇而參加暴動;在第二天晚上,則在有一大羣人於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被驅 散,及警方有明顯決心採取堅定行動之後,這種情形已很少看見了。 

一、 是晚參與騷動的人數目雖較少但更好滋事。此點已由若干警方人員的証供看得出來。這些警方人員所得的印象是七日晚上至八日清 晨出現的人,是由那些比前一晚更堅決及對警察更敵視的人組成,新聞記者和攝影記者的証供亦証實羣衆進而敵視記者。雖然是這樣,財物之損 害則較輕,此似是由於警方較迅速採取行動對付聚集的人羣之故。 

二一二 、 羣衆人數較少及警方控制增强這兩項因素的效果,可從財物損失較輕(詳見附錄八)及較少人受傷兩事見之。此外被捕人數亦較 少,共計二三七人,其中一九八人被控破壞宵禁令,十二人被控破壞宵禁令及其他罪名,三人被控其他罪名,其餘廿四人則獲釋放。 

八日晚上至九日清晨的事態 

二十三、 治安當鑒於前兩晚發生暴動,決定採取最嚴密的警戒措施以防止再發生暴動。因此總督於下午三時半下令由四月八日下午七時起至 四月九日上午六時止,九龍及新九龍實施宵禁。此項命令曾用盡方法加以發佈,並將宵禁通行証發予那些有充份理由必須在上述鐘點上街的人士。 

二一四、 此外,九龍區總指揮官及軍方的總指揮官同意由陸軍部隊將北起太子道南迄公衆四方街的地區封鎖。 這個地區在前一晚會發生騷 動。在這個地區內,凖備派駐警察八個連,執行宵禁令及制止騷動發生。這項部署於宵禁令生效時即開始執行,各警方隊伍祇遭遇輕微反抗。當時 警方可用的實力幾與前一晚相等。 

二一五、 預先安排宵禁,加上警方各連在軍隊警戒線範圍內巡邏,使各街道幾全無行人。九龍區總指揮官報告,迄下午八時,宵禁令幾完全 收效。照片和新聞記者的証供証實此點。 

(九十三) 

(八十三) 

示 

二一七、 

二八、 

1111 

二一六、 這晚報告的事件祇有下述三宗: 

威 

(甲) 下午七時三十分,有人在旺角廣東道某大厦天台向黃大仙連的一排擲石及玻璃瓶,結果有數人被捕。 

(乙) 大概是同一時間,豉油街廣東道交界處有一人羣數約五十人,被黃大仙連的另一個排驅散。 

(丙) 由下午八時至八時二十五分,曾對聚集尖沙咀重慶大厦一帶的一羣青年採取行動,拘捕兩人並搜獲玻璃瓶一批。 

下午十一時二十分,各警連奉命返回基地,改爲以排爲單位担任巡邏。不久之後,軍方的警戒線。亦因無其他事件發生而予撤除。 

治安當局所採的措施,加上可能滋事的人明白當局會採取堅決行動以鎮壓任何騷動,確使當晚完全沒有騷動發生。 

二一九、 是晚並無性命財產損失的報告,動用的催淚彈亦只有四發。在宵禁期內,有五二三人被捕,其中三三五人(佔總數百份之六十四) 獲釋,一八五人被控破壞宵禁令,另三名被控其他罪名。 

第 一 章 

第四篇 應付騷動所採取的行動 

當 

二二〇、 從四月四日,五日兩天的示威以至四月六日暴動的爆發,警察當局都有採取行動,而且在一些情况裡,還影响到事態的發展。在這 一章裡,我們要仔細地看一下警察當局所作的决定,這些決定所根據的理由,以及他們對事態最後發展的形式發生了什麼影响。 

『 絕食者 』 |証供告訴我們:蘇守忠在天星碼頭廣場出現之後,就受到監視,可是雖則警察當局認爲他吸引了公衆注意,却還沒 有阻碍天星小輪的來往搭客,因此就下命令:除了必須防止積極的阻碍以外,無需採用急遽的行動來逮捕他。 

二二二、 我們依據所獲得的証據,認爲蘇守忠被捕是循着正常的方法進行,而且沒有使用暴力的。這和示威者在市政局裡對貝納祺先生和葉 錫恩女士所說的似乎不很符合。根據一位新聞記者的報導,他們說蘇守忠並沒有構成阻碍,並沒有受到警告著他離開,而且在逮捕他的時候,警察 還使用不必要的暴力。我們所以要在這裡詳細引述這項報導,是因爲它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它顯示出。這些青年人在描述妨碍他們的願望的警察行 動時,往往傾向於惡意的誇大。 

警察當局决定容忍蘇守忠的示威,後來因爲他走到渡輪收費旋轉機旁邊去,才不得不加以干涉。我們認爲這種做法是基於良好的理 由的。雖則在事後看來,我們猜想:假如在蘇守忠的恣態未獲得大量宣傳及許多青年的支持之前,就着他離開,那麽事態後來也許不會擴大。在另 一方面,就我們所見到的蘇守忠本人來看,他不見得會很馴服地服從叫他離開的勸告。 

二二四、 示威巡行——警察當局對四月五日晚上到六日清晨的示威巡行所採取的行動,以及促成這些行動的在事前所獲得的消息,在第三篇 第一章已有所述及。因爲這是香港的史無前例的和平示威,因此可以了解到:警察當局和示威者可能在事前都不知道它會怎樣演變。 

二二五、 所有的証據都顯示出:警察當局以公正而合理的態度容許巡行,一直等到事態有不能控制的跡象,才加以干涉。無疑地,在示威者 離開天星碼頭作第一次的示威以前,或者在盧祺或盧景石演說之後和在第二次巡行之前,就應該加以制止,可是這種做法時常會有一種危險,就是 會使以後的事態提前發生。因此我們對於警察當局准許示威繼續進行的行動,沒有什麽批評。 

(一十四) 

(十四) 

二二六、 四月六日再發生示威——警察當局在四月六日凌晨示威巡行以後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在第三篇第二章已有所叙述,我們認爲,由於 許多年青的示威者顯然不願遵守秩序和服從警察的命令,採取這些預防措施是有充份的理由的。 

二二七、 下述各種情事使警察採取預防措施的理由更爲充分:一般人懷有緊張和期望的心情;四月六日下午九龍和香港天星碼頭廣塲再度發 生示威;將九龍一個示威者加以逮捕後所發生的事態與蘇守忠被捕後所發生者如出一轍,以及在那天晚上要在九龍舉行示威的報告。 

二二八、 所以,有關的警官都警戒起來,但仍奉令繼續予以監視,在和平受到破壞以前,不得加以干涉。根據這些命令,油蔴地區醫司對從 香港到達佐敦道的示威者〔見一三〇段),都很容忍地予以應付;而深水埗區醫司應付從香港抵達深水埗渡船碼頭的示威者(見一三四段),也採 取相同的態度。至於在下午八時左右首先在九龍天星碼頭出現而稍後給發現由彌敦道直往旺角然後返回天星碼頭的巡行隊伍,也受到類似的容忍 而且簡直沒有引起注意。 

二二九、 可是由於群衆直向油蔴地警署進發, 由於在彌敦道所發生的事件, 以及由於後來在公衆四方街所爆發的暴行, 情勢就急劇的變 化了。 

-在下午十時以後不久,彌敦道上北至窩打老道,南迄柯士甸道一帶,都擠滿了人,以致交 二三〇、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暴動鎮壓 通阻塞,而且有人向警察,公共汽車,和私家車輛擲石。警察在當晚應付騷動所採取的策畧的各項証供,將在下列各段扼要叙述。 

二三一、 在接到情况轉趨惡劣的報告以後,區域指揮官即派出他的副指揮官親自前往勘察。盧善先生差不多馬上就在窩打老道附近碰到的一大 堆難以控制的人群,於是就派總部連去救助他。區域指揮官在查悉其他地區平靜無事以後,再派遣兩連警察,分路前往肇事地點,目的在於拱衕盧 善先生和限制油蔴地地區騷亂的擴展。 

這三連警察都由盧善先生負責指揮。一般說來,限制和鎮壓油蔴地地區的騷動,使它不致擴展至在北面的人口稠密的各徙置區所採 取的策略是成功的;而且在午夜以前,騷動只局限於亞皆老街以南的地區。 可是由於群衆具有高度的流動性, 騷動後來却漸漸向北伸展。 這些群 衆,在警察要對付他們時就分散開,然後再經由彌敦道的橫街,在別的地方出現。 

11111111. 

那天晚上所採取的主要行動 經在第三篇述及;至於宵禁的頒佈施行 

則將於本篇第二章加以叙述 。 此外可注意者,還有下列 

各點: 

 ̧(甲) 在下午十時五十分,替察奉令總動員;不久以後,已在候命出動的輔助警察,也奉令動員起來。 

(乙) 在凌晨十二時零五分,正在應付着尖沙咀區一個事件的總部連,奉到軍警總部的命令:假如有合法理由,可以使用武器 來保護生命與財產。跟着警務處長指揮室在上午一時三十分,向各區域指揮官頒發指示,通知他們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 之下,可以使用各種武力,包括武器在內——來鎮壓騷動 。 至於使用武器的場合, 將在第二四七至二五二各段加以 叙述。 

(丙) 在上午一時零五分,總督同意使用軍隊,以輔助民事當局。至於軍隊所負的任務,將在本篇第三章予以叙述。 

二三四、 警察當局爲着控制情勢所採取的措施在發生頗大的損害以後,才收到效果,所幸並沒有人死亡,也沒有什麽人受傷。事實上,就由 於傷害太少的緣故,很多人正準備在第二天晚上去尋求進一步的刺激。 

二三五、 雖則那天晚上的暴動擾亂得很厲害,目擊的人也會覺得它充滿了威脅,可是幸虧却很少———或沒有——眞正的惡意。個人,甚至單 獨的警察,並沒有受到野蠻的毆打;嚴重的暴行只向物件宣洩,而不是施於個人,關於這點,警察有防衛自己的能力和準備,也許是構成這種現象 的一部份原因。有人說大量警察的出現,刺激了群衆,以致產生暴亂。可是根據所得的証供,我們不認爲這種說法是有事實的根據的,群衆早已出 現,而他們在大量警察出現以前已經顯示要訴諸暴力了。我們確信,假如在四月六日的晚上,九龍的街道沒有足量的警察出現,那麼守法的市民會 比他們實際所經驗的更爲不安和驚恐,而且很有可能會受到更嚴重的損害。 

二三六、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的暴動與壓 -警察當局在四月七日所採取的預防措施,已在第三篇第四章予以叙述。至于在九龍區可以 運用的人力,亦已在第一八〇段加以說明。 

二三七、 在這個期間,暴動是在旺角區爆發。警察方面所採取的策略,和以前一樣,是防止群衆聚集;將騷亂的地區,盡可能地極力予以縮 小,以及迅速將這些騷動予以壓制。一般來說,這種對策是成功的;因此,暴動的區域,和前一晚的相比較,並沒有那麼廣濶,延續的時間也沒有 那麼長久。這似乎是由於警察有較充足的準備和已獲得了上一晚的經驗,以及由於有軍隊和輔助警察的協助所致的。 

關於警察使用暴力的指控 

二三八、 我們考慮了在調查工作的過程中聽見的兩種指控警察的說法。第一種說法是警察所採的行動使到和平的示威變成了暴動。唯一看來 可以支持這種說法的証據,是若干參與騷動的人提出的。他們說,他們是因爲看見警察捕人感覺憤怒而參與騷動的。不管這些陳述是否確實——而 且我們很相信示威者的被捕會引起一部份群衆的憤怒——我們並沒有理由相信: 假如在四月六日警察不採取行動來阻止巡行隊伍,暴動就不會發 生。事實上,由証供所得的結論,恰恰與此相反;同時在四月所得的經驗,可能使當局達到這樣的決定:就是准許在街上示威,尤其是巡行,有很 嚴重的危險,在將來應該儘早採取行動,以防破壞和平。 

(三十四) 

(二十四) 

二三九、 第二種的說法,是在有關警察在街道上使用暴力的直接証供裡提出的。有些証人作了廣泛的一般指証,可是受到詢問之後,却不能 

用詳細的事實來加以証實。不過我們却聽到了以下的事件: 

應變組織 

槍械的使用 

(甲) 在尖沙咀區逮捕示威者——一位新聞記者,在描述有四個示威者在尖沙咀區被捕時,告訴我們說他們在被捕時給拉着頭 髮,推向地上和用脚踐踏。李德義也說及有一位警司和其他警察用棍來毆打群衆。可是他在六日早上數小時以後向革新 會所作的陳述,並沒有提及這件事。 

從我們所得到的証供,以及關於這次事件的新聞片看來,警方在那個場合並沒有使用不必要的武力。關於拉頭髮的 說法,可能是出於誤會(請參看第一〇一段〕。至於李德義的指証,我們認爲是不眞實的。 

(乙) 何允華的被捕——何允華在証供裡告訴我們, 他在被捕時給踢了兩次。他承認拒捕,因此當他處在一種很激動的狀態 時,在當時可能發生一些衝突,這可以從一些照片裡顯示出來。可是從在他被捕時和被捕後不久所拍的照片看來,以及 根據口供來判斷,我們認爲他當時不會受到故意虐待。 

(丙) 在旺角發生的事件——有一位記者告訴我們,說他在四月七日至八日的子夜,看見五位警察在彌敦道截住三個青年,用 槍桿撞擊他們歷時一兩分鐘。在對這次事件仔細盤問以後,他承認他當時是在對面一家旅館的玻璃門後面,那時光線很 暗,而且距離大約有二百英尺,那些警察還背向着他。雖則他還是可以看見他所說的情景,可是他還說到他當時聽見 察和青年們說話,那就似乎很少可能了。因此他的整個叙述不能使人無疑;不過我們却不能肯定地說它是否眞實。 二四〇、 在世界各地發生暴動的當時和以後,警察給人指責殘忍,是很平常的事。一部份的原因,是由於警察的工作性質是執行法律,因此 必然不受社會某些人士所歡迎。在本港,因爲在小販和毒品問題不能够得到適當的解决,警察的任務變得尤其繁重。因爲警察不受人歡迎,以致 曾滋生;同時有証供可以顯出:在四月的騷動裡,那些無理捕人和暴行的無稽謠言,引起了袖手旁觀的人的憤怒;有時這些謠言的發生和傳播,就 是以引起旁觀者的憤怒爲目的的 

二四一、 顯然地,警察在對付暴動時,偶然會有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的情事;但是我們沒有理由相信:那是普遍的,或可以代表警方行動的情 事。很多警察隊伍都有記者隨同;而這些記者給予我們的証供,並沒有使人得到這樣的印象。甚至那位作過剛才提到的指責的記者,也說過他認爲 警察在第一晚應付群衆,很能忍耐和講理;而只在暴動的第二晚,他們才似乎『比較鹵莽和缺乏忍耐』。假如警察在第二晚對那些曾看見第一晚暴 動的效果,而還要再來一次的人採取較爲有力的行動,那是不足爲奇的;可是從我們所得到的証供整個看來,我們覺得說警察的殘忍引起了暴動, 或是說警察採取殘忍的措施來限制和鎮壓暴動,都是沒有根據的。反之,証供顯示出:警察的行動,一般來說,是具有理智和自制的,而且完全符 合不使用不必要的武力來達到目的的原則。 

二四二、 我們考慮了警察緊急部隊的裝備,組織和配置的証供以後,覺得現行應變程序運用得很好。我們對之只有一兩項意見:如果由港島 派出的各連和新界的警察訓練營連都裝有設備,一當抵達九龍時,即能與當地指揮官和其他各連建立起無線電通訊,那麼對各連的控制和配合,當 來得較爲容易,對他們的使用,也會更有效果。証供同時還顯示聯合軍警總部裝有設備,可以調配現場各連以及收取群衆行動的消息和發生事件的 報告,那麼現場指揮官是否有設置的價值,是頗成疑問的。 

二四三、 我們獲悉,已經草擬了一些計劃,使到警察各連的指揮官能够增調小量人員加以運用;我們贊成這種建議。因爲好幾次會調動太多 警察去應付細小的或虛報的事件。可是由於在暴動時警察力量的派遣和分配情况,這樣去應付倒是無可避免的。自然,正像在四月六日有一乘電單 車警察和三個流動巡邏警員受攻擊的例子所顯示,將母隊過於隨便地加以分散,是有顯著的危險;可是我們覺得:將警察分爲各小隊,可以防止大 暴動群衆的構成,和分散可以躲避大量警察的小隊群衆;這些作用的價值遠較上述危險值得重視。 

二四四、 將警察分爲各小險還有另外一種好處,就是在受擾亂的地區附近,可以在較多的街道『看見』警察,由而使居民發生較大的信心和 保証。証人在証供裡,也支持這種意見,說是因爲彌敦道的橫街沒有警察,他們就預料到會有麻煩發生的。自然,如果不增加警察的人力,要增加 這種效率可能是辦不到的;如果是這樣,我們就要建議考慮增加輔助警察隊的實力,或者早些利用香港團隊的服務。關於這方面,在下一章中將再 予研討。 

二四五、 關於武器的使用,証供也曾指出,瞀棍並不特別有效,因爲一要使用的時候,群衆就馬上分散,而再在另一地點出現。証供還告訴 我們,在風向不佳或群衆已經退離了射程範圍的時候,催淚彈是沒有效力的。至於槍械的使用,將在第二四七段裡加以討論。 

二四六、 我們知道所有這些武器,在世界其他各地鎮壓暴動時,都很普遍地使用。雖則它們可能各有壞處,我們却没有理由,對它們在這次 的使用,在原則上有所懷疑。有些証人曾說及隨便使用催淚彈,例如向從電影院出來的觀衆施放。雖則無疑地旁觀者曾受到催淚彈的困擾,若干人 甚至會因之參加擾嚷的群衆;可是我們却沒有關於這種事的直接証據。同時,一位社會學家也曾作証,說有一件人所熟知的關於暴動心理的事實, 就是那些給牽入了漩渦的旁觀者,往往給牽進暴徒裡去,因爲,他們是不能參加警察的具有紀律的隊伍。 如果旁觀者得到警方適當的警告─証 供顯示出:在一般情形來說,他們是受到這樣的警告的——那麼除非他們爲好奇心所驅使以致忘記了危險,他們是沒有理由會捲入漩渦的。 

二四七、 我們也會審議過使用槍械的場合,和聽過有關使用槍械的命令的証供。至於各種軍火的使用數量以及使用軍火的場合的詳細情形 均在附錄九和附錄十分別列明。 

(五十四) 

(四十四) 

結 

維 

二四八、 我們已注意到;一共發射了九十三顆子彈,結果由於槍傷,有一人死亡,三人受傷。有人提到造成這種很低的死亡率的幾種原因 可是這種情況是不足爲奇的;因爲在晚上,視錢不好, 遠距離描凖沒有可能;况且有許多子彈是向屋頂發射的, 有些還故意向群衆頭頂上空發 射。 

二四九、 在發射的子彈當中,有十八發是在邵氏大廈發生的對生命財產有嚴重妨害的事件中發放的;另外有十七發,則在有大盘的敵意暴動 者與小隊警察相對峙時所發放。 

二五〇、 在差不多所有其他的事件中,除了下面所述的一類情形以外,槍械只在發出警告以後,而且在其他的方法均告失敗,同時群衆又在 毀壞財產,放火或者向警察擲石時,才予使用的。 

二五一 四月七日清晨一時四十五分至三時,油蔴地連在油蔴地尖沙咀區計發放了二十發加賓槍彈,兩發史德靈槍彈,和兩發手槍彈,以阻 止從大厦較高各層和天台擲下花盆、廢物,鐵罐等等。這些投擲的東西是很危險的;該連指揮官在解釋他所以認爲使用槍械是對付這些攻擊的最有 效方法時說: 

『另外的唯一步驟,是走上天台去。我知道,這些大厦最少有十七層,樓宇很大,有許多樓梯上落,當然還有幾部電梯,可是 我却不能叫一排警察都坐一部電梯上去,因此要上就只有走上去——因此我認爲只有開槍才能够滿意地阻止這些投擲的行爲。 事實上,我一放槍,它就停止了。』 

二五二、 我們承認,這些投擲的東西從一百二十英尺以上的高度抛下來,會使被擊中的人嚴重受傷因之死亡。同時要從一連警察中派遣一個 小隊,進入樓宇以對付扔擲東西的人也是行不通的事。我們應該注意的,是警察要阻止從天台抛下這些東西時,他們不獨要保護自己,同時還要保 護在街上的人,因爲他們有可能給亂抛的東西擊中,以致受重傷的。我們對於所採措施的合理,實在沒有可以置疑的理由。 

二五三、 總之,瞥察在鎮壓這些騷動中所顯示出的信心和技巧,以及傷亡人數這樣的少,是要歸功於警察的組織與訓練的。從一九五六年暴 動的經驗所演進得來的現行應變組織,這囘首次在實際上受到了考驗,似乎得到很好的成績。 

第二章 宵 

禁 

二五四、 很顯然地,在香港人口稠密的市區裡,實施宵禁是保安部隊所掌握的防止和撲滅騷動的重大武器。一九五六年和一九六六年的經驗 ,因爲它可以肅情比較不堅持在街上逗留的旁觀者,而使到保安部隊能够對付那些眞正要暴動的人。 

二五五、 由於上述的情形,同時也因爲在暴動中被捕而受控告的人,有百分之九十違犯宵禁令,我們對四月六日、七日、八日、九日晚上實 施宵禁的情形,以及對宵禁令頒佈的情况,都會加以詳細的研究。 

二五六、 自然,那些負責請求,籌劃,或决定宵禁的人士,必須考慮到,不分皂白的全面宵禁令會擾亂日常生活,使到商業損失和人民受苦 的情况,也必須將之與危險的實際程度仔細衡量。在决定宵禁開始生效的時間,還要注意到儘早通知公衆,使他們能够離開街道。在這種場合,民 衆對宵禁的熟識,是一個重要因素。假如他們多少預料到有宵禁那回事,而且很準確地知道它會牽涉到些什麼,他們就會比不知道的更遵照宵禁的 規定。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二五七、 香港多年來沒有實施過宵禁,警察當局和其他人士對於本港人士不熟識宵禁令的情形,自應有所了解。可是根據警務處長告訴我們 的証供,在暴行爆發以後不久,即攷慮實施宵禁,當時各有關高級警察指揮官建議,鑒於情勢惡化,應該實施宵禁。可是在决定宵禁的生效時間, 還要攷慮到取得必需命令的一段期間,向公衆警告所需的期間,以及攷慮到那些在忙着應付暴動群衆的警察,需要多久的時間才能執行宵禁。决定 實施宵禁,以及决定宵禁的持續期間和時間上的配合等,是完全由總督負責;自然他是在攷慮過主要的有關官員的建議後,才作這些决定的。警察 當局的建議,就是這樣地過通緊急控制中心轉呈總督,他於是决定頒佈禁令,要所有在九龍和新九龍的市民,從上午一時三十分至上午六時留在 屋內;他同時在上午一時零七分簽署第一號宵禁令。 

二五八、 關於即將實施的宵禁的第一次廣播,於上午一時需五分由本港三個廣播電台所組成的聯合電台播出。廣播包括有一項警告,就是任 何人於上午一時三十分以後在九龍或新九龍街道上而無許可証者,可能會被逮捕和控告。這項廣播,從上午一時零五分至上午一時二十五分,用英 語和中文各播放五次。在宵禁生效以後以至上午五時四十分,再用這兩種語言繼續廣播。計從上午一時零五分至上午五時四十分,用英語一共播了 二十九次,而從上午一時零五分至上午五時二十分,用中文則一共廣播了三十四次。 

二五九、 根據醫務人員的証供,警方已盡一切辦法向在街上一般市民傳達有關宵禁命令的消息。但是,這項工作只能在進行平息暴亂的主要 任務時附帶進行的。他們用擴音器宣佈這項消息,使用在他們的一部份車輛上裝備的廣播系統會比較有效,但却至少有一次被人用石塊破壞而不能 使用。在這種情形之下, 而且根據新聞記者及目擊者的証供來看, 我們相信四月六日晚上七日清晨,在街上的市民可能有很多不知道已經實施宵 禁,警務處長和薛畿輔先生也同意這點。薛畿輔先生還說,許多人會不知道宵禁的意義,但是警察對無辜受牽涉的人有酌情處理的權力,那是一種 適當的保護措施。 

(七十四) 

(六十四) 

預先通知。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 

四月八日及九日 

論 

二六〇、 瞀察處處長解釋說他之所以沒有要求在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實施宵禁令的理由,是因爲當時從『靈通界』獲悉這些暴亂行爲幕後並 沒有任何組織,而且亦未獲得將再舉行示威的消息。再則,九龍市面在白天迅速恢復正常,而他自己也想避免使市民感受不必要之麻煩及不便。 

二六一、 結果,一切預防措施雖已準備好,警方却没有在再發生暴動之前,要求下宵禁令。那個時候,人們已在戲院中,城市正常的夜生活 正在高潮,要突然實施宵禁已十分困難,所以宣佈再由午夜一時卅分起至晨早六時止實施宵禁。這項消息由各電台聯合宣佈兩大。但港督却决定宵 禁有提前實施之必要,並於零時十分簽署了宵禁令第二號,在前一個晚上的同一地區,由十二時卅分起實行宵禁,直至翌晨六時止。這項公佈在十 二時十五分至十二時卅分之間,由電台播出四次,又在宵禁期內重覆以英語播出廿九次,以中文播出廿三次。 

二六二、 由政府新聞處供給我們的消息,顯示那天會有謠言盛傳當晚會再實行宵禁。由在六時十五分至十時卅分之間經電訊機發到各電台及 報館之消息可見,新聞處僭儘力闢謠,並着重指出除非有此必要,即是除非有暴亂事件發生將不會實施宵禁的决定。這無疑給人們一種安全感,不 然他們的計劃或娛樂可能因預料會實行宵禁而中止了;自然這也就使街上行人增多了。 

二六三、 事後,警務處處長及薛畿輔先生都同意,如果在四月七日晚上能及早實施宵禁,當晚的騷亂可能不會發生。不過,警方關心居民受 到宵禁所引致的種種不便,使我們有深刻的印象。 

二六四、 在這兩天晚上,預先安排好的宵禁分別由晚上七時至翌晨六時及晚上九時至翌晨四時實施。提早施行宵禁的原因是,經過兩晚的 亂之後採取一切可能預防步驟去防止騷亂已遠較避免一般市民的不便爲重要;亦遠較在受影响地區中的商店和其他經營所受的重大損失爲重要。九 日晚上稍遲施行宵禁是因爲前一夜間未有嚴重事件發生,並且要儘量使市民有時間完成他們的正常事務。 

二六五、 四月八日,實施宵禁令的預告早在下午三時五十分由電台播出。下午七時之前更分別在中英文台用中文重播二十次,英文重播二十 三次。在四月九日,有關實施宵禁的公佈第一次在上午十一時五十三分播出,接着整日不斷重覆宣佈。事先公佈實施宵禁的决定使電影院能够採取 辦法安排停映,公共交通機構能够提高警覺,警方能够對街上塵集的群衆發出警告。結果宵禁令得以順利有效地實施,而市民亦不再指責當局未有 

二六六、 我們知道在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的那種情況下,不得不急促施行宵禁令。這種嚴厲而無所不包的措施,自然難免會有人因之感 到困苦,然而從未被提控即被獲釋的人爲數極多一點,可見警方相當寬大。甚至未被釋放的人也仍然有機會可以向法庭申述當時情有可原的情况。 就次晚的局面來看,在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期間如果提早宵禁,似乎就可以避免當晚發生的一部份騷亂事件;但是負責下宵禁令的人士不能不顧慮 到隨着宵禁令會發生的種種問題,如正常生活將受破壞,而且感到不便和有困難,營業受損失等從而權衡輕重,决定取捨。我們更要記住有關方面 作這項決定時,根本沒有跡象顯示前一晚的亂事會重演。我們認爲在八日及九日對籌劃施行宵禁令一事,已採取了適當的行動,實施宵禁地區範圍 應盡可能慎重地予以劃定一點固然應予注意,但是,我們覺得它和其他有關事項一般,那些負責提議或頒佈宵禁令的人只能根據當時的實際環境而 採擇决定。 

二六七、 宵禁令的頒佈產生了若干問題,但是它的主要目的却是顯而易見的。採取這步驟的目的既然是要使群衆回家裡去,那必須趕快淸 楚楚地將責任告訴每一個有關的人;而且必須讓一般守法市民有適當的機會去遵守命令,如果發出通知的時間太短或頒佈的辦法不妥當,那麼,不 

但目的未能達到,反而會弄到守法市民也與政府當局發生磨擦而譴責當局。我們認爲在那幾個晚上,當局已用盡所有方法把消息傳知所有收聽廣播 的人。由許多人的証供中已証實這的確是一種有效的傳播消息的辦法。那些証人都表示,雖然當時他們大部份時間在外面,但他們都間接聽到或 在去屋內作短暫的逗留時,直接聽見宵禁的消息。不過要把消息傳給那些在街上的人時會有很大困難。當局也許應該更仔細研究能否利用裝置在直 升機或車輛上的廣播系統供這種用途。 

二六八、 至於在電影院內銀幕上打出字幕以傳播宵禁的消息是否適宜這一點,各人的意見可能不同。警務處處長及一些人表示,假如時間急 迫,這種方法會使人們發生恐慌,因而導致不必要的意外事件的發生。騷動調查委員會有若干委員,極贊同這項意見。但是如果有充份時間的話, 這自然是有效的傳達消息的方法。還有商請酒店,輪渡,船隻等襄助傳佈宵禁的消息也是可行的。 

二六九、 有些委員認爲鑑於宵禁令對制止騷動的重要作用;政府當局應指派一些高級公務員,使其負責採取適當步驟將實施宵禁的决定通知 市民,不能把責任完全交由警務處及政府新聞處担負;特別是警方,因爲他們要應付街上發生的種種事情,工作已經是十分繁重了。 

第 三 章 

調用軍隊及防衛軍後備部隊 

二七〇、 我們沒有請軍事指揮官來直接作証,因爲沒有人批評在暴動期間調用軍隊,而且奉命出動的部隊也沒有開過槍。 

(九十四) 

(八十四) 

二七一、 不過,我們會審議過綜述陸軍所予協助的詳細報告書。 在回答我們的詢問時, 英軍法律問顧 A. C. Riley 少校 DAD |ALS. 又再向 我們提供了這方面的資料。此外警務處處長及薛畿輔先生又答覆了一些爲確保內部安全而調用軍隊的一般原則的問題,也陳述了在這次騷動中請求 及獲得軍隊協助的經過。 

二七二、 從這些資料看來,警方請求軍方協助的各種程序似乎有適當規定,在現場指揮的警官也充份明瞭這種手續。我們覺得在當時的情况 下,决定請求軍方襄助是有理由的。軍警雙方的聯絡工作做得十分好。在絲毫沒有妨碍到他們的效率的情形下,由警方單獨負責變爲軍警聯合行動 的措施便告完成。 

對保障內部安全的一般任務 

二七三、 在香港的軍隊,不論是正規部隊或志願部隊,都要担負確保內部安全的及其他的各種任務。他們履行保障內部安全任務的方式,似 乎會屢屢實習,徹底証明切實可行。軍警雙方工作安排的基本原則已載於關於指揮保安部隊的聯合訓令,並在警方的緊急手册中加以詳細闡明。這 兩份文件都有送給我們參考。 

二七四、 現在將聯合行動的基本原則及通常採取的步驟,摘述如下: 

(a) 內部安全一旦感受威脅,立即通知地面部隊總部。 

(b) 軍警雙方的指揮官即可安排設立軍警聯合指揮室,及使軍隊部署應變。 這是軍營兩方面指揮官之間可以協議採取的辦 法,不必呈請更高當局批准。 

(c) 警務處處長認爲某種騷亂行爲足以威脅內部安全,應請軍方協助時,他應該請求總督召請英軍襄助民事當局;因爲英軍 的調動是屬於總督權力範圍,但是,他們實際干預個別事件時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亦須視情勢而定。 

(d) 英軍奉港督之命出動後,軍警兩方面就在聯合總部的指揮下進行工作。警方依舊主要地負責要維持法紀,除非戒嚴令公 佈,或在某一地區內當地警方司令官當時交出該地區,才由軍方正式接管。 

(e) 軍隊協助的方式有多種。某一部隊可以應警方請求,獨自去處理某一項情勢,由軍方指揮官單獨指揮工作。在一樁較大 的事件中,軍警雙方可能要成立聯合指揮,以各種任務分派給各所屬部隊,由各該指揮官自始至終主管一切。警官絕不 會指揮軍隊,軍官也唯有在軍隊已接管司令全權時,才會指揮警察。 

二七五、 就我們的調查而論,一項基本要點是,本港調動軍隊鎮壓暴動所依據的原則,並不假定情勢會發展到警方不能控制而必須把責任及 指揮權移交給軍隊的地步。 

二七六、 當然,在什麼時候調動軍隊和怎樣利用軍隊的力量都是需要謹慎抉擇的事。我們雖然知道一九五六年和一九六六年在本港發生的兩 次暴動事件的背景大不相同,但在後一事件中比較早利用軍隊力量,結果暴動比較快瓦解,這是值得重視的。不過,我們也認爲,警方對付暴動能 力的增强,在這次事件中,對暴動的發生有較好的準備,以及暴動的性質,都是使暴動在較短的時間迅速結束的重大因素。 

軍隊的協助——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二七七、 証據顯示自從在四月六日清晨組織各區緊急警隊時起,軍方就接獲有關九龍方面情勢的通知。我們知道英軍總部的參謀長也在那天 中午出席了警務處處長的會議。其後,鑒於警方沒有得到什麼消息,不知道六日晚上是否會發生更多騷亂事件,我們以爲當時已作適當的安排,以 便軍隊如在必要時就調往各警署佈防。 

二七八、 下午二時,軍方採取了第一個措施。當時女皇舊步兵第三團第一營的A連凖備於接得命令後一小時內,中止它在新界舉行的軍事演 習趕回九龍。接着,在暴亂事件發生後,其他部隊又奉命前往港九各警署或軍營。英女皇舊步兵第三團及南威爾斯邊防部隊的司令官亦在上午二時 分別抵達九龍警察總部及港島方面的中央警署。三時前,英女皇舊步兵第三團返抵九龍軍營,而且從三時十五分起,就有一部份隊伍被派去支援 察。當日清晨,另有其他部隊由新界到達九龍。 

二七九、 香港團隊(這支志願軍擁有偵察隊及受過內部安全訓練且能配合正規部隊負起保安任務的其他單位),在緊急情况下可以由總督根 據香港皇家防衛軍法例徵召出動。在這次騷動中,香港團隊司令官在四月七日凌晨一時十五分,獲得通知說,可能要召集香港團隊,而在三時十五 分,團隊就被召集出動。不過,在暴動發生的第一晚,他們沒有被指派分担什麼任務。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 

二八〇、 四月七日作出安排,在一接到群衆正在結集的消息時,就立即要調派隊伍進駐警署,並要其他單位留守軍營待命作後援。下午五時 前,香港團隊已有百分之九十五的隊員報到,該隊及英女皇舊步兵第三團就按照計劃被派到各警署。在晚上十一時,有些部隊已被分派去負起圍截 任務。 

二八一、 其後,又有好些正規或志願軍單位被委派去協助警方。在某一場合中,當廓爾喀來福槍兵團B連的一排士兵被派去驅散聚集在弼街 電話局的群衆時,曾被人投擲瓶樽。 

(一十五) 

(十五) 

四月八日晚上至九日清晨和四月九日晚上至十日清晨 

論 

二八二、 這幾晚也作好同樣的安排,調派軍隊協助警方實施宵禁,及負担其他的任務並且撥派適當的後備人員,以備隨時出動協助。四月十 一日午夜,暴亂可能再發的威脅已消失無遺,香港團隊逐予復員。 

二八三、 正規軍隊——召請軍方協助的常設辦法顯然進行得很順利。我們也相信調用軍隊使正規警察得到相當帮助,而且對於在相當短的期 間內,沒有使用不必要的武力就平息了騷亂的工作,有顯著的貢獻。我們亦認爲街上有軍隊出現對群衆有一種鎮靜的作用,而且有助於維持市民大 衆對政府恢復秩序能力的信心。 

二八四、 我們所曾審議的和調動軍隊有關的主要問題是:警方指揮官在較早時,决定不請求軍方援助是否有理由。在這方面,我們注意到軍 事當局在四月六日下午六時接到的通知說,不必調動當時在新界作軍事演習的部隊去九龍準備應變。我們知道警方所以作這樣决定,是由於他們沒 有得到可能會發生大規模騷亂的消息,同時也因爲那些部隊正在進行一項早已安排好的演習。我們同意,由於已採取步驟去通知軍隊,要是局勢惡 化,很快便能得到他們的支持;所以,沒有理由要取消演習和在騷亂事件未發前召請部隊。我們有這種想法也是因爲受到警方各連後來確能控制局 勢的表現所影响。在事後看來,四月七日晚如果早點調派軍瞥到九龍街頭,或者可能制止鬧事之徒和防止再發生暴亂,就和提早施行宵禁一樣。不 過,因爲已採取預防措施而且又沒有亂事會重起的跡象,我們對動用軍隊的决定沒有批評。 

二八五、 志願軍——明顯地,在四月暴動中,雖然他們沒有被派担負更積極的任務,香港團隊人員對警方及正規軍隊有相當帮助。這証明了 在不久前改組香港團隊去負起內部安全任務的决定是對的。 

二八六、 警務處處長同意團隊在內部保安工作上可以担負有價值的工作,特別是由於那些團員熟悉本地情况,而且他們之中有很多人能够做 翻譯及响導。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感到可以更多利用他們的服務,並建議香港團隊的動員可以提前來配合輔助警察的動員(即是在組織各區緊急警 隊時動員)。這個措施可以在正規警察被調去組成鎮壓暴亂險時,使更多街道有人巡邏。 

防衛軍輔助單位 

我們 

輔助警察及輔助空軍所負任務的証供。 

輔助警察- -我們知道這次騷動中,正規醫察和輔助警察保持了他們向來的密切聯繫,這可以由輔助警察參謀官在四月六日中午出席警務處處 長會議及輔助醫察自下午八時起就實行戒備,隨時準備出動的情形見之。輔助警察動員令在晚上十一時發出,警務處長解釋說警察改採全面緊急體 制主要要靠輔助警察的動員。輔助警察要接管通常由正規警察執行的許多警署的和内勤的任務,此外還成立了兩個緊急小組。 

二八八、 我們在二〇一節已談到輔助連在一次事件中所發生的作用,該連指揮官在答覆我們的詢問時,証實他的部下很妥善地執行了交付給 他們的所有任務。 

二八九、 香港輔助空軍——在証供中曾有人提及使用直升機去觀察地面上群衆的聚集和動態,以無綫電報告情况 並且指引警察部署的經 過。同時也提及使用直升機去做一項非常有用的工作,就是發現躲藏在屋頂上的人,而且喚起地面部隊去注意他們。一項新聞報導曾提到,一些群 衆正毆打一名在車上的婦人,但他們的注意力,因爲直升機的臨近而轉移開了。 

二九〇、 直升機似乎未被用來對街上群衆廣播消息,例如關於宵禁令的消息。我們建議將來對這一點或許應該予以考慮。 

► 

二九一 、 

評論——証供指出,參與行動的輔助隊隊員士氣高昂,他們都能够在內部安全工作中担任重要角色。 

(三十五) 

(二十五) 

第五篇 

各有關人士 

第一章 兩位市政局 議 員 

二九二、 在已經簡略陳述的各事件中,有些因素是和兩位市政局議員的立場有關的。這兩位議員就是御用大律師貝納祺先生 O. B. E. 及葉錫 恩女士,他們都有代表列席於本委員會。 

二九三、 從貝納祺先生的証供,顯然可知他是反對天星小輪公司的加價申請的。他認爲該公司的申請是不合理的,同時他也不接受交通諮詢 委員會在三月十九日發表的報告書中的結論;但是他和革新會都不是群衆反對加價的前驅者。他和本委員會所調查事件有所牽涉,主要是因爲在四 月五日及四月六日,曾和一些示威者有過兩次接觸,五日傍晚當示威者到市政局會議廳尋訪葉錫恩女士時,遇見了他,因而探求他的意見。沒有人 知道他們後來交換意見用了什麼字句, 事實上人們不能希望再有誰清楚記得那些字句 。 但是貝納祺先生當時似乎並不鼓勵示威,他採取謹慎的態 度,只提議示威者應到革新會尋求指導。此外,有兩位新聞記者——很奇怪的,並不是貝納祺先生本人——對本委員會陳述說:貝納祺先生曾對示 威者說:示威未得警方許可是犯法的。盧祺是否因爲受了這個勸告,就打電話給尖沙咀值日警官,談到我們已經提及的遊行,以圖在這一方面保護 自己,這是難以確定的,但是這似乎是很可能的。 

二九四、 翌日下午在革新會舉行的會議席上所發生的事,也是不很確定的。出席會議的人對於所發生的事的報告並不相符,甚至顯然想報告 經過眞相的人,也沒有說他們對在該會所聽到的話,有完全而且正確的記憶。無疑地,當時說話需要經過翻譯,因而使記憶更加困難。我們對所發 生的事沒有更完全和準確的描述,所以,不能說盧景石所作之証供,即當時出席會談的其他人士可能因貝納祺先生及黃博度先生所說的話而獲得鼓 勵這一說法,是否確實;但是即使有任何人眞正得到鼓勵, 或者要對所援引的聲明的前半部份比對後半部份更爲着重, 即比較不着重他們如要示 威,他們可以這樣做,但是他們將不會得到革新會支持的話,我們認爲貝納祺先生及黃博度先生無意鼓勵示威或犯法行爲。我們認爲貝納祺先生曾 竭力以他日在大球場舉行公衆大會的方法,來疏導當時青年要在街道示威的熱心。鑒於隨後兩晚所發生的事件,該大會是否能够達成一項有價值的 使命,抑或反會因爲大會的召開,而引起一些紛亂事情,現在來加以臆測是毫無益處的。貝納祺先生回顧當時的事件時,也許會認爲他在勸止青年 們不可在當時情勢下跑出街上的一方面,未下更多工夫而引以爲憾,因爲,不論他曾經對他們說過什麼,事實是仍然有不少青年因爲參加其後的騷 動事件而被判决有罪的。同時,我們也以爲不論貝納祺先生在那次會談中採取了什麼態度,它能否改變以後發生的事件,也是頗有疑問的。對有些 

人而言,積極去參加更多的示威行動的吸引力,會比較在政府大球場協助召開大會所得到的少許光榮强大得多,事實上,盧祺已經在九龍準備繼續 和擴大前一個晚上的行動。貝納祺先生和黃博度先生,都不應因爲那個局勢而受到譴責的。根據我們所得的証供,我們認爲他們對示威及其後的騷 動事件沒有任何責任。 

二九五、 葉錫恩女士的問題,是比較複雜的。雖然,她的大部行動,和我們的調查的主要目的及本旨僅有輕微的關係。不過,因爲它曾經受 到廣泛宣傳,可見大衆對它感到興趣,或者因爲得到廣泛宣傳而引起了大衆的興趣,所以需要加以論述。我們的工作,已經因爲葉錫恩女士與之有 重大牽涉的所謂『旺角指控事件』,而變爲更複雜,也受到了無謂的阻滯。該項指控,是可以追溯到盧祺身上的,它的大要是說葉錫恩女士曾經出 錢使人參加騷動。事實上,當開始進行調查時,署理高級助理警務處處長盧樂夫先生,於首次提出警方的証供時,已經清楚地說明警方對該項指控 從來並沒有相信過。此外,代表警方的法律顧問,每有機會也必重申這種立場。不過,葉錫恩女士本人,或由她的代表大律師卻極力追究那件事, 同時,她並散播及相信一項對警方的指控,即警方或旺角警署有些警務人員圖謀將騷動事件歸咎於她,盧祺的指控也是由警方首先予以暗示並從而 誘使他說出來,以達到警方的目的。她的這種說法主要根據是:她說在六日晚上十一時至午夜左右,當她剛抵達她在太子道的學校內的寓所時,校 長便告訴她門外有人送口信給她。不過,校長似乎認爲應付那件事,是不需葉女士本人在塲或由她立刻處理的,所以,只把來人的口信轉達給她。 那項口信的內容,葉女士曾經對本委員會多次作略爲不同形式的詳述。雖然她後來認爲那項消息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當時葉錫恩女士似乎對之不 甚重視。因爲她對我們談及此事時,似乎也記不清楚那個口信的正確措辭了;但是她似乎對這項消息的大概意思是相當清楚的,無論如何,她有一 次說到的這個口信的意思是這樣的: 

『那個口信說旺角警署的警務人員將收買「亞飛」擲石,而歸咎於我』。 

在她証明這個証供及在其他場合中,她却用『爛仔』這個名稱而不用『亞飛』,但她認爲兩者的意思都是一樣的。 

二九六、 葉錫恩女士的大律師,在他冗長的盤問中,(我們要再提到他的盤問方式)希望獲得一些証據來支持這個陳述。葉錫恩女士在証供 中則說, 於事發後數日供給她消息的同一個來源, 曾再供給她消息兩次, 第一個消息是盧祺被選爲陷害她的工具, 而且在被毆打之後而指控她 述的。 第二個消息是盧祺指控葉錫恩女士之後將會獲得一個獎學金到海外留學作爲報酬, 由於葉錫恩女士認爲這兩個消息的來源都是可靠的,所 以,她相信這兩個消息而不認爲它們是有破綻的,和互相矛盾的。我們基於以下要解述的各種理由,認爲第一個消息不是事實。第二個消息則本身 已是互相矛盾,很明顯地表示是無稽的。 

二九七、 從這些夸飾不實的說法似乎可見葉錫恩女士的消息來源的非常不可靠。但她還是相當相信這些消息,並在五月十三日寫信給後來代 表她的大律師山崑納第先生。她在信中說她不相信那些眞正的犯罪者將會被控告,她又說,她『間接 』從『 一位認識她的人的親戚 』『(即)一個 稱職的警員』獲悉,『滲入和平的示威巡行中把它變成爲騷動的歹徒是由腐敗的警務人員指使的黑社會中的「亞飛」,目的要在事後强迫他們証明 

(五十五) 

(四十五) 

她出錢使他們參加騷動』。她說,她不知道這項消息『有多少事實』根據,不過,如果這個說法是眞的,那麽,它的動機是不難尋找的,因爲最近 她曾指出該區的警務人員和黑社會人物貪污和販毒,所以他們正在計劃要予報復。在信末,她還請求山崑納第先生保存這封信,倘若她被控的話替 她辯護,並將該案送交 JUSTICE(註)。 

二九八、 照想一個人接獲這一類的信件時不是把它拋棄於廢紙箱中再告訴葉錫恩女士,就是倘若他重視它的話,確使或建議向負責調查罪行 的當局報告。 

二九九、 代表葉錫恩女士的大律師山崑納第先生,在葉錫恩女士作証供時請她証實了他的一項聲明,即他曾經將這封信交與其他律師觀看。 這項行動顯然將信的內容散播出去,我們認爲這也顯示了他對信中所載事項是有些相信的,於此情形之下,他負有一種責任。他作社會的一份子應 該本着公民的義務向有關當局舉報他獲有物証的嚴重罪行,這點早經法院確認,而尤以涉及隱匿犯罪時爲然。葉錫恩女士的信指控一項嚴重犯罪陰 謀,然而葉錫恩女士和山崑納第先生均沒有履行他們的責任。由於山崑納第先生具有法律上的經歷而竟然也忽略了它,我們認爲較葉錫恩女士之忽 略它更感遺憾;因爲,她處理這一類事宜是有理由希望獲得法律界人仕更負責任的指示的。 

三〇〇、 葉錫恩女士,通過她的法律顧問,自動地向調查委員會提出証供,我們也得到她所提出的証供的副本,她說她不願意透露『向她提 出警告的人的姓名 』,因爲『怕他受到報復 』。她也表示她對警方有些缺乏信心。她在答覆她的律師盤問時,更加詳細地表示了這點,而且再提及 若干額外情節,說到她廣泛宣告她的指責,似乎表示她很可能會被警方陷害,同時表示一般人對警方的不信賴是釀成此次騷動的一個原因。 

三〇一、 警方的法律顧問,在他冗長的盤問中提出大量文件企圖証明(甲)葉錫恩女士曾若干次向警方供給消息,協助追尋罪犯,但她也常 常保留一些最重要消息,並且屢次向警方採取敵視態度,(乙)她對警方人員含有的惡意,使她完全不理足以証明警務人員已盡力執行職守的事實 和數字,(丙)由於她與警方的關係不融洽是人盡皆知的,所以企圖破壞警方聲譽的人,便可能會利用她作爲一種工具。 

三〇二、 在進行調查期間,我們會請葉錫恩女士說出關於旺角事件的指控的來源。她最初不肯而且說她永遠不會把它透露出來。隨後經代表 她的大律師與調查委員會的法律顧問辯論後,她便改變初衷,而且說她可能準備在『禁止旁聽』情形下供給消息,可是她要先和律師商量。經商量 後,她在當天的調查工作結束之後,告訴我們說她願意在『內庭』供給消息,而且那項消息是對我們的調查工作,極爲重要的。翌晨我們復會,要 裁定她的禁止旁聽的要求時,她卻告訴我們,她又再改變了主意,不願公開地或秘密地供給任何消息。 

三〇三、 代表葉錫恩女士的大律師,在替葉錫恩女士辯護,說她不必答覆該問題時,提出了三點理由。他說,她在証供的副本已經表示不願 意供給該項消息,同時,在接受委員會的法律顧問盤問時, 又作同樣表示。現在要她把消息揭露出來,是不公平的。 我們認爲這種辯護,是謬誤 的,因爲不論她在証供副本中說過什麼話,也不能使她有隱瞞重大消息的權利。此外,當時她也不過是表示『不願意』而已,這是和她决定不論在 這是本港由律師及其他人士组成的非正式團整。.. 

任何情况下,都不予揭露是大不相同的。事實上,她也曾經將其他消息揭露,而那些消息也是她在証供的副本中,同樣表示不願意揭露的。她的大 律師繼續辯論說 。 雖然澳洲曾經有 McGuinness v. Attorney General of Victoria 案件,但以 Attorney General v. Mulholland 案件的判定作根 據,則該項消息與委員會的調查範圍並沒有充份關係,以致必須予以揭露。他又說,這件事和 Mulholland 案件不同,因爲,它和地方或國家的安 危並沒有關係。奇怪得很, 這種辯論竟然出自極力散播該項指控對我們的調查極其重要的人的口中 。 這種自相矛盾的情况似乎並沒有使他感覺爲 難,無論如何,他這種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如果那項指控有絲毫事實,它顯然就是對我們的調查非常重要的事。 

三〇四、 最後,她的律師更力圖辯論說,既然在刑事案件中,警方不需要透露密告者的姓名。處理販毒案件的危險藥物條例第二十三節也正 式予以規定。葉錫恩女士也應該有權隱蔽她以前對調查委員會陳述的指控的來源。 

三〇五、 這個比喻完全不倫不類。警方的告密者,向當局提供相當具體和可以辨認的資料,目的在使當局能據以進行調查和提出控訴。但在 這個塲合 

當事人不但故意不將消息的內容和來源告訴當局, 並使查究工作實際無法進行,而且鼓勵一個務員忽略職守和違反入警界服務時的誓 言,雖則他繼續在警界工作,也不在履行自己的職責。 

三〇六、 此外,通常向法庭及公衆提出的,並不只是向警方告密者的指控,而是指控所根據的事實和由他所指控而發現的實情。現在的情况 則正和上述的相反,因爲,現在發表指控的目的是在引起猜疑,而同時又把它的來源隱蔽起來,從而無法証實或消除那些猜疑。 

三〇七、 我們的法律顧問根據澳洲法院 McGuinness v, Attorney General of Victoria 案中所提出的以及英國法官在 Mulholland 及其他案件 所提出的各項原則,反駁說,該問題應由葉錫恩女士答覆。我們也認爲我們的工作及責任,都需要我們取得那項答案,可是,葉錫恩女士卻再度拒 絕那要求,所以我們認爲她蔑視本委員會。我們對這點的判定已詳載於附錄二。 

三〇八、 葉錫恩女士的行爲,不但蔑視本港的法律,說她是不受法律的管束,同時,更違背了她進入証人席時所作的宣誓,當時,她是向萬 能的上帝發誓說:『在委員會中,她會對所有問題,眞實作答』。不過,雖然蔑視本委員會可以被判罰款或監禁,我們卻决定不給她直接的處分, 只讓公衆的意見,來作審判;和那些有如下信念的人士來譴責。那些信念就是:誓言是必須恪守的,允諾是必須履行的,而警員是不應被鼓勵去違 背就職時的誓言,以及忽略本身的職責,而另一方面卻繼續戴着假面具去當警員——即繼續受職受薪的。 

三〇九、 如此行爲,如果得到寬宥,只會鼓勵賄賂和其他的罪行。因爲,假如一個警員的虛偽和不忠受到鼓勵,其他的警員,也可能受到引 誘的;同時,它製造了一種懷疑的氣氛,使犯罪與清白的人同受嫌疑。這是會對犯罪的人有所幫助的,因爲,這樣會使偵查或孤立他們的工作更爲 困難了。負有責任的機關都不會庇護不法行爲的。但執行權力的人一定先要找出實情,因爲,眞相不明即不能獲得進展,單將謠言反覆申述並不能 把犯罪的人和清白的人分辨開來的。然而,對於這件事,我們却遭到故意阻碍而不能得到全部事實眞相。 

(七十五) 

(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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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〇、 我們裁定葉錫恩女士蔑視及違背她踏入證人席時所作的宣誓以後,就不再視她爲證人,亦不再聆聽她的証供。其後,她的律師請求 委員會准許她的代表繼續於委員會旁聽,並獲得許可,但卻坦率承認不讓他們追究所謂『旺角圖謀』的指控是適當的。不過,我們仍需說明,我們 有無得到任何其他資料足以証實該項指控。 

支持或確立該項指控的主要希望望 -事實上,也是唯一的希望了——自然寄託在盧祺身上。但這個青年,說謊和誇大的本領極大, 所以很難倚靠他去証實任何事情。他的証供反覆多變,不但使人極難知道當時所發生的事情,甚至也不知道他要你相信的是什麼。盧祺好像隨時可 因塲合不同及發問的人的方法有異,而說不同的話,而且很少過了一個時間之後,還說同樣的話。雖則如此,甚至他這樣富於想像力的人,也從來 沒有提到,所謂交給葉錫恩女士的第一個及主要的消息,因爲他絕對沒有說過警方出錢收買他參與騷動;至於証實那個所謂歸咎於葉錫恩女士的消 息一點——不論它是什麼意思——那也是同樣難於確定的。產生困難的一部份原因是那項指控含糊不清。所謂『歸咎於她』是甚麼意思呢?是指她 爲導致騷動和示威巡行的各項事件的主要角色,抑或指她的確收買人參與或領先投擲石塊? 

三一二、 和所有沒有事實爲根據的故事一樣,盧祺所謂警方加以壓力這一回事, 跟着在答覆盤問而逐漸改變。 在某一個時期,他說曾受迫 供,但在較早時期則說他被迫簽一份警方預先準備的証供,說葉錫恩女士出錢收買他。但是我們設法要更縝密地確定証供的內容,及在何時與何種 情形下簽署等等,都不能得到確切的答覆。易博生 (Ibbitson) 先生及其他警官所提供的証供中,使我們相信並沒有什麼簽署証供,而只不過是易博 生先生簡畧地紀錄起在該段時間內盧祺所談的荒誕說話吧了。在這個紀錄中,曾涉及葉錫恩女士及貝納祺先生。它紀錄着他們計劃以盧祺爲首領導 示威巡行及向總督請願;它提及總督被推翻,貝納祺先生成爲總理,盧祺本人亦爲要員,且成爲國際新聞中的風頭人物;然後是說將進行千千萬萬 大示威巡行和騷動的荒謬的言語。 

三一三、 盧祺在作證供時,也提到好像是同樣荒誕和虛構的事。他說會被二十至三十名排成隊伍的警員毆打達千拳之多。這種證供就算是沒 有監獄醫官,易博生,柯伯連及戴略三位先生提出反證,也是很難使人置信的。這三位警官在該段時間內都會和他接觸,而他們的證供雖和盧祺的 被毆打的指控互相矛盾,但葉錫恩女士的代表律師對這點却沒有加以盤問。葉錫恩女士的代表律師極力設法要從盧祺取得證供,指控易博生先生曾 教唆盧祺提出對葉錫恩女士及貝納祺先生不利的指控。當易博生先生提出證據來反駁這些證供時,代表葉錫恩女士的大律師沒有列席旁聽,同時。 她的律師亦只在與此證供無關的其他問題上,偶發幾個問題而已。倘若這即表示盧祺的證供是有些份量和值得取信的話,這眞是一場演得出色的好 戲。關於這一點,監獄醫官曾受到盤問,不過,我們認爲沒有理由懷疑他的証供。他說,盧祺在四月十二日入獄時,醫官曾向他詢問而盧祺並沒有 說有什麽不舒服。四月十五日盧祺因參與騷動而被判罪之後,在接受身體檢驗時,亦沒有發覺瘀傷的痕跡。但是,如果他的確曾被人那樣毆打,則 在十四天內仍然可以發現傷痕。 

三一四、 伊輔先生和薛畿輔先生的證供,說當時曾看見盧祺的興高采烈,而且曾和盧祺談話時,盧祺也沒有投訴曾被毆打。這和他在不久之 前曾遭毆打的說法完全不符。我們不相信盧祺被毆打的指控。 

三一五、 我們認爲盧祺的証供本身絕不足以証明葉錫恩女士自稱曾收到的消息是眞的。 可是, 那項消息的眞實性也並沒有其他的証據可資 証明。 

三一六、 現在剩下來的問題是:單靠那件事實——即在七日的聆訊中,盧祺確實說過一些關於葉錫恩女士出錢使人擲石的話——是否就足以 表示葉錫恩女士所稱的那項警告的確有些眞實性,而不論他所說的話多含糊,形式有多大變化,內容又如何閃爍不定和自相矛盾。葉錫恩女士拒絕 把全部眞相透露,我們迫得只好出諸推想。我們猜想除了純屬巧合和每一項事件都是同出一源的可能性之外,我們還可以想出好幾個可以使那兩件 事的發生,而又不能解釋何以會有那項所謂警告的情况,不過,徒事猜想是無補實際的。 

三一七、 有一件事是很清楚的,那就是盧祺指控葉錫恩女士直接參加組織騷動事件一節,沒有受到旺角警署高級警官的置信。他們不但絲毫 沒有利用那項指控,而且還在冗長的查問中,很費心地指出盧祺的說法毫無根據,並且指出那種說法是由淆亂和誇大的幻想產生的。這項工作在四 月七日已宣告完成。那時,葉錫恩女士還沒有由她認爲『可靠 』的來源,收到更多有關毆打及獎學金的消息。那個『可靠』的來源,顯然已表示他 已無法找到另一個『忠實』的警員來聆聽他的故事。葉錫恩女士則認爲那些消息足以証明以前所提及的那項警告的。 

三一八、 我們把這件事放開以前,還需提到使我們的工作拖長和使到它更難處置的另一個因素。 

三九、 葉錫恩女士在供給証供時曾向我們說,她從來沒有意思要揭露『旺角圖謀』的指控的來源。她的大律師在本委員會中也始終採取同 樣的態度,而且也沒有說,這不屬於他據以出席本委員會的,關於各種事項的任務範圍。雖則如此,她的大律師,由開始以及在好幾個星期的時間 裏,不但把他的精神集中於那正當而又簡單的工作上,去辯明那來自盧祺身上的指控是不確實的。那指控就是說:葉錫恩女士是直接參加組織騷動 的人;而且,他更花精神於另一個目的,那就是散播及推動對旺角警署的匿名指控。 

三三〇、 調查委員會與法庭不同。後者的工作主要只和証明指控有關,調查委員會却需要確定所有和它工作範圍有關的事實。蓄意把有關事 實的資料隱瞞起來,便會使調查的目的無法達到,假如再利用調查委員會,來傳揚謠言散佈猜疑,同時,却把能够証明謠言是否眞確的事實隱蔽起 來,則爲害自然更大。一個大律師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他所辯護者的意圖。却仍然予以助長,我們認爲,他是應該加以譴責的。 

三二一、 我們從沒有認爲盧祺對葉錫恩女士的指控, 說她直接參加組織騷動一節, 有其眞實性。 我們也知道那指控並不是由任何事物所導 致,而只是出於他的愚昧幻想。我們如果把這件事完全放開,那麼,餘下的就只有下面的一個問題了:那就是葉錫恩女士以前的行動,對其後發生 的示威和騷動有多大影响。 

三二二、 葉錫恩女士並不是反對天星小輪加價的發起人,但是,她是協助推動和支持該項運動的一份子。她對我們說,她那樣做,爲的是要 表達衆人的意見。但是,其中難免也有些這樣的吸引力;那就是使她有機會在一件易得人心的工作上起領導作用;雖然,那項工作,對公衆利益而 言,也許並無重大的意義。自從她採取了行動,藉着一個簡單的問題,詢問衆人說:『你們希望交通費用增加,還是不希望呢?』去激發他們的情 

(九十五) 

(八十五)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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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她確曾盡了不少力量使那情緒擴張起來。她使衆人感到這個問題是不應該由一群有經驗和有識之士,研究和分析其中的經濟因素,正當地 爲各有關方面的利益着想,然後加以决定,而是應該由那些所知較少的人的觀感去决定的。 

她似乎認爲她在公共交通諮詢委員會的職位,並不影响她繼續推行反加費運動。她繼續把自己當作一個反對加費的鼓吹者而不是一 個能對所涉問題予以公平不倚的考慮的參議人。她的參議人的身份,也許使她的一切聲明更爲衆人所重視。不過,她似乎向來只認爲自己是爭端的 一方,不寕惟是,她還控責她的同事,說他們存有偏見和不够公平。因爲根據她向我們所提的証供這項控資是沒有理由的,故只能當作是沒有根據 及毫無價值的了。不過,該項控資和整個反加費運動一樣得到很大宣揚。一位富有經驗而又對境况不佳者的問題所知甚多的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說, 就它影响本港人民生活的程度來說,小輪加價問題遠不如毒品,不合法的賭博等重要,可是它得到最多宣傳。 

三三四、 無可懷疑地,在本年四月初,有關天星小輪加價事,一般的民意都異常敏感和激昂。同時,大部份的市民都以爲他們的利益和意見 都被忽略和漠視了。這便形成一種危險,就是當人們的情緒提高至最頂點的時候,騷動便會因而爆發。反加價運動在公共交通諮詢委員會提具和發 表它的報告書以後,仍繼續進行。它可能造成,事實上也產生了這種結果。那些示威者走到街道上,目的顯然多少要搗亂街道上的正常狀況,藉此 使別人注意他們和他們的主張。事實上,他們達到了搗亂的目的。 

三二五、 我們認爲懷有好意的人做事產生了不幸的結果以後,不能因爲他們是出於好意的,而可以逃避全部的責任。我們所謂責任,其意思 是指預先籌劃,小心與智慧,而且還包括對自己所採取行動的後果的顧慮。這不僅是應有的而是需要的。凡是要影响或指引民意的人都必需有這種 責任感。不論她怎樣不願意看見後來的情勢,葉錫恩女士由於她以往的行動,包括她對同事的公正態度的指責,及她直至四月五日內供給示威的靑 年以藉口和鼓勵,不論她怎樣不想這種情形發生,已經對其後情勢的演變發生了重大的影响了。 

三二六、 她好像並不十分了解當時在增長中的危險。雖然警方已經在四月六日早晨察覺到氣氛已達爆炸邊緣,同時前一晚的行動若是繼續的 話,將會產生混亂,因此警方亦加强了他們的力量。但是,葉錫恩女士對上述情形好像並無所覺。在面對我們時,她對政府所盡的努力,即在六日 發出解釋當時情形的傳單,更予大事批評,而她本人則不採取任何行動來阻止事件繼續惡化。她能否有效地做到任何事情,當然還是一項疑問。葉 錫恩女士在七日廣播了一項承認她與當時的事態有所牽涉的呼籲。那是值得讚美(註)的一項舉動。我們不知道如果她不是在七日而是在六日廣播 的話;或甚至她在那天下午於貝納祺先生的寫字間門外遇到年青的示威者時說出這一番話, 能否改變整個情形, 雖然我們對之極感懷疑。 不論如 何,事實是她在這一段時間內,並未採取任何行動。後來,在那天晚上,當她從樂宮酒樓出來的時候,她看見一群爲數約十五六個的青年人,手裏 

賴廉士爵士對於這樣描寫那項呼籲,提出極大保留。這並不是因爲他覺得這樣描述的方式是否正確,而是因爲(一)我們得到的關於那 項呼籲的內容和動機的資料不足以使他認爲那是一項正確的描述,而葉錫恩女士出席委員會時的態度,也不能使他確切認爲那項呼籲的 措辭不能有別的較不值得稱讚的動機;和(二)他覺得本港目前局勢微妙,使若干居民得到一種印象,以爲他們可以玩火,而且在火勢 燎原之後發表一項不經考查的,解釋性質的懺悔聲明就可以得到讚美,那是非常危險和絕對不可以容許的事。 

拿着她以爲是寫『支持葉錫恩女士 』的字樣的旗幟在彌敦道向南行看來極爲兇暴吵鬧,正如她告訴我們,已接近於瘋狂程度;但她却沒有勸阻他 們,竟然登上的士回家。她的車子在彌敦道向北行,大約在晚上十時十五分左右,在加士居道附近,她看見群衆向警察巡邏車投擲石塊,同時路上 也有很多石塊。就算這個『運動』是原來懷着好意的,這種情形也是極值得惋惜的,而且歸根說起來,它似乎已經產生了不幸的結果了。. 

三二七、 雖則如此,雖然我們認爲每一個人都應該從他的錯誤學習教訓,一經發覺之後,不再犯同一錯誤。我們確切認爲整個社會和政府都 不應持續討論導致騷動的個人的渺小錯誤,而應該集中注意在本報告書最後各章所載的事項,並從而獲益。 

第二章 示威者和騷動者 

三二八、 爲着要確定較早時期的示威和後來的騷動的關係,我們已經努力在向我們提出的証供中,盡可能準確地追尋早期特出的示威者個別 的活動。我們不能從蘇守忠取得証供,因爲,他將出席調查委員會變成一項表演而且拒絕發誓作供。他的解釋是:那些曾經發誓的人,在作供時也 說謊,所以他認爲發誓是多餘的一回事。但是由於他好像很少或甚至沒有參與四月六日下午以後發生的事件,所以我們認爲並沒有損失什麼有價值 的証供。其他兩個特出的示威者是盧景石和盧祺了;他們的行動是值得作較詳盡的探索的。此外還有李德義、歐陽耀榮、何允華等。關於他們的行 動的証供主要是他們自己說的,因之不完全可靠。其中尤以盧祺好像不知眞實爲何物而且也不管証供是否前後一致。他的証供往往是自相矛盾,而 且和其他較足取信的証人的証供有出入的地方。再則,其中若干証人都曾囚於芝蔴灣監獄一個時期,能在作供前曾彼此詳細談及這些問題。我們發 現他們的証供曾受到這些談話的影响。但是,我們顧到這些影响以及証供的不準確程度和曲解的情况之後,再從其他方面得到一些旁証,我們認爲 已經對這五個青年的個性以及他們在這次騷動中所起的作用,得到了廣泛和相當可靠的印象。在這裡不必詳細分列其他參加者的行動,但在附錄十 二中,我們摘要地錄起,他們在作供時告訴我們的,他們所以捲入這次騷動的原因。 

盧景石 

三二九、 盧景石於一九四六年在香港出生,他是由母親撫育成人的。他顯然從小就沒有和父親往還。在動亂發生的時候,他和他的姑母及兩 個姊妹,在九龍金巴利道居住。雖然他受教育的機會不多,他在七歲時便開始入學。但當他在大約九至十四歲的時候,他就要輟學做看門小童或侍 役的工作。一九六零年,他返回夜校肄業,爲期有三個月。學費是由他母親的一個朋友支付的。不過,在他入學後的第四個月,那人便停止支付學 費了。所以他就在金巴利道一間酒吧當看門侍役和在一間夜總會演唱過一個短時期。一九六四年,他曾在總統酒店供職一個月。騷動發生時,他的 職業是自由活動的旅遊响導,收入極不穩定。月入顯然約在一百至七百元之譜。本年二月,他被控盜竊。結果,他被判簽保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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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三三〇、 他最初與蘇守忠出現於天星碼頭的事,已會予以提及(見第八十三段)。據他說,他應蘇守忠的請求,發表了一篇演說,促使群衆 支持對(天星)小輪公司的對抗。他說,他們不一定要用絕食的方法, 而可以用請願書信件等等作行動表示反抗。 他告訴我們說, 他到天星碼頭 去,是因爲他對所提議的小輪加價及其他各項的加價,例如租值及巴士票價等,感到關切。他在報章看到的,關於蘇守忠絕食的消息,使他不能忘 懷。至於他對蘇守忠的觀察等等,前此已曾加以叙述。往督轅的請願,他是個領導份子。 同樣, 在蘇守忠被捕後, 在會見葉錫恩女士與貝納祺先 生,數度往中央警署,探訪蘇守忠父母,以及其後至少在與盧祺共同率領的早期九龍巡行事件中,他都是領導人物。盧景石承認,第一次巡行到弼 街,提議轉頭而行的人就是他。但是,他向我們作証時,通常似乎極想把盧祺指爲當時的主要領導人。當他把他和盧祺返回天星碼頭廣場後所作的 演說詳述以後,他說,那時群衆的情緒已有所改變。他聲稱他其後已經不是全心全意參加向北行的巡行了。他又說,當群衆離開李鄭屋以後,他覺 得那些人群已不是原來那批來自天星碼頭的人了。原來那群人多爲他的朋友,但離開李鄭屋以後的那批人似乎對天星小輪的問題不甚感覺興趣。不 久之後,他們遇見警察,他說他便提議要和他的同伴離開人群。結果,他自己最後便在普慶戲院處離開群衆,返回金巴利道,但他要到上午四時三 十分才抵達那裏。假若他是在其後的尖沙咀事件發生前,便離去人群的話,那麼,他要這麼遲才返抵目的地,着實有點奇怪。事實上,李德義也聲 稱在尖沙咀看見盧景石。 

三三一、 他對我們說,當夜盧祺和另一個小童,非常活躍,去安排下一晚的一切,但他卻在翌晨,用電話與一位記者聯絡。由於那記者的查 詢,他便告訴他說正在籌備當晚要舉行的龐大示威巡行。該示威巡行,將於彌敦道作兩翼進行:一部份參加巡行的人,由荔枝角而下,而另一組則 由尖沙咀區出發。根據那記者說,盧景石繼續告訴他說,他已和各徙置區『要參加遊行的人』及某種『小組』有了聯絡。 

三三二、 在革新會的會議中,盧景石似乎担當很重要的角色,他對我們說,他得到的印象是:貝納祺先生與黃博度先生的態度是:他們是否 繼續舉行示威與革新會毫無關係; 但革新會只會支持在政府大球場召開的大會。 他堅持說, 在革新會會議當中及在會議之後,都沒有對在下午八 時於九龍會面一節(見第三四六節)及舉行更多示威行動一事(見第一二六節)有所討論。其後,他在堅尼地道步行和訪問麗的呼聲的事已經提過 了(見第一二七節)。他說,他和呂鳳愛女士進餐後——這件事她也有提及——便和她乘佐敦道小輪返九龍,意欲乘搭巴士回家。但是,發覺巴 士已停止行走了。他說,那時大約是下午十一時十五分。雖然,按照我們得到的其他証供,當時的時間可能早得多。而根據葉錫恩女士所說,盧景 石在七日告訴她,他和呂鳳愛女士是在彌敦道進餐的。無論如何,根據他對我們所作的証供,他由港島闾來,發覺巴士已經停止行駛時,他便和呂 鳳愛女士往彌敦道。在那裏,他查問誰是領導群衆的人。他知道那人是盧祺以後,便想把安排在政府大球場召開大會的消息告訴盧祺。他又說及警 察施放催淚彈和有些群衆只在那裏玩玩的事。當催淚彈發射時,他們好像在『遊戲』一般的逃走。他又說,有些人只在叫囂,另外有些人則高舉牌 板。他說,那些牌板雖與前一日的不同,但是,仍然寫有反對小輪加價和反賭博的標語。他獲悉盧祺手下有三組人群,一在旺角、一在窩打老道、 一在近普慶戲院。 他並說 他在普慶戲院附近,看見盧祺『在騷動 』。他站在西貢街轉角處觀看群衆,同時一面等候着盧祺的同音,可是盧祺並 沒有那樣做。盧景石說,他後來成了一小隊人的領袖。那險人,爲數約一百名,都是他所認識的。他叫那小隊人離開大隊的群衆後,便帶領他們, 

沿金巴利道而行。他聲稱,他們在那裏『散隊』後,他便回家了。但在更多的盤問下,他勉强地承認他看見人群中有些人投擲石塊,而他則向他周 圍的大約十個人提議,向總統酒店投石,擊破該酒店的窗戶,因爲他覺得該酒店管理部尅扣他的錢銀。而事實上根本沒有向該酒店擲石,因爲警方 人員已趕到現場,而他亦回家去了。 

111111111 在人群中,他說他聽到有些人高呼『他們爲什麼放催淚彈?』『他們爲什麼毆打那年青人?』當他被問及他參加這次騷動的感覺或 理由時,他的答案是很難確定的,但它好像暗示,他在第二天的晚上不和盧祺在一起,是因爲他想盧祺的行動是犯法的,而他則希望自己的行動沒 有破壞法紀。 

三三四、 由於他大概被認出曾參加在總統酒店外的騷動,所以翌日他被捕或被傳到警署。他被控參與騷動並被判罪。在四月十三日聆訊時, 根據法庭紀錄,他承認大約在十時卅分左右,他和盧祺在彌敦道率領群衆,由尖沙咀方面向油蔴地進發。當時盧祺高聲詢問群衆,是否懼怕警方人 員,催淚彈,手榴彈和槍彈;盧景石則領導群衆高呼不害怕。我們聆聽所述後,並沒有理由懷疑他被判罪是恰當和紀錄是準確的。因爲該紀錄,使 我們更清楚地知道他那天晚上在九龍的行動。 

三三五、 他在作供期間,有一個時期樂於贊同此次騷動可能有其他組織在幕後支持的說法。他說看見有一個瘦弱而戴眼鏡的人在四日晚上至 五日早上和蘇守忠一同在小輪上出現。他繼續說, 當那些示威者在五日晚上至六日清晨集合於天星小輪碼頭時, 那個人再度走近他, 並大約對他 說:『如果我繼續忠心地和群衆在一起,我將不會被人忘記的』。他對於這件事的証供含有推諉的,閃縮的和不實在的性質,所以不能使人相信。 三三六、 他強調說,他在四日和五日的黃昏之前,並不認識盧祺、蘇守忠、呂鳳愛女士及他所述及的任何其他的人。 

祺 

三三七、 証人盧祺既然對於事實如此漠視,對於他的証供的任何一部份,應相信至何種程度, 頗難衡量。 雖然如此, 他對他自己的早期歷 史,似乎沒有理由要說謊。他所叙述如下:他在一九四七年五月在香港誕生。他在一九五三年至一九五九年內在廣州讀小學,然後來香港與他的母 親一起居住,以至他的母親於一九六三年自殺逝世時爲止。他在母親逝世後和嬸母同住,但當九龍暴動事件發生時,他和一友人在九龍馬頭角道租 賃的一房內居住。他的父親似乎一向在中國居住,在一九六一年就在那裡逝世。在香港他在一中文中學肄業一年半之久;然後轉讀另外兩間學校, 最後到一所工業學校肄業。他在一九六四年輟讀時已升至第四年級。他在我們面前,只要他願意,他說出來的英語頗佳。 

三三八、 他說,在他離校後,他在南海紗廠做一個月學徒;在光達行做了五天火油送貨員;在一九六五年一月十五日,他申請入警界,但沒 有成功,再過些時他在新新織造廠當了一個月學徒,然後又在大同織造廠做了不到三個月的學徒;在國泰織造廠做了半個月。然後在一九六五年六 月廿八日他轉到美亞鋁品公司做事,直到一九六六年內的中國新年過了五天之後,他就辭職了。從這個時期以至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他也曾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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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製衣公司工作,一製鞋公司工作,在另一製衣公司作爲一包裝工人,以及在華商進出口公司當經紀。他每日最低賺四元七角,最高賺十一元七角, 而他平均每月可賺大約從一百三十元至二百五十元。他說,他一找到較好的職務, 他就放棄原職。 他說, 他時常跟工頭發生爭執,因爲工作的制 度不合理,而且他以爲他自己照自己的意思去做會做得好些。 他說, 有時他一定要從早上十時工作至下午十時爲止;他以爲一般的工作環境是欠 佳的。 

三三九、 四月五日他從九龍乘尖沙咀輪渡海,據他說,他是想去一間律師樓,詢問有關他的母親遺留給他的一層約值四萬元的樓宇的問題。 那天是清明節假日。他提到在渡海輪上和兩位坐在附近的西人記者談話;他對他們說,他去見律師,想討論關於在元朗開一賭場之事。其中一名記 者提及有人正在實行絕食抗議天星小輪船費加價之事,並問他是否也要參加,但他說他將不參加,雖然他從早報上獲知此項抗議之新聞。他認爲此 項抗議並無違法,他準備支持抗議的人,因爲他以爲天星小輪船費加價可能引致一種『連鎖反應』。 

三四〇、 盧祺渡海到了香港之後,他在尖沙咀碼頭廣塲看見一小群人圍觀這位絕食抗議的人,也看見有人跟他握手。盧祺說,由於突然的衝 動,他跟從來沒有見過的蘇守忠握手以資鼓勵。他並自動要求參加蘇守忠的行動。他要蘇守忠在他的紅色的短外衣上寫下列的中文字:『反對天星 輪船費加價 』和『反對賭博』。盧景石也跟着參加了他們的活動,並且發表演說。隨後蘇守忠和盧景石走近小輪碼頭進口的那些旋轉機時,蘇守忠 就被拘捕。 

三四一、 盧祺說,他從盧景石獲知蘇守忠已被捕的事,但証實說,他親自提議到總督府(見第九十二段),而且親自將盧景石給他的一份呈 

文交給總督副官,雖然盧祺對我們說他不知道該呈文是誰寫的。他說和他們一起到總督府的人中有記者及警探。盧祺,盧景石還有其他兩人是乘一 輛的士去的,其餘的人是徒步的。其後他們在市政局會議廳外面會見葉錫恩女士及貝納祺先生之事,據盧祺說是由他提議的,因爲他想見葉錫恩女 士或貝納祺先生。盧祺繼續說,他知道葉錫恩女士是這次反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運動的一個贊助人,而貝納祺先生是一位樂於帮助工人階級,給予 他們法律指導的人。他們到達警署之事,盧祺跟尖沙咀警署値動警官的電話談話,早已叙述過了(見第九十六段)。我們最初的印象是盧祺有意以 這次談話作爲後來遊行的一種合法的保障。這種印象後來由盧祺對我們所作的供詞獲得証實。他的供詞說,他在中區警署外面答記者問時,曾宣佈 他獲得警方允許舉行一次遊行;而且在他如此說時,心目中所想的是那次電話談話的。盧景石作証說他在這時聽見盧祺在電話中輕聲說話,並說: 『先生,蘇守忠現在已經被捕了。』隨後又說:『呀,他在中區警署。葉錫恩女士早已在這裡。這次有一男西童。』然後繼續說:『我可以繼續進 行嗎?』這種說法似乎和值勤警官所供述的完全不同,但是我們不能獲得這次談話的進一步証明,而且覺得不能祇是根據盧景石的供述,就認爲這 次談話顯示他們有某種更廣泛的預謀。 

三四二、 無論如何,盧祺聲稱,在到過警署及蘇守忠家裡之後,他和盧景石及呂鳳愛女士渡海去九龍,當時有警探及記者陪伴着他們。在九 龍那邊,大概已有十個青年帶同旗幟已聚集在一起。他堅持說,這是沒有預先安排的。但他似乎負起指揮他們的責任,並開始向過路的人演說,請 求他們簽名及支持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的抗議。他對後來的遊行願意担負全部的責任,因爲他說遊行是他倡議的。他和盧景石一起,領導了大約十 

二至十三個人經疏利士巴利道轉入彌敦道。他說,當他提議去遊行時,其餘的人祇是跟着他走。當他們到達弼街時,遊行隊伍已擴大成一大群人, 但當遊行隊伍返回尖沙咀碼頭時,他仍然在領導那批人。他雖然証實他向這一群人演說,但是他聲稱當他對於殖民地及殖民主義提異議時,他表述 得不好。他眞的感覺到,香港的情形異於常規,美國已經在發射火箭去開發月球,但十八世紀的制度仍然在香港存在。他說他要求群衆離去,盧景 石則提議在彌敦道上舉行第二次遊行。他聲稱他自己走到倫敦戲院外面的巴士站。在午夜他就搭上一輛巴士回家。盧景石對於盧祺在當晚的描述是 頗令人尋味的。盧景石說,盧祺當時像一位將軍,或者一位訓練員,走來走去,叫群衆停一停,向左轉,向右轉,把標語牌舉起等等。盧祺早年在 廣州所受的教育,可能使他有若干政治遊行的經驗。 

三四三、 翌晨, 四月六日, 盧祺在早上八時, 去找呂小姐——盧祺說, 這是他們在前一天晚上約定的。 他們一同吃了早餐之後, 就乘船 渡海。在到達香港時,遇見若干記者。他們去西區裁判署及隨後和李德義和莫樂偉的會晤以及在革新會內寫書面陳述等等經已予以描述 ( 見一〇九 段)。隨後的第二次到總督府之事同樣也經描述。其後處祺和他乘了世界夜報的一輛小型貨車離去。隨後是往南九龍裁判署以及盧祺打電話給革新 會〔見一五——一一七段內)。在電話中,他獲知已經安排要在當日下午五時半在貝納祺先生辦公室舉行的一個會議,他把這事通知李德義及莫 樂偉二人。盧祺說,他後來在九龍上海街一家飯店外閱報時, 有一記者走來,告訴他商業電台想見他。 結果他便前往荔枝角的商業電台,因此沒 有赴在貝納祺先生辦公室會議之約。 商業電台很明顯地, 對於這次會晤並沒有那位記者所宣稱的那麼熱心, 但是盧祺的確是得到電台一位職員接 見,而且予以錄音,雖然並未將錄音廣播出來。雖然如此,我們收到一份錄音的紀錄,該紀錄清楚地表明盧祺當時的意向及他的作爲一位証人的不 可靠性。 

三四四、 在他的証供中,他好像極力想給人一個印象,即在六日晚上所舉行的示威巡行,跟他有很少或完全沒有關係。他說很多人提議再來 一次示威遊行,他所持的態度是:『我沒有權力來阻止他們舉行示威遊行的,但是我希望他們不會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來』。在証供中,他說他在 被訪問時曾說:『我說,當晚可能有些人聚集在天星碼頭外面準備示威遊行,雖然我不同意示威遊行』。這與他的錄音談話紀錄是不相符的。錄音 帶中以下列的話結束: 

『今晚,任何工人、學生、居民協會、工會、團體和居民,假如有時間的話,可以在尖沙咀廣塲集合,不論他們住在九龍或香 港,都應在那裡齊集。他們應該凖備些「牌樓」,標語等等,有人答應我,屆時會有糾察員維持秩序。示威群衆已答允我,他 們不會毀壞公物和避免違反法律。 

同時,我希望警察和本港居民互相合作,因爲每一個市民都是納稅人』。 

三四五、 從這段錄音和他以後的活動,可以很明顯地看出他在當時努力爭取支持,要在當晚再來舉行一次示威遊行。 他告訴我們說, 他離 開商業電台以後去過天星碼頭, 並在九廣鐵路車站附近的一張椅子上看報紙。 當時一位他不相識而自認是一名紡織工人,名叫任蝦並且是一位支 持盧祺的人 , 向他談話。 他從那裡和任蝦一同到九龍青年會; 然後又到一家工人俱樂部去, 希望得到工人們對加價的反應; 他們又一同去黃大 仙區。 

(五十六) 

(四十六) 

三四六、 他從上述地方得不到支持,又同任蝦回到天星碼頭,同時在那裡接受一位記者的訪問。在証供中,他告訴我們說,盧祺指出他到火 車站是要在當晚八時和盧景石會面的。接受訪問後,任蝦邀請他在加連威老道和加拿芬道口的一間飯店吃晚飯。 

三四七、 盧祺的証供時時顯出在說謊和充滿混亂,使人覺得他不可靠。這種感覺現在變得特別强烈。 

三四八、 他在作証時告訴我們:晚上十一時十五分左右,在樂宮戲院對面,有一大群民衆環繞着他,想和他握手。他又被抬上到一個交通標 誌牌上,並且被一群快樂、說、笑着和喊着反對小輪船費加價的民衆要求作一次演講。他說:他只說了四句話:『不要怕警察拘捕,因爲我們的 和平的示威是合法的』;『支持葉錫恩議員,支持反對小輪船費加價的力量到底』。他聲言他只說了上述幾句話,群衆向他歡呼鼓掌後,他就叫人 組織糾察隊維持秩序,但是各人都自願要做糾察。他說:他然後和群衆向着倫敦戲院沿彌敦道步行,當時有二名穿着便服的英人警司和一名穿着便 服的華人警司及六十名警務人員沿途監視及保護。他們走近西貢街口時,雖然尚未做出什麼事,却受到催淚彈攻擊。他說:他並沒有轉過頭來看在 他後面的人在做什麽,但是他覺得並沒有人抛擲石塊,他沒有看見有車輛被焚,也沒有看見交通標誌牌被人拆下。他聲言:第一個暴力行動就是施 放催淚毒氣。他繼續說:他並沒有看見任何穿着制服的警務人員,但是他只能認出幾個便衣探員。再經盤問之後,他強調沒有看見抛擲石塊、拆除 交通標誌和焚燒車輛的事。有一個衣服整齊的青年男子走近他,以恐嚇的態度斜他推翻車輛,可是他逃開,直至他後來在瑞興百貨公司附近從一輛 巴士下來,才看見車輛被推翻。 

三四九、 這些話和他在未被召作供之前向代表我們的一位華民政務司署官員所作的供詞有非常不同。該供詞紀錄如下: 

『晚飯後,我們沿着彌敦道走向倫敦戲院(在彌敦道和柯士甸道交界處),在那裏我們看見一大群民衆作抗議示威。他們當中 有些人認識我,他們把我抬起,站在一堆『修理道路』的交通標誌牌上面,請我向群衆致詞。我照做了,而且是在至少四名警 司和大約六十名警務人員面前做的。隨即由我領導開始遊行,大約有三、四千人參加。 

當我們到達彌敦道普慶戲院時,我看見了另一大群的民衆在那裏,也有軍人和警察等等。有人向軍警抛擲石塊和任何近便 拿得到的東西。當時情勢非常混亂,而群衆又滿懷敵意。然後我看見警察向大衆拋擲催淚彈等等。車輛被焚;有吶喊聲;有更 多人參加並將更多的東西向警察和軍隊抛掷。有些人倒煤油。當時情勢已不能控制,我於是力勸群衆回家。有些我不認識的人 强迫我放火焚燒停放着的車輛,我記得其中有一個衣服整齊帶有手套的人,他好像在暴動時組織一小群人。』 

三五〇、 這段先前所作的供詞和他後來的証供顯然有尖銳的抵觸,我們認爲這段供詞很可能較爲接近事實。 

三五一、 其後,他的申述和証供變成特別使人迷亂和難以明白。他說會被警察推入一輛巴士以便保護他,他又說及乘搭沿着正常路綫而行的 這輛四號A巴士,看見車輛被焚,下車勸告人不要這樣做,看見瑞興百貨公司被搶掠——但是他這段口供的態度和証供的內容很不眞實,而且很混 亂,紛擾和帶有狂想,所以不值得予以複述,而且也不足以作爲推定他當時所做的事的根據。他聲言在當晚很遲回到近上海街的廖創興銀行大厦休 

息之前,他把那曾使他惹人注意的紅外衣丟開。他說:當他在第二天早晨約五時出來的時候,就因破壞宵禁令而被捕。他後來被判煽動群衆破壞治 安有罪。 

三五二、 他投訴說曾挨打,我們已有提及而且不相信。他提出的關於葉錫恩女士的指控,已經在本篇第一章論述過。他在一九六六年五月十 五日也曾作不利於貝納祺先生和社會民主黨黨員的同樣的指控。 

三五三、 李德義是一九四五年在吉隆坡出生,三歲時隨母親回到中國,一九五六年跟隨母親來香港,同行的有一個弟弟和兩個姊妹。他的父 親大概還是在馬來亞。一九六〇年以前,他還是在小學讀書,離開學校後,他在南海紡織工廠做工,當了三個月印布學徒。後來,他做些縫毛絨衣 的散工,最後在青山道二百五十三號當了一年縫毛錢衣的學徒。跟着, 他到民生大厦的祥發紡織工廠工作了一年。 他又退了職, 根據他自己的說 法,是和潮州人合不來。又在一些未註冊的工廠,工作了一個短的時期。他曾到金門麵包工廠工作了二十天,然後又在一所未註册的工廠,重操紡 織故業。最後他在一所塑膠工廠工作了三個月,當時每月月薪大約是七百元。直至一九六五年七月,他入監獄署做事爲止。同年十二月,他退職, 因爲他行爲不檢,先後被投訴三次。他又到觀塘之益美紡織工廠工作,支日薪每日拾元,工作了一個短時期,他又離職了。最後他在長沙灣道一個 朋友開設的喫啡檔裡工作,除了飯烟受供應外,每日還拿四元薪酬,不過工作了兩個月,因爲啡檔賣盤,又失業了十天。他辯稱,因爲待遇低, 故屢次改換工作,並且,他的母親長期生病,父親又不滙錢回來,故入息不足以奉養母親。暴動發生的時候,他在石硤尾徙置區第十座,和一個叫 莫樂偉的人同住。根據他說,他搬到那裡,因爲他自己在南生村的屋租了給別人,來還淸母親所欠下別人的款項。 

三五四、 在四月六日凌晨,他聽到住所外有很多反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遊行所發出的聲音。他說,他跟着群衆沿着青山道而行,是完全出於 好奇,因爲他對於天星小輪船費加價的事是不大清楚的。他跟着大隊到了天星碼頭,當人群沿着彌敦道行的時候,群衆越來越多。他估計人群到達 了天星碼頭後,大約有一千人。他說,薛畿輔先生對在那裡人群中『一位名叫盧景石 』的人說話,叫他在五分鐘內離去,否則警察便要對他們採取 行動;這與盧景石所說他已回家去了的話是矛盾的。當時,人群中有些人開始離去,但是他看見有人互相扭打,又聽說薛畿輔先生被人襲擊的事。 他說他看見『穿着制服的警察及警探及一個警司用警棍敲打人群 』, 他又看見五個人被捕, 但人群跟着就散開了。 他和莫樂偉一同搭的士離開現 塲,回到家裡。他說,他很高興自己參加了示威遊行。 

三五五、 次日,即四月六日,他聽莫樂偉的提議一同到革新會去。他們在九時剛過了到達,見到了該會組織秘書黃博度先生,然後提具一項 書面陳述。後來他又陪同盧祺,一齊去總督府及南九龍裁判署。他從盧祺口中,知道當日下午在革新會有一個會議,他於是參加了。他知道那次 會談主要是决定在四月廿三日晚上七時三十分在政府大球場舉行一個民衆大會;同時,不能再有示威遊行。 他說, 會議後, 由蘇守忠及盧景石提 

(七十六) 

(六十六) 

議,去麗的呼聲,一同看四月六日凌晨遊行示威的紀錄片。看到示威的影片,他很興奮,但他告訴我們他不想再參加示威遊行,而只要搭深水埗小 輪渡海,直接回家睡覺。他說,莫樂偉雖然整天陪着他,但乘另一線的渡海小輪回家了。我們以爲不能相信他這一部份,關於後來的活動或根本沒 有活動的証供。 

三五六、 他承認他在四月十日被捕,被控在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煽動暴動及破壞一輛AE八五五八號的私家車。他在法庭上認了罪,承 認所控屬實,但是以年輕及性情容易衝動爲理由,要求滅罪。並且指出他曾經在監獄署工作,入獄恐會引起打鬥。 

三五七、 他因爲煽動及破壞產物的罪名判入獄兩年,同期執行;但是他從沒有提出上訴或申請重審,雖然他對我們說,有人曾答應他如果他 認罪,就可以減輕刑罰。他又說,他曾被毆打。我們加以詳細訊問後,覺得這些指控,似乎多是不足信的。 

三五八、 在芝蔴灣監獄前來作供的若干犯人包括盧祺在內,向我們訴說,他們曾被警察毆打。盧祺在他的一篇比較說得可怕的供詞裡,指出 盧景石曾被惡意毆打,但是盧景石本人却沒有這樣的陳述。盧祺的情形是特殊的。他的指控和葉錫恩女士的有關一項圖謀的指控 -雖然葉女士的 指控是無証據的─可能有所聯繫,這件事和我們的職權範圍有相當密切的關係,因此我們認爲需要仔細加以研究並據以採取適當行動。(請參閱 第三一- 三一七段。)從芝蔴灣監獄來的其他若干青年的指控則又屬不同種類。 

三五九、 假如那些指控是有多少眞實性的話,當他們個別在庭上作供時應該就會提出的。事實上,他們在覊押或在受審的時期,都沒有一個 人提出那樣的指控。甚至在有法律的代表爲他們提請重審或上訴時,也沒有提出那樣的控訴。無論怎樣,除非証供可以說明暴動前的情形,否則確 定暴動後發生的事情,對我們的目的並沒有什麼幫助,而且我們認爲也不屬於我們的職權範圍。因此,我們不想給人以一種印象,就是我們在調查 這些指控是否眞實。我們只要說,就我們而論,提出這些指控的情况不能令人置信,也並不能使我們認爲有理由懷疑對於這些青年在被捕前的活動 的判罪是正確的1 這些判罪早已在法庭存案——提出這些指控情况也不能使我們認爲爲了要達到我們進行調查的目的便可以重審這些已由法庭判 央的案件。本委員會並不是可以審議這些判决的上訴法庭。 

歐陽耀榮 

三六〇、 歐陽耀榮於一九五一年,在香港出生。他在廣東道和母親和姊姊同住。出生後不久,父親赴美國做事,每年滙款美金八佰元給歐陽 耀榮的母親。他的母親和姊姊亦出外工作,兩人每月共約二百五十元 。 他說: 他曾經受過六年小學教育;並且在一所中學肄業三年。在暴動期 間,他正在灣仔一所中學就讀。 

二六一、 四月五日早晨他預先和朋友約好的旅行臨時被取消了。他便坐巴士暢遊蘇屋村,然後渡海去看他從報紙上得知的一位以絕食抗議的 青年。他認爲如果天星小輪船費加價,其他事業也會加價,從而市民的生活水準便會降低了。他在十時到達目的地,看不到那位絕食的青年,於是 

便在大會堂四週散步。當他回來時,蘇守忠已在那裡。蘇守忠要求看報紙及歐陽的反應已載在第八十八段裡。他站在那裡,手中拿着一份刋登有關 蘇守忠的圖片和文章的報紙,直至大約十二點才離開。然後去飲茶和散步,又回到蘇守忠站立的地點。一堆人和蘇守忠一同站着,包括一位名叫林 兆樂的青年在內 。 林兆樂脫下寫着和蘇守忠衣服上的字相同的外衣。後來,蘇守忠給歐陽耀榮一面牌板, 上面寫着『反對小輪船費加價,反對到 底 』,並且吩咐他站在那裏,拿着牌板,好讓人看到。拿著牌板,站了一會兒之後,他就蘇守忠的提議,拿着牌板和林兆樂一起渡海。蘇守忠所持 的理由是,他們的活動不應該只限於香港方面。 

三六二 、 到達九龍後,林兆樂爬上一個廢物箱上,開始向過路人們演講,籲請他們支持反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並且請他們簽名。大約半小 時後,另一位青年譚日新(見第三九〇段)加入。他手中持着一面小旗,寫著『請你們簽名 』。譚日新手中也拿着一本空白的練習簿,讓過路的人 們簽名。那時,一個歐陽耀榮不認識的婦人,上前把數本練習簿交給林兆樂以備路人簽名,譚日新把一本練習簿交給歐陽耀榮,讓他叫人簽名。其 時,呂鳳愛女士上前向他說:『告訴你一些消息——蘇守忠已經給警察逮捕了』。她又提及有幾個人已經到總督府請求釋放蘇守忠。 

二六三、 聽了之後,他和譚日新,林兆樂便跟她一同過海。他以爲那項逮捕是無理由的,而他是做得對的。他和其他人步行上花園道,加入 站在總督府前的人群。以後,他又和人群跟隨盧祺進入中區政府合署。 

三六四、 歐陽耀榮說,盧景石和其他人跟着葉錫恩女士到中央署時,他和其他約十個人去天星碼頭廣塲等候。等盧祺,盧景石及呂鳳愛女 士到來之後,他們便依照盧祺的建議,過海到九龍。他以爲到九龍的目的是高舉橫幅旗幟及牌板以及示威遊行,好像在香港方面所做的一樣。到九 龍時,已經是八點鐘,他們在尖沙咀廣塲示威了大約十五分鐘,請過路的人簽名支持。他說盧祺說過:『我們現在開始遊行吧 』,盧祺和盧景石領 頭,他和其他的人跟着,互相呼叫助威。他說:行到公衆四方街,已是十點鐘,他離開大約有一百人的群衆,把拿着的旗幟給了其中一人,便回家 了。他回家後,給母親罵一頓,說他是好管閒事的人。 

三六五、 次日大約中午十二點鐘, 他到九龍尖沙咀廣塲看看有沒有人站在那裡;他看不見什麼人, 又過海去香港看看;還是沒有人站在那 裡,於是,他又過海回到九龍。上岸時,看見譚日新手中拿着用紅漆寫上中文的一面牌板。他告訴譚日新不要站在那裡,那是會有危險的。因爲他 從報章上看到,先一晚在李鄭屋地方有人投擲石塊。不久,一位警務人員來到,並且告訴譚日新在五分鐘內離開,否則會被控阻碍行人。譚日新 答說,他沒有阻碍行人,祗不過是有一堆人圍着看他而已。譚日新沒有移動,於是被捕了。看到這種情形,歐陽耀榮非常生氣,他跟三、四個曾經 在九龍和他談話的人,立刻過海到香港方面去,祇是要站在蘇守忠未被捕前所站的位置,舉行無聲的抗議。 

三六六、 在香港方面,他和那幾個人,雙手拿着報紙,像在看報似的站着。一些人圍攏上來,他說,他們很害怕。他和跟他一起的人步行至 隣近的填海土地,一個女孩子上前告訴他們,當天下午五時半,在太子行十一樓有一個集會,蘇守忠也會到會的。 

三六七、 他參加了集會(情形已見上述),然後和其他的人一同到麗的呼聲辦事處看前一晚的舉行示威遊行之紀錄影片。他說,在影片上看 到人們不像是有理性的;事實上他當時覺得不安,而且覺得那些他不認識的示威者行動過火。他最後說,他以爲參加示威的人好像頭腦不清楚。 

(九十六) 

(八十六) 

三六八、 看過影片後, 他和同行三人渡海返回九龍。 他然後向我們叙述:他和一個不相識的中年人搭一輛十號巴士,平靜地到達佐頓道碼 頭。大約晚上十時二十分,他吃了一頓簡單的晚預後,步行回到廣東道的住所裡。如果考慮到當時該地區所發生的事情,以及十號巴士所行的路綫, 那麼, 他說的話, 雖然不是不可能,却似乎不見得是事實,而且絕對不能和他被控當晚煽動暴動的罪吻合的,然而根據法庭的紀錄,他對於上項 的指控,却是認罪的。他承認主控官所指陳,說大約在晚上十時半,他帶領一羣示威者,沿着彌敦道而行。他首先用一塊磚頭把一個停車收費錶打 壞,其他在附近的人便跟着他的榜樣做。認罪後,他說,他給一個戴眼鏡而曲頭髮的人利用了 請求減刑。 後來,他接受律師勸告,申請重審輕 判,但不否認罪名。他向懲教官悔過,因之懲教官說那是青年人一時衝動的行爲。並且寫了一份關於他和他的家庭的良好報告,又說他是坦白和樂 於回答詢問。法官在重審時,重視懲教官的報告,由而減刑期爲六個月。 

三六九、 直至陳述到他所說的乘搭十號巴士一事爲止,歐陽耀榮對我們的態度也是坦白和樂於回答詢問的,但是其後,也的態度改變了。他 設法解釋向法庭承認這些罪行的理由時,也是變化多端和不能令人置信,和他在較早時作供大有不同。他說及有人曾向他保証:他被控的罪名是很 輕微的,對他不會有什麼大不了。對於他爲什麽在十日簽署供詞的問題,他說:『因爲我想抛擲石塊的罪名是毫不嚴重的,所以我簽署了供詞』。 三七〇、 他又說:他在法庭中很懼怕,因爲有兩個探員站在他身邊,但是後來他又改變主意,至少是首次在調查委員會中當衆作被毆打的的 指控。 

何 允 華 

三七一、 他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在香港出生。他的父親是一名看更人。他有三個兄弟和三個姊妹。他曾在小學讀書四年,後來他到九龍重慶大 廈當學徒,由一位師傅教他雕刻象牙。今年四月時,他已當了學徒兩年,再一年他就習技期滿。他在當時除了有食宿外,每月還可得十元。但是習 技期滿後,當工匠每月便可獲五百至七百元。 

三七二、 何允華的態度表現得坦白和肯說話,但是他的証供一開始就對爲什麽在五日晚上往天星小輪碼頭參加反對船費加價示威運動,作一 連串顯然矛盾的答覆。在某一階段,他說過去碼頭是爲了呼吸新鮮空氣,但是他然後又極力強調:他是因爲看到早報說及蘇守忠被捕而去的——其 實蘇守忠是在那天下午較後時間被捕的他不承認他把日子或時間弄錯了,但是他最後轉而提出一種不能使人信服的解釋,說是他的雇主告訴他 的。這種說法和他所描述的他的雇主的性格不大符合。因爲他說他的雇主很靜,並且對學徒疏遠,何允華甚至不知道他的全名。這些矛盾和他對於 爲什麽在第二天去舉着橫幅旗幟的混亂描述,令人得到一種印象:他意圖隱瞞,不讓我們知道他從五日晚上參加遊行行列,在彌敦道走來走去,以 至在六日的另一次示威運動中,領導行列由廣塲走上彌敦道時期中,還和其他什麽人有接觸過。他說:他不準備讓天星小輪公司船費加價,因爲根 據報章及他所聽到的,船費加價可能引致其他加價;但是當被盤問時,他同意假如蘇守忠沒有被捕,他就不會參加示威運動。當他被問及他以爲參 加示威運動是否合法時,他終於回答說:『我是反對小輪船費加價的,不論合法與否,我必須去參加。』 

三七三、 四月六日下午七時三十分,他離開重慶大廈,持着橫幅旗幟前往天星小輪碼頭,這旗幟據他所說是他的朋友爲他預備的。旗幟上寫 着『支持葉錫恩,反對天星小輪加價。』他說當他到達天星小輪廣場時,那裡並沒有示威運動。他高舉旗幟,有些人便聚集在他周圍。他然後走上 疏利士巴利道和彌敦道ė有一群民衆跟着走,喊着:『反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據他所說:他仍然保持緘默,並且攷慮是否帶他的行列到大世界戲 院,因爲從天星小輪廣塲到大世界戲院有一段相當的路程。他說:可是當他到了樂宮戲院就被拘捕了。他說及有三輛滿載警察的貨車在那個地區, 警察阻止群衆遊行;當他被捕時,群衆就分散了。關於他被拘捕的事,已在第一三一節描述過。他說:當他被捕時,他覺得很詫異,因爲他不知道 爲什麽被捕,而警察也不告訴他爲什麽被捕。當他看見了他被捕的照片時,他同意他當時是在喊着,但是他聲言,他只是在說:『你不能這樣無理 由拘捕我,你必須向我說明理由。 』他後來被控持旗和阻碍交通,並且認罪。他對打八籐和六個月監禁的判决提出上訴,結果部份成功,監禁獲得 赦免。 

其他關於參加者的背景和動機的証供 

三七四、 我們所能傳召的証人數目是受到實際情形的限制的。被挑選作供的示威者和暴動者,都是我們的法律顧問認爲關係最大的人。他們 大部份是來自芝蔴灣監獄,那裡是監禁年紀比較大和被判刑罰較重的犯人的地方。 

關於所有被捕者的資料 

芝蔴灣囚犯分析 

三七五、 我們尙有另外三個消息的來源,說明了被騷動所牽連的是那一種類的人,在一些情形下,也說明了他們被牽連的原因。附錄七就是 因騷動而被捕和被控的人數,和他們的年齡分類及以前犯罪紀錄(如果有的話)等實情報告。附錄七指出有九百零五人被捕和被控,另有五百六十 人被捕,但沒有被控就釋放了;也許因爲他們是在無意中違犯宵禁令等等而拘捕的。在被控者當中,年齡多數屬於十六至二十歲,但是被釋放者當 中,則各種年齡的人都有。被控者年齡越大則有犯罪紀錄者越多,使人覺得年齡較大的人比少年人更粗魯和倔强。但是這一個印象可能是錯的,因 爲假如他們有同樣的犯罪傾向,年齡較大的人必然地會有較多的犯罪紀錄。一如預料,犯有比破壞宵禁令更嚴重的罪行的人,大部份是有犯罪紀錄 的,但是這一類人中,年齡較大者,並不顯著地有較多的犯罪紀錄,主要是因爲年齡在二十一至二十五之間的人,數目較其他年齡的人,不論年齡 較大或較小的人多得多。 

三七六、 這個附錄的最值得注意的一點,就是在犯有較破壞宵禁令嚴重的罪行的人中,十六至二十歲的一類人佔的比率比較高。這一點似乎 可指出暴動主要是由這一類年齡的人造成的。 

三七七、 一個更詳盡的文件,就是對那些因在騷亂中犯法,而被監禁在芝蔴灣監獄的三百一十三名囚犯,所作的一份分析;所謂『更詳盡 』 者,就是因爲:除了年齡等事實外,尚包括他們的背景和他們被問及受犯罪牽連的原因等資料。在破壞宵禁令者當中,有一百零二人(百分四十) 

(一十七) 

(十七) 

聲言他們不知道已經實施宵禁,另有八十一名(百分之三十一點八)說:他們不知道宵禁令的嚴重性,或沒有足够的時間回家。六十八名(百分之 二十六點七)說:他們因一時憤激而犯罪,這『一時憤激 』也是大多數犯其他的罪的人所提出的理由。一百九十四名罪犯只受過小學教育,一百零 二名曾經讀過初中或高中,五名曾讀過專上學校,十二名從來沒有入學受教育。一百四十六名(百分之四十六點六) 在香港居住未滿十年,只有百 分之十一是已婚的。只有六名是無職業的,十五名是學生。平均工作時間是每日九小時,收入自全無入息至每月二千元。一百七十人(百分之五十 四點三)收入每月三百元以下,另有一百零六人(百分之三十三點九)收入在每月四百元至六百元之間。 

在海棠道被拘留者的調查 

三七八、 有一組社會工作人員應我們的邀請,對那些在騷動中犯法而拘留在海棠道男童教養所的少年囚犯,作一個調查。因爲他們只詢問了 二十四名男童,所以這些工作人員強調這些男童不足代表數百參加暴動的少年。另一個解釋這些男童沒有代表性的理由,將在下一節說明。這些工 作者又表示:對於他們的調查在科學方面的準確性,有所保留。這是因爲時間有限,而且他們也不能確定他們所提出的一組問題是否充份和能否適 當顧到有關的事項,也不能確定應用這些問題能否達成他們的頗存奢望的目的,即相當準確地知道這些少年人的背景和若干有關的態度。 

三七九、 我們雖然接受這些保留,但是認爲所接獲的答案是相當有興趣的,而且值得引述其中數點。它們是因爲所具的性質,而不是因爲所 代表的人數而被引述的。鑒於我們無從評定這些答案的眞實性,或那些男童在被接見時,因最近與當局衝突而服刑,以致他們所提的答案會因爲這 種刑罰而受到更大影响,所以,更需如此。此外,這二十四名童犯都是被判較重的刑罰的人,那些被判較短刑期者在進行這項調查時已經獲釋,尙 有很多被定罪者,根本就沒有入獄。 

三八〇、 社會背景——這些男童的年齡自十三歲至十七歲不等。多數(十八名)是香港出生的。大多數在暴動發生時,已經離校,其中多數 (十四名)已經離校兩年至三年。至於離校的原因,十名說是因爲缺乏興趣』,六名說是因爲『經濟困難』而輟學。十五名父母俱全在家。一名父母 均不在香港。四名只有父親,另四名只有母親。三名男童不知道他們父母的收入有多少。其他的說父母的收入每月一百零一元至一千元不等;四名 說在一百零一元至二百元之間,五名說二百零一元至三百元,其餘的說超過四百元。二十四男童中有二十一名於暴動發生時在下列各種行業工作: 厨房助手 

學徒 

送貨工友 

酒吧侍役 

小販 

非熟練勞工 不詳 

七名 

五名 四名 一名 二名 

一名 一名 

有十名聲稱他們是自己選擇工作的。多半聲稱他們工作時間很長。包括學徒在內,他們的月薪如下:五十元以下(兩名),五十一元至一百元(三 名〕,一百零一元至一百五十元(六名),一百五十一元至二百元(七名),二百零一元至二百五十元(三名)。其中七名男童無須將他們所得的 工資交給父母,四名要將全數交給父母。其中有六名以爲他們的工作條件良好,七名以爲他們的工作條件尙可,另有七名以爲不佳。十二名睡在他 們工作處的轆架床上,行軍牀上等。一名睡在架在衣車上的一塊木板上。 

三八一、 至於前途,其中一半以爲他們現有的工作沒有什麼前途,有六名覺得稍有希望。七名想能做汽車或電器技工,四名想做餐室及酒樓 的工作。其他的想做海員(兩名),文員(一名),無綫電技工(一名),木匠(一名),建築工人(一名),旅館侍役(一名〕。有一名希望能 有他自己的車房,並且自己做老板。五名沒有什麽計劃。 

三八二 、 大多數 (二十四人中有二十人〕自稱健康良好。十八人覺得康樂是必需的,也是重要的,三人覺得不需要,另有三人沒有意見。除 了工作以外,他們的主要活動是:看戲,在街上遊蕩,游泳,打球和賭博。 

三八三、 對政府及公用事業的態度 -他們當中有四人對政府不能置評。有六人漠不關心。二人覺得政府良好。六人覺得滿意。另六人覺得 不佳。十八名男童以爲在香港對人民沒有平等的待遇,有十六個人以爲法庭沒有公平。其他的對這些題目沒有意見。 他們當中有十六個人以爲警察 

是不善的。有一人說警察是很壞的。五人漠不關心,兩人不能置評。 

三八四、 這些男童中有二十一名不知道公用事業,例如天星小輪公司等,是屬於誰人的。只有兩名知道正確的答案。一名漠不關心。他們雖 然缺乏知識,但其中有十一人斷然地說:船費加價是不公平的;十二人漠不關心,只有一人說:船費應該增加,跟着薪金也應該普遍增加。有二名 男童說:天星小輪是屬於葉錫恩女士的,可見他們對公用事業的知識的缺乏。 

三八五、 參加的原因 有十二人聲稱:他們實在沒有參加暴動,他們只是經過發生暴動的街道而已。其中有一人說:他看完電影後在街上 遊蕩,後來用一枝木棍攪弄一個已經破爛的停車收費表,他即被指破壞那個表而被捕。其他十二人,四人承認呼喊,四人承認投擲物件,一人說: 他和他的學徒同伴以爲那是一個對警察報復洩憤的機會,所以他攻擊一輛警車。兩人說:他們爲了好玩而參加群衆,和要直接體驗暴動的情形。其 中八名男童說他們因爲好奇心而參加,另八名男童爲了好玩而參加。兩人說:他們這樣做的理由是因爲反對加價。一人說:他的動機是『反對壞政 府』。其餘的不能說出理由。 

三八六、 這些男童中有八人以爲其他的人是有目的而奮鬥的。三人以爲其他的人是爲了好玩而騷動,三人以爲這些人是有問題的。兩人以爲 這些人是『英雄 』。一人以爲他們是『瘋狂 』了。其餘的人對這件事沒有意見。二十四人中有七人說:他們不知道爲什麼被拘捕。十二人說:他們 被拘捕的理由是『破壞宵禁令 』。四人以爲是因爲投擲物件,一人說:他被控破壞公物。 

(三十七) 

(二十七) 

231, 15 

三八七、 全數二十四人當中,有十七人以爲暴動的主要原因是船費加價。一人說是由於反對『壞政府 』的情緒。一人說:那是因爲民眾對警 察的敵視所造成。一人說:暴動是因爲警察在尖沙咀區對一個五歲小童的殘暴行動而激起的。有四人不能表示意見。 

三八八、 這些男童中有十二人以爲蘇守忠,盧祺等人是『好人 』,『 勇敢的人 』,『 英雄 』, 爲目的而奮鬥 。 四人漠不關心或不能表示意 見。有八人根本沒有聽見過他們。 

社會工作者的報告大綱 

三八九、 接見這些男童的工作者表示他們對這些男童的總結論如下: 

『這些被接見的男童顯然大多數是有工作的,他們有相當穩定的性格,而且是來自普通勤勞的家庭。他們不是那些不能適應社 會的人,因爲政治上或其他的原因,渴望造成香港動盪不安。 

接見者覺得許多男童受雇的工作,不能使他們將來生活安定和獲得進展,加上不適當的漫長工作時間,以及他們的微薄收 入,造成他們的毫無目的,和苦悶無聊的感覺,這些都是使他們捲入暴動漩渦的部份動機。因爲工作的需求,他們沒有機會作 十幾歲少年人的正常娛樂,所以利用暴動作爲這種需求的一種發洩』。 

在估計這些答案和結論的重要性時,我們須記住:這些答案和結論是由會見的人所轉述的,而不是直接由被接見的人說出來的。可是,從另一方面 而言,這些答案及結論也避免了青年在公衆面前被質問時可能受其影響的兩種危險:在公衆面前,這些青年要不是可能不願表示意見,就可能由於 想出風頭,故意顯顯本領,說些戲劇化的或者激烈的言詞。 

和譚日新的會晤 

論 

三九〇、 我們也許應該提及另外的一次會晤:即反飛組主任與譚日新的談話。譚日新在四月六日下午四時在九龍尖沙咀碼頭被捕(見!一 節)。他是最近被工廠開除的失業工人。但在反飛組主任的眼中,他似乎不是『阿飛 J型的青年;在整個會晤的過程中,他相當鎮靜,而且十分講 理的。地對於生活程度之高漲有强烈的意見,而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會促成的生活程度之高漲,感覺惶恐不安。他深信,警察在五日晚上拘捕示威 者是超越他們的權力的。他所以在六日下午在天星碼頭示威,一部份理由就是要對於最近警察的拘捕行爲表示抗議。他極力反對警察對他的拘捕, 堅說警察逾越他們的權力,而且說他造成的對交通的阻碍,較諸電影明星及吸引公衆注意的人物所造成的,眞是微不足道的。他堅決否認有人鼓勵 他參加示威。 

三九一、 根據上述一切,似乎可以相當清楚的看出來:雖然在早期的示威遊行中較爲顯著的領袖,例如盧祺及蘇守忠,可以被描述爲『不能 適應社會的人』或者『狂妄的人』 參加示威遊行及隨後的暴動的大多數人却都是普通青年,並沒有比香港街頭比較貧苦的一般青年更傾向於犯 罪。 

三九二、 倘若本港社會以爲那些參加或被動地支持騷動的人祇是非常貧苦以及不滿現實的人,並以之自慰,則屬大謬。大多數的參加者來自 社會中較貧的階層,但他們並不非常窮困,也不屬於常常被稱爲罪犯的一類人。我們在最後的幾章中,要極力表明這些人怎麼會參加這次的暴動。 

(五十七) 

(四十七) 

第 

龍 

第六篇 九龍騷動的近因及援引的造成潛在的 

不安或不滿的原因 

他們爲什麼舉行示威? 

的近因 

三九三、 在嘗試找出四月六日演成騷動的成因及其過程之前,我們對於所能分辨的,在發生騷動前舉行示威的原因,實應加以分析。那些示 威行動爲什麽會發生?它們對於事件重演的可能一點又有什麽提示? 

三九四、 反對加費——在天星小輪公司申請加費之前,即已有人反對任何公共交通加費,理由可能是1 

(i) 由於恐懼加價將會引致物價上升的連鎖反應,因而產生通貨膨脹。在香港方面而言,由於市民對於過去在中國發生的通 貨膨脹,耳聞目睹,因此對於此點,至爲敏感; 

(a) 由於相信香港經濟面臨不景氣,許多人的生活將會受到影响;和 

(E) 由於很多人都認爲該公司經已獲得足够的利潤,而此次加費只係犧牲大多數人來顧全少數人的利益。 

三九五、 由於某等社會名流所發表之意見得到宣揚,部份報章也有強調對經濟方面所抱悲觀論調的原故,市民因之更加反對加價。 三九六、 一九六五年間若干項物價的上漲和一九六六年三、四月間發表或予以實施的一連串增加稅賦及其他費用的措施,都足以支持民衆對 物價上漲的恐懼。 

三九七、 是以,天星小輪公司首先提出的加價申請,經市民持續討論之後,被認爲是更多加費的象徵。反對此項申請,便被認爲是反對任何 物價上漲,而在某等階層中,且被認爲是對政府處理公務,尤其是經濟事務的一項抗議。 

三九八、 政府着意將小輪收費的問題交由一個大部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委員會研究,而最後竟被指責爲不顧和蔑視民意,實在是不幸及沒有 想到的事。但是在收到申請書和將它交給交通諮詢委員會審議之間的兩個月期間內,謠言,疑慮及反對逐日益增加,而且在其後數個月間,大衆反 對該公司的趨勢,亦日益加强。 

三九九、 在將問題交給該委員會考慮的時候,政府無疑認爲這一機構所提供的意見,對於幫助它作一决定和使市民明瞭這一决定是適當的兩 方面均有極端寶貴的價值。但是,代表政府的法律顧問告訴我們,政府將這項問題提交該委員會審議之後,就不宜再向民衆發表有關該公司所提申 請的正反論據。雖然這個立場不足以完全答復下述意見:應進行更多工作來正確地觀察這一問題和抵銷一般認爲該申請將會引致通貨膨脹的觀感。 但是,持續解釋該項申請不致引起通貨膨脹却會使人以爲是替該公司作辯護。這是顯而易見的。至於該公司,它可能認爲它的主要工作,並非要說 服一般民衆,而是首先要得到交通諮詢委員會贊同,然後再得到政府接納。事實上,該公司也曾向市民發表支持申請的論據,但是市民很少加以注 意。作爲一項宣傳的主題而論,這些論據並沒有反對論據所擁有的對市民的吸引力。當該委員會正在考慮該項申請的時候,報章上的宣傳,大致上 較爲減少,但是對這項申請不利的社論,仍然間有刋登。同時支持反加價運動,仍然繼續在進行中。 

四○○、 該委員會也會盡力利用間中舉行的記者招待會和發刊該委員會的工作月報,最後並免費以報告書供給市民,來喚起他們注意這項申 請所牽涉的各種問題。 但在這一段過程中, 兩項在實質上完全不同的工作正在進行中。 一方面普通市民正在被促請對任何交通費用加價均表露敵 意,而不管有關的專利權有何種規定條件。但在另一方面,該委員會却在研究根據有關專利權的規定條件是否可以容許加價。 

四〇一, 我們並不認爲把交通諮詢委員會報告書的曲直加以衡量,是我們工作的一部份。我們只要說一句話便足够了:一個由各方面派出來 而擁有類似他們的知識,經驗和公正的態度的成員所組成的委員會,是不可能以十四比一的表决而達致一個不公平或不正當的意見,或對他們職權 範圍所涉問題不能提供一項適當答案的。雖然這樣, 大多數委員對於他們所獲得的結論和他們怎樣達到這些結論的說法,並沒有得到什麽宣揚。 雖然報告書是免費的,但是給人領去的只有四十五本而已,而且其中二十本是香港大學學生會領去。關心這項問題的市民,一定是完全倚靠電台及 新聞摘要來獲得有關消息的。後者對屬於少數的個人的報告書較屬於多數的十四人的報告書,給予更大的篇幅。很少報章對發表代表絕大多數委員 的深思熟慮的論據感到興趣。該等報章繼續利用反對方面所引用更爲悅耳的口號,來吸引讀者們的興趣,至於輿論方面,至少是經人報導的輿論, 亦仍然繼續反對加費。 

四〇二、 除了和專利權有關的任何問題之外,以詢問市民是否贊成交通費加價,作爲解決這一問題的人士,都忽視和規避了這項問題的癥 結。如果將『你是否贊成食米加價,或麵包加價,或交通費用加價?』這一簡單問題舉行表决的話,則古往今來所獲得的答案,除了一個大多數的 『 不 』字之外,還有別的嗎?但是這種做法並不能解決『如果不加價你將來是否能够獲得充足的麵包和食米或良好交通服務』這一問題。這類問題 必須參照其他更爲賦有啟發性的資料才能獲得解決,而不是可以訴諸在路旁持着一個空白的練習簿向過路人請求簽名的簡單方法的。 

四〇三、 假如該公司過去的利潤並未受到專利權開載的條款所限制,則對於這些利潤的爭論甚可能成爲使人信服的理由;但除此之外,反對 天星小輪增加船費的一般理由,也沒有比這項爭論有更嚴密的論據。 反對的人對這個問題, 都偏於根據下述論據, 即大多數民衆既然不要增加船 費,則政府自不應批准這項加價,否則政府便有漠視輿論之嫌。撇開法律權利和義務不談,這種論據忽視了一個基本事實,就是在冷酷的物質世界 裡,香港的生存及力量,有賴於它的經濟的純現實性。一般而言,香港並沒有資源足以補助缺乏利潤和不合經濟原則的企業。一個企業必須具有效 

(七十七) 

(六十七) 

附註 

四〇九、 

.. 

率始能生存,而在自由經濟制度下,如要獲致效率,則勞工,資本和管理各方面均需要公道的報酬。假如沒有這種報酬,則本港的經濟機器便不能 有效地開動了,而交通諮詢委員會所精心審議的就是什麽是公道的報酬的問題;可是一般市民當時已經聽到和正在聽到却是另一種態度的解說。當 時市民或者聽任情緒驅使較多於運用思想;而對於這問題,在知道這項問題的各種牽涉的人與不知道它的牽連的人之間,在該委員會大多數委員所 獲的合理結論和大多數公共與論之間有一道鴻溝;不論那些輿論的根據是何等膚淺,這道鴻溝的存在是非常危險的。 

四〇四、 無論是否由於當時的意見傳達途徑不够廣濶衆多,或由於這些途徑暫時遭受改變或閉塞,在某種意義上,『未能溝達意見』使公共 輿論和該委員會的結論之間發生鴻溝;而在五日及六日晚上,示威者就是因爲有這項巨大和危險的意見差別而致遊行,他們的旗幟和標語亦因之獲 得途人的支持和鼓勵。 

四〇五、 根據我們所得的証供,似乎各示威者的動機非常不同;但是報章對天星小輪問題的報導和對葉錫恩女士組織的請願的頗大宣傳,助 長了動亂的氣氛,感覺,並使任何大城市環境較差的人必然存在的不安與不滿的心情,集中在公衆關切的一件事上。所建議的加價,其本身雖屬微 不足道,但某些市民把它視作通貨膨脹的象徵,並可能使他們更難有足够的錢來應付日常的支出和引起更大的財政困厄。這些因素之所以對其後的 事件發生作用, 是由於集中了民衆的緊張情緒和向示威者提供一個目標——即反對加價——和一套語彙——即『連鎖反應』 通貨膨脹性的螺旋 等等。 

四〇六、 絕食——由於蘇守忠决定以表演的姿態向我們作供,所以對於他的動機和態度,我們不能倚靠他的口頭証供而加以確定。但從塗寫 在他的短外衣上的字句,從經發表的報章和電台對他的訪問,以及從他的支持者的証供中,可清楚知道他的示威動機最初僅是反對天星小輪增加船 費和支持葉錫恩女士所發起的運動而已。後來,他在和貝納祺先生的對話中,似乎利用了他在民衆眼中突然提高的地位而表達了他的一般政見。 

四〇七、 早期的示威者——雖然蘇守忠的示威動機是直接由天星小輪一事和葉錫恩女士的運動所誘發的,但其他示威者和這些事情的關係則 沒有那樣直接;他們甚多人承認,對於建議中的加價,他們是從報章的消息中獲悉的,並因而感到關切,但是,他們是看見蘇守忠或讀到報章對他 的報導之後,才直接對加價問題發生興趣的。和蘇守忠越疏遠的示威者,他們參加示威的動機就越與小輪船費問題無關,而好奇心和刺激的欲望 則成爲較反對增加船費更大的示威理由:例如一名示威者告訴我們,他在看到遊行隊伍的才知道天星小輪加價一事。 

四〇八、 人群的動態——在初期示威中的一種主要特點,就是途人的興趣和好奇心,而這也是香港人生活的一項通常現象;無可置疑,民衆 對示威的人們是有些少同情心的,因在通常情形下一般中國人多保持緘默,而這些示威的人却感受到足够强烈的激動以致要在公共場所示威。我們 認爲,大衆的贊同,尤其是新聞記者對他們的活動所表示的興趣,均對示威者具有强大的效果,並且對他們行經九龍區以便加强示威的决定發生很 大作用。我們認爲,在這階段,示威和反對小輪加收船費一事已有所脫節,並形成了它本身的動力。很多篇供詞都表明了這種情形,從多幀遊行者 的照片亦可以看出這點,他們的年齡和外貌,顯示他們對問題的癥結不會有什麼認識,而且絕對不會比向我們作供的人們有更多認識。 

形成暴行的經過 

示威的開始,既如上述:它怎樣和爲什麼會迸發爲暴行呢?我們在說明自己的意見之前,似宜先對最流行的各種理論加以剖視。 四一〇、 在暴動結束後,多數論者似乎認爲四月五日的示威遊行是不滿天星小輪增加船費,絕食和逮捕蘇守忠等等的直接結果,但相當多人 不願意承認暴動可能直接溯源於示威,也不願承認,許多暴動者就是示威的人,一般來說,當時所提出的關於暴動原因的理論,顯示如非某些人或 組織曾於事先籌劃暴動,則暴動就是民衆的廣泛不滿的自發性爆炸。 

事先組織説- -我們曾縝密研究暴動是經事先組織的可能性。最容易想到的解釋是暴動是黨派或三合會所組織或爲其利用的。但醫 務處斷然聲明當時的局勢並未受任何黨派或三合會的控制或利用。這種意見受到參加暴動者和多數目撃者的証供証實,而後者則同意暴動的人胡亂 造成損失,行動是自發和未經協調的,並且看來並無中央組織或控制。關於由九龍進行組織的可能性,警務處亦提供了同樣的說明。(附註一) 四一二 

可是我們覺得在初期的示威和有關人等的行動,可能是不無組織的,這點未經警務處的調查所揭露,而我們在進行聆訊的過程中亦 未能有所發現。正如一兩名負有重責的証人指出,公共調查較難發現事實眞相,因爲甚多人不願前來公共場合中作証。鑒於所涉及的麻煩,以及可 能開罪他人,或在受到嚴詰時可能說出不智或愚笨的說話,加上時刻均有受到誤解或報導錯誤的危險等等,一個人的確要有頗大勇氣和對市民抱有 高度的責任感才會願意公開作証。一般市民可能不願說話,那麼任何與這些示威的組織工作有關連而他們的活動未爲人所獲悉的人,自然絕不會自 動在公衆面前提及這些活動。我們當時如果禁止旁聽,他們是否會因之說話更多,仍難斷言。無論如何,某些証人不願解釋他們爲什麼會在某些重 要時刻現身於當塲,並且傾向於用謊話作掩飾的情形,使我們覺得初期示威的幕後組織工作較他們所願透露的要多得多。他們要我們相信他們現身 當塲是偶然的和未受主使的舉動,這點實在難以置信。 

四一三、 有一點特別值得注意,就是從香港起程乘佐敦道和深水埗小輪前赴九龍的一組或多組示威者的行動和他們的持有旗幟這點看來,我 們認爲實在存有較証人向我們透露的爲多的有計劃的激勵和動機 。 但在這階段如有任何組織的話, 我們不認爲這些組織是超出『和平示威』範圍 的──雖然這些示威當然可引起麻煩 。 其後的暴動可能不是那些青年人本身和那些可能在當時鼓勵和指導他們行動的較年長人們所渴望甚或預見 的;然而,由於這些青年人致力活動的地區是人煙稠密之區,而人群又易於聚集和受大衆激動所支配——有時甚或不斷受到惡意煽動——的緣故, 暴動實在隨時都可以發生。 

賴廉士爵士擬補充一點,即本段所陳意見是獲得下面事實所支持的:蘇守忠的示威雖然主要是在日間舉行,但是示威遊行和暴動則 祇在夜間發生;如後者曾經非法之輩所操縱,則最低限度在某些地區,這些遊行和暴動可能發展爲二十四小時不停的騷動。他認爲 有可能在警察重新完全控制該地區時,那些騷動並未到達足以吸引不法之徒公開參與的程度;如果因爲缺乏不法之徒活動的証據, 即確定表示他們並未細察形勢,亦不擬於他們認爲有利可圖時即加以利用,則屬危險之舉。 

(九十七) 

(八十七) 

四一四、 市民普遍不滿說- 有人說暴動是民衆本身對費用日增或其他情事嚴重不滿的爆發。 此說我們亦嘗加以考慮,但覺得並無事實根 

四一五 對社會或經濟情況的不滿,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煽動,甚少足以使民衆進行暴動。况且,對本港大部份居民來說,生活情況會不斷改 進,雖則近年來表示不滿的情事稍有增加。這種不滿的表示與實際情況的改善並非互相矛盾的,因爲在比較不需要全神對付生存競爭的時候,大家 就有時間精力來對未獲顯著改進或改進尙欠快速的事物提出抗議。 

四一六、 雖則如此,我們否定不滿是暴動直接誘因,主要是因爲參與暴動的人在証供中都強調他們參與暴動的主要動機,在於好奇心和找尋 刺激而不是要極力達到任何『目標』。再則,參與騷動的人並不很多,所涉範圍僅限於本港的一個較細小地區,而且爲時較屬短暫,我們認爲,假 如市民的不滿的確是一如經指陳的那樣廣泛和嚴重,則情形會完全不同。有些証供更顯示,醫務人員致力制止暴動時曾獲得動亂地區和它的附近居 民自發的支持,這在暴動期間和其後亦然。所發生的暴力行爲並無特定目標一點,是意義重大的,而商店和私人財產所遭受的損失較政府建築物所 受損失更鉅這一事實,亦有重要意義。 

四一七、 騷動並無較年長的人參與一事,表明若干人士對民衆不滿的程度以及這種不滿的心理對誘發暴動所起的作用,均會加以誇大。參與 騷動者祗限於各組較年青的人一事似亦可以說明這點。 

四一八、 然而,我們同意,假如本港社會不隱藏着對社會和經濟情况不滿的情緒,則示威可能不會得到民衆這麼大支持。潛在的和實在的造 成不滿情緒的原因,可能再在將來促成騷動,故亟需加以分析。在本篇第二章裏,我們要開列証人在証供中提及的那些因素。 

四一九、 警察圖謀說——葉錫恩女士所云,暴動是警方人員策劃,以求陷害她的說法,在普通情形之下,可因其荒誕幼稚而不加以考慮,但 在我們的調查過程中,鑒於所謂『旺角圖謀』引起了過份注意,我們在第五篇第一章中詳予剖析,並加以否定。 

我們的結論: 一發不可收拾的示威 

發生的事件 

四二三 

四二〇、 我們得到的証供,顯示這次暴動不是只由一項因素所誘發 也不是經預謀組織以求達到任何特定的社會或政治目標的。 此外,觀 察和評論這次暴動的人似乎都同意騷動是自發的。因之,我們認爲初期的示威雖似粗有籌劃,但是後來較暴烈的階段則是根據藉口,倉促從事,而 不是要達致一項目標的。所以,我們相信,暴動只是初期示威一發不可收拾的一項沒有預謀的結果。 

四二一、 我們認爲,可藉追溯暴動前發生的各項情事的先後;藉注視發生動亂的時間與地點;藉研究參與示威和其後暴動的一類人;最後藉 查察造成這些事件的政治上, 經濟上和社會上的情况, 而証明我們的結論是正確的。 但這樣做時,切須清楚分辨何者爲直接對參與暴動者發生作 用,從而構成直接原因的因素和事件;何者僅爲導致輿論的一般風氣或『不滿的巨浪』的因素和事件。 

四二二、 第二及第三篇所依次描述的主要事件可分爲五個階段,分述如下: 

(甲) 公衆日益反對增加天星小輪船費的建議 

(乙)蘇守忠的絕食 

這項經過業經詳爲叙述。於此,我們擬指出,要確定報章的評論抑或葉錫恩女士的反對,對激發民衆對於天星小輪問題的興趣和關 切,產生更大作用,是很困難的。因爲這兩者是交織難分的。証供指出,她僅在報章刊載大量評論以後,才發起她的運動,可是其後她却成爲反對 加價方面的人望,尤其是在交通諮詢委員會的報告書發表後的期間爲然。四月三日,據說是她所提出的『你不趕快表示反對,就會太遲了』這項呼 籲,得到很大宣揚,因而注入了一種危急的感覺。事實上,最初的示威者蘇守忠就展露一份刋有這一標題的報紙以吸引途人注意。 

四二四 由於下述各事項因素,蘇守忠的絕食吸引了不少公共注意和報章的宣傳:舉行示威的地點,這種示威在香港很少看見,和示威者的 戲劇性外表。從証人們所描述的他們自己對蘇守忠外表的反應,從他受逮捕後發生的事件和從一般公共評論等等看來,顯然他對某部份青年有强大 的吸引力並且很快便獲得支持者和模仿者。但蘇守忠和普通示威者有所不同,故他對後來事件所起作用似乎在於 

(i) 他着重支持葉錫恩女士; 

(丙) 絕食的逐漸擴大的影响 

(i) 他對青年的強調,例如他接受香港電台訪問時談及『青年的熱情』; 

(E) 他以行動將書面抗議轉變爲公共示威; 

(*) 他用告示牌及塗在短外衣上的口號等等作爲那一『 運動 』的標記;和 

(v) 他糾集了後來在示威和暴動中非常活躍的一批青年。 

四二五、 蘇守忠基本上是一個消極的角色;雖然他將反對加價的浪潮從請願和報刊文章改變成絕食形式的公共示威,並從而使人想起在印度 和越南示威的一類人,但是那項反對之所以加強發展和轉移到街上去,大部份是由那些較積極的人物盧祺和盧景石等一手做成,似乎蘇守忠本人是 反對巡行和暴動一類的更積極的示威行動的,但是他以言語和行動支持增加消極性的示威和公共演講。他差遣歐陽耀榮和李德義赴九龍,也在香港 方面邀請途人參加他的示威。 

(一十八) 

(十八) 

(丁) 示 威 巡行 

四二六、 所得証供顯示,在蘇守忠於四月五日下午四時時被捕後,年青的反對者的領導人立即有所變更。雖然某些支持者繼續仿照蘇守忠的 方式進行『絕食 』和徵集簽名的行動,但抗議的主流已在盧祺和盧景石的領導下,轉向更有力的引起民眾注意這項問題的一方面。這種示威的方向 和着重點的改變使後來的局勢惡化,而所以會有這種改變,則似乎是下述各項因素造成的:這些青年的不負責任的和不甚均衡的品性;蘇守忠被捕 後激動的增加,以及公衆的支持和他們因爲首次獲得報章宣傳和一些聞人的關切而產生的洋洋自得的心理,此外,還極可能有一項原因,那就是青 年們想仿效其他國家常見的示威和示威形式的心理。 

(戊) 重覆的示威和暴動的發生 

時間方面 

地點方面 

四二七、 有關在四月五日晚上至六日早上發生的所謂『和平示威』的証供顯示,甚至在午夜之後不久在尖沙咀警署外面的事件發生之前,那 項示威已對治安搆成多少威脅;於此應說明,在這階段以前,原來的領導顯已脫離或停止控制那項示威了。這種情形証實了我們的看法,那就是當 時示威已產生了本身的動力了:巡行隊伍高呼口號和行經一條繁忙街道,使民衆遭受多少騷擾;有些人發表挑撥性的和激昂的演說,激動的情緒逐 漸提高,交通有時遭受阻塞而且人們對警察的命令置若罔聞。 

四二八、 根據報章對這項示威所作的報導和參與者所述的個人經驗看來,甚多青年人會因之而想再在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早晨示威,來嘗試 示威的樂趣,興奮和從來沒有得到過的廣泛注意,那是不足驚異的。此外,在四月五日晚上至六日清晨漠視警察命令而不被處罰之後,他們會想利 用這種機會,也是不足詫異的。 

四二九、 四月六日下午八時至十時三十分之間所發生的事件,表出這些因素是暴動的直接誘因。可惜,從關於示威者在這段時間的行動的証 供,不能完全精確看出示威的形式,但再加上報章的報導和圖片,就可以相當清楚地知道,在四月五日僅有一組示威者在彌敦道巡行,而在四月六 日則有三至四組示威者手持旗幟在彌敦道來往巡行。 

四三〇、 在提及逮捕了一名示威者和四月五日在九龍巡行的示威者所產生的效果之後,我們在事後想起來,只要顧到下列各項因素,那麼, 四月六日黃昏的多重示威是必然會導致其後的暴動的。 

(i) 加重了的民衆期待和好奇的氣氛,使許多人到街上去旁觀;和 

(i) 警察在尖沙咀逮捕四名示威者, 後來又逮捕了譚日新和何允華, 並且在佐敦道又好像逮捕了一些人, 企圖藉以制止示 威,群衆對這些措施的反感已增大。有跡象指明,這些逮捕的經過和謠傳的逮捕在被人轉述時受到頗大渲染,因而加强 了這種反感。 

四三一、 導致後來暴動爆發的最重要的事件如下:(甲)企圖在佐敦道示威的青年人,由警察派吉甫車送往尖沙咀碼頭,而在佐敦道的一些 人則誤以爲那些青年人遭受無理的逮捕;和(乙)有一組可能是自發的,但也可能是和佐敦道的一批青年有聯絡的巡行者,由尖沙咀天星碼頭廣場 沿彌敦道向北行至金巴利道時,和警察發生衝突。在佐敦道所發生的事件使一群人向油蔴地警署進發;他們在意圖攻擊那間警署時,被警察用警棍 驅散;而沿彌敦道向北進行的另一群人則似乎在公衆四方街引起了較嚴重的衝突。 

四三二、 總括來說,騷動的直接原因似乎在於下列事件的逐步惡化,即由獲得大事宣傳的,反對天星小輪加價的意見和請願(一九六五年九 月至一九六六年四月四日),而經一個人的絕食(四月四日),他抗拒當局的命令(四月五日),以及有組織的巡行而造成更嚴重的抗拒並與當局 發生更嚴重的衝突(四月五/六日)等階段,終於舉行更多的示威,而演爲暴動(四月六/七日)。這並非否認其他因素,例如某種程度的組織,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的措施或罪犯的活動等可能導致這些事件;不過,我們的目的僅在於指出和強調似屬造成騷動的主要原因。所以不遑論述次要的 因素。 

四三三、 在這一方面,我們應提及三項因素,如果沒有這三項因素或缺少其中任何一項因素,則情勢可能不同: 

(甲) 在四月四日星期一下午六時與午夜之間,獲得了七吋的雨量紀錄。但在次晚則天色頗好而紙紀錄了些微雨量。 

(乙) 四月五日星期二是公衆假期,因那天是清明節;是日多數學校和工廠都放假,許多青年沒有事做,都到港九兩地遊玩。 (丙) 吸引最多注意的示威是在晚上發生的。我們得到的証供証明示威是故意安排在晚上舉行,以便吸引公衆注意的。我們認 爲必須重視下述兩項事實:五日晚上,示威行動轉往九龍舉行以吸引更大的注意,而在那天其他時間在香港舉行的巡行 以及次日黃昏在九龍舉行的巡行則都沒有得到公衆注意。造成這種情况的重要因素就是港九兩地大多数民衆在晚上均有 餘暇,而且習慣在晚飯後離開他們的擠迫住所而到街外找尋娛樂或休憩。 

四三四、 總括這些因素,顯見這些騷動因爲天氣、假期和舉行示威的時間的巧合,使九龍街道上有龐大人群以及使其後的情事得以發生。但 

我們全無証據足以証實第一次示威巡行的日期是經過考慮後而選擇的。蘇守忠第一次示威的日期可能是事先選定的,但並無証據顯示他能預見其後 在九龍發生的示威行動。 

四三五、 在証供中,甚難找出示威地點和暴動兩者之間的任何清楚而直接的關係。我們認爲這兩者之間的主要關係溯源於一個事實,那就是 最初的示威者因爲要吸引最大的注意,所以向着彌敦道也就是九龍的娛樂中心和主要交通動脈進發。 

(三十八) 

(二十八) 

從騷動的情形來看 

參與者 

槪 

四三六、 即使沒有事先組織,五日晚上至六日清晨舉行的抗議巡行也是會於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在同一地點重新出現的。從這一項事實似乎 亦可從合理推論出一種情形,即在這條最擠迫的交通要道反覆舉行示威,定會產生緊張而激動的氣氛,而加上其他某些因素時,即難免爆發動亂。 

四三七、 可是,我們雖然相信基本的關係一如上述,但該地點是可能在其他方面對各事件具有多少影响的。旺角和油蔴地同是九龍的人烟最 稠密地區,而這兩地區差不多全無空地。而且,該區樓宇和街道的過度擠擁情形,因爲駛過該區的工商業和私人車輛,並且因爲數以千計的人到該 兩地區光顧林立的戲院,酒樓,茶室和商店等事而更惡化。這兩項因素使那兩個地區有別於其他過度擠擁的地區,如香港本島的西區或灣仔等;可 是該兩區的位置與騷動的原因並無淸楚的關聯,因爲被判犯了暴動罪行的人,許多都是其他地區的居民。但有一點可能是值得重視的,那就是享受 廉租,人口稠密程度稍低,租約更爲穩定和與當局有更多接觸的徙置區居民,似乎比較旺角和油蔴地的人更不願參加示威。但過份強調此點是危險 的,因爲有些徙置區的居民也參與騷動,而且示威假如集中於這些地區,結果可能大爲不同。 

四三八、 有一個傳聞頗廣的說法,即和平示威行動被其他全然不同的歹徒分子所接管,最初的參與者且被撵走,以致示威的性質完全改變的 說法,並未得到事實証明。最初示威行動的兩名首領──盧景石和盧祺──就會出現於暴動事件之中,而其他的最初參與者亦曾參加其後的暴力和 動亂事件,至於其他以前好像沒有犯罪傾向的人,亦被人群行動的激動情况所感染而加入行動。因此,事實的眞相似乎是一個階段和一項行動導致 另一階段和行動。這些青年人持着旗幟動程前赴那些擁擠地區並且沿途吸引越來越多的追隨者,阻碍了並事實上使交通窒息。從這個階段,很容易 就會進一步開始擲石了。有一名記者說,在他當時在場的地區,擲石之舉是因爲有人拋擲一隻鞋子而觸發的。很多時,只需一名稍爲大胆的青年從 人群中出來踢翻一只垃圾箱或折毀一個交通標誌或停車收費錶,就可以使其他的人採取類似的行爲。事實上,這和其他國家的暴動中可見到的情形 完全一樣,在平時品行良好的十來歲的青少年們,一旦碰到一群激動喧鬧,行爲不檢的青年暴徒,便很快會加入行動。無可置疑,首夜中最兇暴的 行爲就是搶掠,而這是在那夜的較後階段發生的;但是,我們亦獲得証據顯示平時誠實的青年也有人因一念之差而參與這種行動。他們當時看到破 毀了的窗橱和其內的貨品,未能拒絕那個不費而獲的機會。 

四三九、 整個騷動過程中,情形都是大同小異的——人群聚集一起,點燃火頭,阻塞道路,向警察投擲石子或其他東西,拆毀交通標誌和停 車收費錶,擊破在停泊中的巴士窗門等等。當被催淚彈或警棍的進擊驅散時,他們即溜進橫街或逃上梯間,然後返回路上再從事更多破壞活動,從 而演變爲他們所喜愛的捉迷藏般的遊戲。雖然人群意態似乎是時常變更的,但甚多証人都提及參加騷動的人似乎心情相當輕鬆,他們在『興高采烈 中』嘲叫和擲石。其他証人即偶或察覺到一種較爲兇暴的表現,這很可能是因爲人群的意態因時地的不同而有所變異的緣故。但毫無疑問,受他們 

攻擊的警察則認爲參加騷動的人自始至終都是兇暴和險惡的。但証人的証供和我們所看過的相片顯示跟着人家採取破壞行動的青少年群衆,很少有 眞正憤怒或怨恨的情態。雖然從天台上,露台上和梯間向下拋擲花盆,垃圾桶等物件當然是甚危險的舉動,但在那些人群甚少有眞正惡毒野蠻的舉 動,簡直沒有發生過攻擊和毆打個人的情事,而這正是甚多暴動的可怖特點。本港知名的社會工作者施同福牧師說得好,參加騷動的人所攻擊的是 物件而不是人,警察則由於其負責維持治安及保護這些物品而受到攻擊。但顯而易見,除了存在甚微少的種族成份外,甚少含有對人的怨憤,而所 牽涉的種族成份則可由下述的例子見之,有一人群停止干擾一名華人攝影員以便追逐一名西人;又當一名美國人被包圍和推擠了一個時期而似乎有 受多少虐待的危險時,他保持可欽佩的鎮定和脾氣,從而逃避了嚴重毆打──這是根據追述這件事的一名新聞記者所述而獲悉的。 

四四〇、 有些時期,也許有更壞的份子滲透入去,但是在見到及聽過原來示威者在証人台上作供之後,我們沒有理由懷疑這些人在六日的晚 上,不會隨時向警方或者來往車輛擲石,及像很多証人所生動地描述的那樣玩捉迷藏的把戲。暴動的可能性已經在前一夜顯示出來,當時警方的命 今已遭抗拒,而薛畿輔先生受到最少有一名示威者的襲擊。這個示威者後來拒捕。 

四四一、 這些暴動的眞相,和別處的許多情形一樣,表明在一個人口擠迫的市區環境中,任何一宗事件會很快引起另外的一宗事件,以及比 較天眞但易受刺激的青年,很容易被引誘參加。初時看來只不過是很好玩的行動,祗不過呼喊,打手勢,大笑,製造聲音,擲石頭,和逃避要捉你 的人。要再由之演變爲搶刧並不是一件很難的事。我們以爲這種轉變是暴動的眞正根由。雖然有若干時期,可能有一批更堅決與更忍心的人渴望形 勢更加緊張,他們不單要製造紛亂,並且要加以利用;此外,也有一些很快就在他們週圍出現的人,在有需要時,煽動易受刺激,但非十分有意生 事的旁觀者,或者要『鬧着玩』的十餘歲的兒童。至於在『鬧着玩』時選擇警察,巴士,停車收費錶,或私家車作爲攻擊對象,那並沒有什麼特殊 意義,因爲在全世界的十餘歲兒童暴動事件中,它們都似乎是通常的目標。 

要 

四四二、 人們或可將整個事件概述如下:由於對天星小輪的申請多少缺乏上情下達,以致後來熟悉情况的人和不知情形的人對此事的意見有 很大分歧;加上有一個運動,使人們的注意力由决策所應眞正重視的地方轉移到容易引起意氣用事的方面去,於是造成引致示威的條件。在這種情 形之下,四月五日及六日九龍騷動乃因一名示威者的抗議而引起。他的行動得到頗大部份市民的消極性的注意和同情及一小批青年人的積極支持。 這名示威者强烈受到反對小輪加價運動及與此事無關的政治見解所推動,他在被各方宣傳因而得頗多人崇拜爲『英雄 』之後被警方拘捕。此舉使到 他的支持者獲有類似『殉道』的氣味也使他們得到更多同情與支持。由此時起,事態迅速惡化。由青年人分批持標語在晚上到鬧市示威及呼叫獲得 若干人同情的口號而產生的温和聳動,而釀成暴動。 

(五十八) 

(四十八) 

四五一、 

騷動的教訓 

四四三、 由此可得到一項淺顯而簡單的教訓,即是任何一隊青年人晚上到九龍市中心巡行,打着有關某一公共爭辯問題的標語和高叫口號, 都是對公安的一項眞正潛在的威脅。但九龍騷動亦揭露一項更意義深長和更複雜的問題。 

四四四、 正如第二篇所述,交通諮詢委員會所注意的和市民所注意的問題不同。但即使相同,熟悉和不熟悉情形的人之間意見的分歧是這樣 大,他們對同一問題,亦不可能提出相同的答案。 

四四五、 暴動之後,激烈的反對實際是消失了。這可能是因爲大家對這些過激的行爲普遍不滿的緣故。這種情形可能使人以爲大部份居民並 無堅強的主張,祗是對一件歸根說起來對他們並無甚大影响的事情,作表面而短暫的反對而已。但是,即使這項結論還說得過去,而本港居民竟然 需要經過這塲可說是災禍的騷動,才能對問題作出現實的評價,實在不是值得高興的事。假定再有類似問題出現,怎樣消除市民與委員會之間的隔 閡,以免各走極端以致再發生類似九龍騷動的衝突事件呢?怎樣才能溝通鴻溝呢?使不知或不十分清楚情形的人出席會議,使他能够反映這一類人 的意見,看來也不是十分圓滿的解決辦法。我們所必須研求的解決辦法似在使一般市民獲得相當報導和諒解以及作出健全的判斷的能力,由而縮短 他們與委員會之間的距離。要達此目的,祇有廣播和報紙這兩大傳播媒介可用,就中尤以報紙更爲普及及有持久的影响力。四月六日政府曾分發傳 單,企圖與市民作直接接觸,但是在香港,政府本身並無報紙,可用以宣揚某一特別政策,對於這類事情,必須依靠報界不吝合作。要獲得這種合 作,必須双方有誠意及有共同的意向——盡量使市民得到有關本港目下重要經濟問題的消息的意向。 

四四六、 政府可以並且應該提供大量事實,但是是否使用,發表或以何種方式發表這些事實,完全由自由報業的編輯部加以决定。當然,編 輯們在這事情上多少會感到進退維艱,因爲他們必須注意銷路和利潤。市民可能更樂於購買標題聳動但內文膚淺的報紙,或是刋登迎合他們的意見 因而是他們希望閱讀的新聞的報紙,而不閱讀能反映双方意見的詳盡分析。這就是需要編輯們有高度責任心以及記者們要有高度的技巧,在他們擁 有必需的消息時,憑此技巧引起讀者對全部事實的興趣,這是很吃力的工作。但政府在完成提供消息的任務之後是有理由希望報界以勇氣、决心和 能力去負起這項工作的。亦唯有這樣,報界才能保持它因所具的重要性而應享有的地位。 

四四七、 報紙是溝通政府與民意的最有效途徑,爲民衆利益起見,必須盡量加以利用,政府及有關方面亦應使這些途徑保持暢通。同樣的 爲民衆利益起見,政府與人民應設法開闢及發展任何途徑, 廣闢政府與民衆之間的傳達路綫, 使上情下達或下情上達暢通無阻,一方面可傳遞消 息,指示和意見,另一方面也可傳遞健全和有意義的批評和建議。 

四四八、 眞的,這樣做法不獨於政府與民衆的關係爲然。對天星小輪的爭論說明了市民對本港公用事業的印象大可加以改善。報章的評論似 特別愛用『貪得無厭 』,『自私 』,『 無能 』,『服務惡劣』,『職員粗暴無禮』等字句。其中許多指責可能是因對各公司所遭遇的難題有誤解而造 成的。多少指責是針對天星小輪的任務而言是不容易斷定的;而這些指責如果是針對天星小輪而發的,則它們是否有理,更屬疑問。外地來客的批 

論,多說該公司的服務較其他地方的並無遜色,而收費亦比其他地方爲低。但是民意是民意,各公用事業公司似應更加努力使市民明白他們的難題 和成就,提供良好的服務,精益求精,以改善市民對他們的印象。 

四四九、 還有一點,當一件事情提交給一個委員會例如交通諮詢委員會去審議的時候,報紙及電台以及能影响民意的團體,必須致力確保事 情在委員會作出建議前不致被人事先加以斷定或受到不必要的預斷。就天星小輪申請加價一事而論,這項原則看來已得到很多人承認。我們曾提及 (見第五十五段〕,在天星小輪加價問題在委員會予以審議期間,報紙對這事項沒有加以廣泛宣傳,但有若干敵對的社論,而且反對這項申請的民 意已極高漲,當時要用很大力量才能勸諭市民不單要對這事情去除成見,還要對此事重加思慮。將來遇有同樣情形,對於某事應否交由一諮詢機構 審議似應及早决定,而在提交諮詢機構之後應致力使民意對這事情不存成見,等候該機構提出報告。 

四五○、 這些都是由暴動本身及其近因演繹出來的推論,爲將來計是值得研究的。但是在考慮像九龍事件一類的騷動時,除了調查觸發暴動 的近因之外,還應研究有可能造成暴動威脅的基本的和持久性的問題,以及環境,氣氛及易受星星之火燃着的可燃性資料。我們用最後一章來討論 這些問題。] 

第 二 章 

潛在的不安或不滿的援引原因 

這些騷動並沒有任何具體的社會或政治目的,因而很難確定引起這些騷動的根本理由是什麼。况且,向我們提出的關於騷動的可能 緣由,也沒有一項給參加騷動的人認爲是他們的重要動機,在與芝蔴灣的囚犯和海棠道的青年羈留犯的談話中,亦同樣清楚地顯示了這種情況。 

四五二、 可是我們相信,設法確認社會不安的原因,亦即是造成和可能繼續造成反社會或背叛行爲溫床的社會不安原因,遠較詳查導致一九 六六年四月的騷動的某一特別事件或某等事件,更爲重要。 

四五三、 在我們進行調查中,我們獲得社會學家所供給的一些有用的說明,而不少在香港有社會福利工作經驗的証人亦提出口頭証供,以補 充他們的說明那些根本緣由的書面証供。在本章的以下各段,我們將列明和評論各項因素,這些因素是曾在我們面前提及或作爲証供而提出的,並 或是經由本港各報章的報導而獲得傳揚的。 

四五四、 我們紀錄這些意見,當然並非表示我們同意各種說法,或同意其中一部份意見。所以,在適當時,我們會間中加插我們的評語;但 我們得強調指出,這些評語並非專業社會學家在依據確立的社會學原理考驗各項因素後而獲得的評語。它們其實並非專家的意見,而這些意見是受 我們對本地社會的知識與經驗所局限和渲染,並且是根據我們可獲得的,關於實際參與暴動者的動機和人群意態的証供而產生的。 

四五五、 爲了易於參閱起見,我們已將這些因素分爲(甲)政治的,(乙)經濟的,(丙)社會情况的和(丁)青年的特殊問題等四類;但 顯而易見,有些因素是互相重叠,或是沒法歸入任何一類的。 

(七十八) 

(六十八) 

附註一 

.. 

評 

四六一 

(甲) 政治的因素 

四五六、 棄置在彌敦道的,支持國民黨的一個牌板,顯然並未引起人們的興趣。所以,這個被棄置的牌板所含的意義是無需贅言的。評論人 員一般同意,這些騷動並未含有外間政治的因素,並且和一九五六年的暴動有所不同的地方,就是在這些騷動中全沒有共產黨與國民黨間的敵對成 份在內。這一事實的意義,可能是香港的青年,對於他們的父母以前在中國大陸經歷的思想鬥爭,現時已比較少興趣了。 

四五七、 至於內部政治,自一兩名示威者的演說詞中對殖民主義的攻訐似乎沒有引起什麼反應,而祇有一位証人——貝納祺先生——認爲在 政府的高級議會中缺乏民選代表一事,可能是導致騷動的一項因素。多數評論家均同意,現時甚少跡象顯示民眾對政治代表權有急切的需求。 

四五八、 在這意義上,政治成份雖屬微不足道,但有些証人曾對下列各項感覺的影响力加以強調,即在香港的欠缺永久性的感覺,無所歸屬 的感覺和官民間有誤解的感覺。 

欠缺永久性和無所適從 

對政府的態度 

論 

四五九、 社會工作人員曾在証供中指出,在香港,青年人由於欠缺永久性和無所歸屬的感覺,而致產生了不安全感。那些人員認爲前一感覺 一部份可以溯源於一種傳統觀念,即香港僅是人和貨物的轉口港,人們在這裡紙工作一個時期即希望他徙。這種觀念,亦因政府中的海外受聘人員 的來往和到外地去的顯明利益而獲得加强。 

四六〇、 有些社會工作人員覺得,本港居民有時由於對遞解出境一事產生莫須有的恐懼,而加深他的欠缺永久性的感覺,而這種感覺,復產 生一種無所歸屬及與香港社會沒有切身利害關係的感覺。但他們不但對香港有這種無所歸屬的感覺,他們對其他許多事物也有同樣感覺。因爲這種 感覺是由於本港青年們認識到他們父母所熟悉的家園已不復存在,而他們也沒有機會在本港或海外重建這個家園而後產生的。他們的父母決定離開 中國而定居本港,迫使他們適應一種非他們所自行選擇的生活,且他們在目前也不能依據他們的願望改變這種生活。要使我們的中國青年感覺有所 歸屬,一定要鼓勵他們認爲香港是他們的家鄉。 

我們贊成需要發展公民意識和對香港的責任感的見解:人們對市民身份全無强烈感覺的一項事實,是他們比較缺乏的公民意識的原 因。可是,我們並沒有証據足以証明,參與騷動的一類青年明顯具有這種感覺,所以我們並不相信這是引起騷動的重要原因。 

四六二、 我們覺得本港居民大部份已視香港爲他們的家園,因爲中國大陸雖然在文化上、語言上及宗族上對他們具有傳統的吸引力,他們本 身也可能已通過徙居海外的戚友而在近日與其他國家建立了聯繫,但是,他們並沒有其他愜意的地方可去。本港居民缺乏純一性每每妨碍發展廣泛 而强烈的公民感覺——一如由各宗親,街坊會的活力所表現的感覺。但我們須要立刻提請注意,以便在尚未獲得一股更爲廣濶而同樣有效的團結力 量之前,不宜削弱這些聯繫所激發的支持力。這些聯繫確可提供一項更爲廣濶的忠貞信念的基礎。 

四六三、 然而,從來沒有在香港以外居住過的年青一代正在長成中,因而極需要拓展參加社會生活的途徑,並使青年人能表達他們的服務熱 誠。看來學校對公民教育和切合實際需要的社會服務各方面,應加以強調,這點我們將在較後篇幅再加談述。(附註一) 

四六四、 在作証中,有人指出,社會上某些人士相信香港政府的工作就是替英國謀取利潤,而一名社會工作人員談及社會上有人對香港的殖 民地地位具有某等反感,並且有人感覺政府以自視甚高的態度對待中國人士;我們希望這些謬論會因事實不斷証明並非如此而致消失。 

四六五、 有些証人談及部份人士因受各政府辦事處的推搪而發生反感 『他們須問過許多人之後,才能找到爲他們做一點事的人』;某些 低級公務員的傲慢態度和他們辦理社會服務雖然有效率,然而看似無同情心的態度——凡此種種,都是令人反感的原因。 

四六六、 改善這種情況的各項建議辦法,雖屬老生常談,但實際是百聞不厭的,即政府應更清楚顯示它對輿論的反應,建立更完善的下情上 達,上情下通的途徑,以便解决各項大小問題;增進公務員與民衆之間更多的個人接觸;擴大市政局的市政分區制度及/或在現行的『諮詢指導 』 制度下成立『市民指導處』,或使『市民指導處』成爲獨立的機構。 

四六七、 但是,有一位証人談及社團更致力建設『溝通官民的橋樑』,及促使人們對公共問題採取更有見地和更有建設性的態度是同樣重要 的。他認爲本港居民對重要的社會問題,應負起更大責任及做更有建設性的工作,他並勸告人們不要過份沉溺於只是從批評他人尤其是批評政府所 獲致的個人愉快及自滿。 

四六八、 我們重述這些意見的時候,深知並無一個示威者或暴動者曾特別提出上述任何一個因素,認之爲參加騷動的動機,雖然是這樣,我 們得到有關小輪加費問題和有關騷動爆發的証供,使我們認爲政府,報界和民衆之間,多少有些意見不能溝通的情形。因此,對於所提出作爲導致 或可能導致這項隔閡的因素,必須特別加以注意。 

四六九、 政府與民衆間所產生的隔閡,對於任何行政體制,都是一項持續性的危險和使之憂慮的事。一個殖民地或繁設局所的政府,即使能 够提供最有效的行政和經濟及社會進展的最佳機會,也比較難引起和獲得它的人民的支持。但我們所得的証據並無指示本港居民會贊成對目前政府 的憲法體制作基本的改革,或指出這是引致騷動的一項重要因素。我們所得到的印象是有所投訴的人所要求的,只是更容易與政府接洽問題,而不 是要改革政制。 

請參閱社會狀況,即第五三〇段和其後各段。 

(九十八) 

(八十八) 

四七〇、 在這方面,有兩項足以使政府和民衆間產生隔閡的情况,將來必須特別加以注意:(甲)因法律上和大部份行政上所採用的語言並 未爲香港絕大多數人民所了解,這種事實造成了種種困難及(乙)政府職權,無論在實質上或組織上,過於集中。此點在過去對於提供有效率的及 合乎經濟的服務,雖然有裨益,但常產生對普通市民的眞正問題漠不關心的印象。可是我們相信,爲着使政府更爲接近民衆而將目前的途徑完全改 變,但並不保証這一做法會顯著改善一般的態度,那是不會受人歡迎的。 

四七一、 然而,這類問題對香港未來發展是重要的。因爲除非民眾對政府的行動,政策和問題,能有充份的了解和認識,那麼我們未來的社 會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將會受到阻碍。 

四七二、 在討論所應採用的措施之前,我們特別要把向我們發表的下述意見,記錄下來: 

(甲) 政府過去在許多方面都有超卓的成就的,因此把這些証供表露的不明確的民衆不滿,抵銷政府的確鑿的成就,實係一項 錯誤。這次調查發現幾項較爲使人困擾和較爲重要的事項,其中之一是我們發現大部份人士對政府的成就所知甚少,而 且社會人士對於指責政府對他們的福利漠不關心的陳述均輕予置信。我們也曾聽說。倘若沒有確鑿的証據,証明政府對 他們關懷備致的話,那麽許多人對它的善意是不會相信的。 

(乙) 據說造成本港居民的大部份不滿情緒的原因是他們不積極改變現狀,而且不願意相信行政上癥結可以解除或法定權利是 可以不藉勢力或甚至賄賂而獲得的。通常民衆不知道目前傳達意見的途徑或不願意利用它們。 

四七三、,有一點必須緊記的,那就是市民不滿的証供最初是由曾向福利機構或議員申訴所受眞正或想像中的冤曲,請求援助的人們提出的, 因此可能和民衆的意見有別,一般民衆也許只對他們在香港所能享受的安全,自由和安定覺得感激。沒有基礎的謠言,例如警方無理拘捕居民以及 關於圖謀和對象的謠傳,在這次騷動中對民眾的態度有很大的影响力。同樣的 → 居民的一部份不滿情緒也可能是由於以爲政府並不關心他們的錯誤 觀感形成的。居民相信政府眞正關心他們就會有積極反應。這可以從當局努力處理一九六三年的水荒,得到民衆通力合作,政府的令譽亦因之大爲 提高一事,足以見之。 

撮 

要 

四七四、 茲將我們對這些問題所獲得的結論,綜述如下: 

民眾對警方的態度 

(甲) 造成所謂對政府不滿的原因很複雜,而且其中許多因素是政府權力範圍以外的事項。 

(乙) 目前在香港及其他若干地區有一項趨勢,就是將社會的缺點歸咎於行政上的錯誤,而對當局提出更大要求,則往往會增 加普遍不滿,並且將不滿更爲誇大。 

(丙) 另一助長不滿的因素是群衆的願望迅速增加,並在可見成就未盡如所願的時候,感覺不滿。 

(丁) 有証據顯示香港青年對本港事務漸感興趣,且逐漸對他們的父母所可能默然接受的情勢,提出抗議。這種趨勢並因他們 從教育和消息傳播的媒介中獲知其他地方所發生的不安而更爲增强。 

(戊) 我們並不認爲政府故意忽視輿論, 有很多事實足以証明有建設性的建議很快便獲得政府接納。 但是, 這次調查所發現 的,民衆誤解政府目標的程度,顯示政府亟需使它的政策和它所面對的問題確能淸楚予以明,並在實施的時候積極求 取民衆的合作。達成這項目標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職權分散,以便由設置一系列屬於地方級的簡單服務,來建立愛護地 方的精神及使民眾更易和政府人員接觸;促使地方人士更多參與地方級的諮詢,顧問和行政組織以及使各級機關更注意 公衆關係的需要。 

(己) 在目前的情况下,本港曾受教育和願意表示意見的少數人士,對衆所關懷的任何問題必須負責作有見地和有建設性的分 析,並且在提供實際可行的其他辦法之前,避免減弱民眾對當局的信心,否則將使投資遲滯和資本流往別處。 

四七五、 社會工作人士的証供,曾提及他們接觸的部份人士對警方的一般態度。他們特別提出民衆和警方的摩擦,他們認爲這一摩擦是由下 列原因形成的: 

(i) 居民慣於將若干法例,特別是關於賭博及毒品的法例未能圓滿實施一事,歸咎於警方的低能和貪污,而不了解警方的困 難,亦不顧及警方可能因爲欠缺消息和合法証據,人員的不足,以及民衆未能給予充份合作或其他理由而致不能採取有 效的行動。 

(i) 居民以爲警方權力過大和任意加以使用。這項意見是對遞解出境問題,即民衆對之有許多誤會的問題而發的。 (E) 警方不受人歡迎。這種情況是由於他們處理對奉公守法的人士 性』罪項而造成的。在這些事件中,民眾更可能同情違犯規章的人。 - 例如汽車駕駛人和小販|所犯的有時稱爲『技術 

四七六、 在答覆以上各點的時候,警務處長特別提及警方對普通罪行的破案率很高,足以表示警方工作效率很高,且對本港能享受極多的個 人自由而人民生命財產亦獲得相當保障的情况有所貢獻,這在任何一個社會都是一項極爲艱苦的工作。他指出民衆向警方提出各式各類投訴的數量 足以証明民衆對警方抱有大信心,並且指出他們在遇到困難和災難,例如火災,水災和其他類似情形等,也隨時向警方救助。他並指出本地久已存 在的對警方的態度以及居民反對警方所必需執行的若干法律的天性,造成了警方許多困難。他說,如果聽任小販擴展而不加以管制,他們會阻塞市 內每一條主要街道;車輛停泊不加以管制也會產生同一效果。但是,在瞀方必須對爲生活而競爭的小販或個別的汽車駕駛人士採取行動時,這種了 解對他們並沒有協助。這和他們奉命執行大部份民衆所不能完全接受的法例——例如關於賭博和毒品的法例時,不能因之而獲協助一樣。 

(一十九) 

(十九) 

論 

銀行風潮 

地產的衰退 

對外貿易的倚賴 

四七七、 我們注意到在今日許多國家中,公衆敵視警方是引起公衆評論和關注的問題,而其他地方的經驗指出人們對警方所執行的法律日益 漠視是與他們對警方日漸不敬有關係的。 

四七八、 我們認爲無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教育民衆,使之認識整方負責執行的許多法例是必需的工作,仍待努力進行。批評警方而不考慮 社會鼓勵或窩藏毒品和賭博等項罪行以及立法人士把這些行爲歸爲罪行發生的影响,那是不會得到有建設性的結果的。至於遞解出境一事,我們獲 得的証供顯示若干華籍人士對這方面確有毫無理由的恐懼,但是我們認爲這並不是造成騷動的一項因素。事實上,認爲它是造成騷動的因素的說法 是不合邏輯的,因爲假如民衆眞正認爲整方擁有這樣强大的制裁權力的話,他們便不會參加騷動來引起當局對他們注意了。無論怎樣,我們認爲當 局應儘量設法把有關遞解出境和在不能遞解時予以留法例的眞正事变向民眾解釋清楚。警務處長在供述中談及被留的人士只有六名,可見行使 這一颗留權力是很小心和克制的。 

四七九、 我們認爲,沒有實行行政分權制度,特別是在九龍人烟稠密的許多地區沒有設置政府機構,以及地方性的有效領導制度沒有迅速建 立的兩種情況,都增加了警方的繁重負担。我們知悉有些人持有『政府對我們並不關懷,而且把所有權力交給警方』的看法。這種錯誤的觀念可能 是上述兩種情况所促成的。它顯然必須予以消除。 

四八〇、 警方也一定料到他們有些工作的性質會使他們爲人所惡。 此外, 這麼龐大的隊伍裏面, 間或有不良或不滿的警員是無可避免的 事。警方必須接受這種懸員會引起眞正的不滿和誤解,而致影响民衆對整個警方所抱態度的事實。爲着抵消這一點起見,警方各級人員不但需要保 持極度公正的態度及時時提高警惕,以便隨時糾正及消除任何錯誤的觀念和誤會,並且應該設法尋求及促進公共合作和協助。 

四八一、 警務處長贊成對民衆態度作科學性調查的意見,因爲這樣可以更清楚知道需要採取什麼長期的措施。至於短期措施方面,警方可藉 和民衆及報界方面建立更密切關係,例如成立交通安全隊,及把警察所採取的措施和他們對付罪案時所遭遇的問題加以更大的宣傳,以及使各級 人員加强注意公共關係的方式而改善公衆對它的印象。 

四八二、 當然,這也是說,社會名流,報界和關切維持治安的人士,必須肩負同樣迫切而重大的責任,以免民衆逐漸喪失他們對法律本身和 對執行法律的人士的尊敬。 

(乙) 經濟上的因素 

四八三、 對我們供述的證供都相當着重──本報告書第二篇引述的報界評論亦顯著予以提及——一項普遍的看法,即香港經過一個穩定和經 濟迅速進展的時期之後,已經踏入商業不景和通貨膨脹的時期。有幾個示威者和參加騷動的人士也曾提及他們恐懼天星小輪加費將會引起『連鎖反 應 』和『物價盤旋上漲 』,其他證人則提及自從一九六五年發生銀行風潮,有兩間銀行關門以後,人們所體驗到的不安。 

四八四、 在這些情形之下,我們曾經用相當時間研究騷動事件發生前的本港經濟情況,並考慮官方關於生活費用和若干工業的薪金率的統計 數字及聆取証人對這些數字的意見。我們注意到從出口和旅遊業所得的收益繼續增加,而銀行存款亦不斷上升,但在另一方面,我們發覺到平均生 活費用在過去八年來,每年增加約百分之二,但在有紀錄可稽的若干工業中,工人薪金率每年平均增加百分之八,即校生活費用的增加爲多。可 惜,其他工作的薪金率和入息並未加以統計,而且有關製造工業的統計數字也只能代表全港所有工業百分之五十五而已。雖則如此,我們可以看到 由於經濟不斷增長以及工業上及其他服務有大量空缺的原故,很多工人都能够改善他們的地位和提高他們生活的水準。 

四八五、 當然,這種一般的趨勢並不能影响每個人或對他們有同樣影响。事實上,個人生活極其困苦的情事可能沒有受到注意。再則,有時 人們心目中所認爲的事實比真正的事實還要重要,我們也曾提到香港有若干人士對於任何通貨膨脹的說法特別敏感。 

四八六、 整個而言,本港銀行並未因一九六五年一月二月間所發生的銀行擠提事件而受到很大的影响,二月底的全部存款較一月尾的全部存 欸,只減少百分之二。雖然是這樣,銀行擠提事件無疑影响了很多人士,例如因銀行只能發囘部份存款而直接遭受損失的存戶—倒閉的銀行有一 家共有十一萬四千個戶口——和因爲缺乏信心而在銀行外面排隊取回存款的人士。此外,若干銀行採用較發生銀行風潮之前嚴格的貸款辦法使各方 面信用收縮。銀行風潮本身,信用收縮的影响和本港貿易較爲困難的情形間接引起投資人士暫時躊躇不决,和促成一項對香港未來經濟繁榮較爲悲 觀的意見。 

四八七、 . 在一九六五年四月和十一月,對銀行制度某等方面的持續顧慮以及對聳人視聽的謠言的傳播又使其他若干銀行受到影响,幸虧政府 對之均能迅速採取行動,主要的銀行亦給予大力支持,才避免再度發生擠提的情况。 

四八八、 有人認爲民衆普遍不安的情緒大都是由於一九六五年地產業市場和它的附屬性行業面臨衰退而產生的。土地發展以前被人認爲是最 容易獲利的投資事業,而且吸收了海外華人大量資金,所以,這項投資突然減少,許多樓宇又空置無用,可能因之使人以爲香港經濟較實際情形更 不穩定。再者,有很多其他工業的工人,在好景的年度裡會被吸引轉業建築,現可能因爲被迫尋找其他職業而致薪酬遭受損失。 

四八九、 有些証供顯示很多人士對香港繁榮依靠工業製成品出口的程度有深切的認識,而且他們害怕物價上升的一項重要因素,就是怕香港 出口貨物將會因價格過高而致失去市場。 

(三十九) 

(二十九) 

i. 

四九〇、 本港居民認識對外貿易的重要性也逐漸了解有些國家對香港的比較重要的出口貨品施行配額制度和束縛的合約,是對香港繁榮的威 脅。英國在一九六五年十月决定不准將按照一九六三—六五年棉織品合約專用的配額轉入一九六六年度使用所引起的恐慌,就是一項例証。本港當 時獲得這一消息而引起的驚慌,似較在以往的同類情形下更爲嚴重和普遍。 

四九一、 我們相信這些因素助長了大部份民衆對前途的憂慮和不安的情緒,也使他們大力支持以請願和示威的方式來反對加價。已經獲得合 理生活水準的人士自然會對物價上升對他們的生活水準的影响和對他們的儲蓄是否安全問題感到憂慮。至於正在努力提高生活水準的人,也就是香 港大多數的人士,他們會因爲物價高漲以及經濟進展和他們獲取成就的速度均告減低,可能使他們不能達成抱負而感覺沮喪。 

四九二、 根據參加騷動人士的證供,我們並不相信以上任何一項因素是造成騷動的直接原因。這一個見解可以從數以千計的人均遭遇經濟困 難,但並未參加這次騷動一事獲得証明。雖然如此,我們有理由假定有些示威者參加的動機是由於他們在經濟上遭受挫折和香港貧富間的顯著懸殊 而引起的。 社會裡環境較差的人士, 由於沒有足够的機會, 教育和技能以致一生很少有成功的機會。 他們自然會有無用武之地的感覺和妒忌的心 理。我們對於這一說法,予以接受。年青人總是認爲他們不能得到他們想求取的所有事物是不公平的。因此他們對於懸爲理想的生活方式再有改善 時會覺得妒忌,雖然,他們的經濟情形並沒有因之受到不良的影响。他們無可避免會因爲不能得到和他人同樣富裕的生活而覺得沮喪,但我們認爲 在香港這究竟是例外而不是通例。在本港,普通的青年大都歡迎和能把握機會,創造較他的父母更好的前途而且能集中精力以求實現這個目標;因 爲他們飽經世故,不會想到利用强暴手段來解決經濟的問題。 

四九三、 這種動機也是在全面就業,迅速轉換工作和香港社會沒有固定階級的情况下產生的。這些因素使到年青人能够變爲脫韁之馬,而不 會直接受到經濟的損失。若干在示威和騷動中較爲活躍的人都在短期間內做過許多種工作,這是值得注意的。 

四九四、 報章報導,經濟衰退使失業人數增加,而且許多參加這次騷動的年青人也自稱爲失業。所以,我們研究了所獲得的,關於香港就業 情形的統計數字。這些統計數字只限於會通知香港政府勞工處並受已註冊和存有紀錄的工業機構僱用的人士的紀錄,以及這些機構的僱主們自動呈 報的缺額。 

四九五、 前者顯示工業就業人士仍不斷增加。由一九六一年三月的二三〇,〇〇〇名至一九六四年三月則增至三五三,〇〇〇名,而在一九 六六年三月則再增至三七六,〇〇〇名。鑒於這項增加以及近年來迅速發展的行業,例如旅店業和旅遊業,雖無統計數字可稽,但僱用人數確有很 大增加。我們確信在那個時候失業對於香港的年青人並不是一件嚴重的問題。一九六六年三月底仍然有五千六百五十三個空缺的事實亦可以証明這 項結論是正確的。 

四九六、 雖然有一個証人會談及,失業的恐懼是使非熟練工人感覺不安的主要原因。我們認爲這大概只是本港居民因爲將來情况無法確定而 懷有的不安心理的一部份而已。 

工資及工作條件 

經濟因素 

四九七、 在調查參與暴動的個別人士的社會背景及調查對經濟情况的廣泛評論時。我們亦注意工業工資。有關這事的資料主要來源是勞工處 的工資演變指數。這個指數是根據一項對若干選定工業的工資率的調查而編製的,並附有若干當局承認的限度。詳情載於已發表的文件之內。雖然 這個指數所包括的範圍有限,其編製及應用亦需參照附帶條件,但也是有價值的工資趨勢指標。 以一九五八年爲基年。 它所揭露的工資演變形式 如下: 

年 份 

一九五八年三月 

一九五九 一九六〇 一九六一 一九六二 一九六三 

一九六四 

一九六五 

一九六五年八月 

一九六六年三月 

100 

1 0111 

一二五 

一二九 

一三七 一四三 一六三 一七三 一八二 

一八八 

四九八、 這些統計數字連同剛才提及的就業數字以及在一九五八至六五年間每一普通家庭生活費平均增加百份之十四的事實(參閱第四八四 段),足以顯示香港主要工業的就業水平相當高,同時,影响本港大多數工人的經濟部門,眞正的工資也有增加。 

要 

四九九、 我們相信經濟問題在大多數人心目中佔有很重要的地位;任何可能妨害他們改善經濟情況的願望的事物,也會使他們感到關注。 五○○、 我們同意經濟學家的意見,認爲一九六六年四月間香港的經濟情況不會使人料到會有騷動發生。但是,我們認爲對經濟情况和渺茫 的前途所感到的憂慮,以及因公營事業費用增加而引起的對通貨膨脹的心理恐慌,形成了公衆憂心忡忡的情况,並且造成使示威獲得人們支持的氣 氛。 

(五十九) 

(四十九) 

(一) 住 屋 

論 

五〇一、 就業和薪酬──本港工人工作情况固然已有改善,但是,從有些參加這次騷動的年青人的証供中可以見到工作情况仍然有改善的 ,而且在長時間做沒有興趣的工作之後,他們會極想找尋刺激,並時常因之採取反社會的行爲。只靠立法是不能够解决這一問題的,因爲改善工 情况必須本港的經濟能繼續發展,而發展經濟所需的資金,則唯有在本港所獲取的利潤能較其他地方爲高時,才會保留在本港和流入本港。其他 方因爲有龐大的本地市場和較爲安定的國際關係,所以,在那些地方投資較在本港穩定。我們實在不能再在這些不利條件之上,增加一項內部不 安的威脅。在這一方面,本港需要年青人通力合作。我們在努力改善他們的環境的時候,必須同時使他們了解,假如他們構成對於社會內部安寧和 健全的經濟的威脅,則改善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努力是不能成功的。 

(丙) 社 會 狀況 

五〇二、 大家對本港主要的社會服務,特別是屋宇及教育,近來較多加以討論。有人向我們表示,這些服務的某些方面是造成若干不安或不 滿的原因。但指出這些因素的社會工作人員,並沒有說它們是暴動的直接原因。參加暴動者自己也沒有說過這些因素是他們參加暴動的動機。 五〇三、 在另一方面,和其他地方的暴動一樣,參加這次騷動的大多數是比較沒有受到什麽教育,住所不好及職業也不佳的人。向我們作証 供的社會工作人員覺得遊行及暴動在本港既然是一種反常的行爲,騷動一定有其經濟及社會上的原因。有人以爲被抑制的沮喪和憤懣的暗流對騷動 的蔓延無異火上加油。 

五〇四、 最常被人提及的因素是在(一)住屋,(二)實質的及社會的環境,(三)教育,及(四)社區精神等方面的不完善或有缺憾的情况。 

五〇五、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的証供強調一項事實,即暴動是於九龍人口最稠密的地區發生, 並表示住屋擠迫的情形可能是造成騷動的一項 原因。 

五〇六、 有人指出除了住屋不够所發生的不舒適及其對一般衕生的直接不良的影响之外,住屋破舊而又擠迫的情形對家庭生活,還有更廣泛 的間接影响。它分散了中國人的家庭組織與迫使兒童走到擠迫的街道上去,因而使他們的父母不能時時加以管教,同時又因爲兒童在家裏沒有地方 做功課,讀書或接見朋友,他們的教育和一般的社交發展都受到不良影响。 

五〇七、 住屋擠迫情形引起的緊張狀態,因這些地區街道擠迫及缺乏康樂場所,而更加惡化。 由於此等情形, 有人認爲受大厦,聲响,汚 穢,烟氣及異味所包圍的青年,當然感覺沮喪。一有機會,就會猛烈地發洩這種沮喪和不滿了。 

五〇八、 另一方面,有人指出:不能顯示不良的居住狀況與驅動有任何直接關係,因爲許多別的地區居住情形一樣的壞,但安靜無事,况且 此等情形不但已經存在好久而沒有引起騷動,而且近年來一直在大加改善中,雖則改善的速度還不够快。 

五〇九、 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認爲住於政府的新區或廉租屋的人比較感到滿意,並歸功於租約的更安定,租金合理,更多空地及政府與志願團 體提供更多的服務。 

五一〇、 我們曾提及我們所認爲暴動在旺角南北兩面的彌敦道一帶發生的理由。所以,我們認爲對該等地區附近的住屋情形不必過於重視。 不過我們同意居住問題對本港絕大多數居民是十分重要的。在有難民湧入的其他國家中,居住問題是『人的問題』最明顯的跡象,香港的情形也是 如此。 

五一一、 在本港,人口爆炸的第一方面是促使政府在徙置計劃及其他政府資助的建屋機構方面,盡極大的努力。這些計劃,在過去十二年內 所建的屋宇大約安置了一百萬人。私人建築的屋宇也安置了大約兩百萬人。一名証人說得對,本港居民知道這種成就者極少。 

五一二、 雖則如此,這項問題顯然仍是一項重大的問題,因爲本港必須安置木屋區與日漸損壞的舊樓的許多居民,同時又必須減少現有的新 區的擠迫情况以及在較舊的市區如油蔴地計劃市區重建。 

(二)實質及社會環境 

論 

五一三、 與居住擠迫問題有關的是缺乏空地。這種情形在油蔴地及旺角格外嚴重。社會工作人員認爲這可能是此等地區中不斷造成緊張的原 因。並強調需要在人口擠迫的市區內多闢康樂塲地與空地。他們認爲鑑於大多數的貧苦人家只有有限的空餘時間,這等空地應有一部份闢在住宅區 附近。 

五一四、 但是, 有人指出參加騷動的人都沒有說缺乏空地及康樂設備是造成騷動的一項因素, 正如他們並不認爲住屋不够是騷動的原因一 樣,缺乏空地及康樂設備的情形並不限於發生騷動的地區。其他地區的情形也同樣嚴重,但情形已有顯著的改善。 

五一五、 住屋擠迫及缺乏空地是市區人口擠迫的兩方面。它們顯示有繼續實行市區重建計劃及新市鎮發展的必要。這兩種工作都需要很多時 間及財力,並且可能因爲將許多人轉入新環境,從而再造成新的社會上的緊張狀態。 

(七十九) 

(六十九) 


評 

(甲) 

(三) 教 

五二一 

論 

設 置 學 額 

(乙)教育性質 

(丙) 品 德 的訓練 

五一六、 不過我們相信本港居民日漸要求獲有較好的社會環境,而這項願望又唯有同時採用建築新樓及重建樓宇的方式,才能够達到。所以 我們極力贊成任何建議例如目的在於減少港九的中心區域人口壓力的發展新社區的提議。 

五一七、 沒有人作証說缺乏康樂設備與騷動有直接的關係,是意料之中的事,因爲這種關連可能是間接及不爲人知道的。雖則這種社會設備 的缺乏不足使人喪失控制力及使人暴動,但是我們相信大家都認爲那是引起不滿的因素。在本港,所有這樣的設備都得到充份利用,這種情況生動 地顯示,這種需要應該優先使之獲得滿足。四月發生的騷動也顯示了人們以不正當的方式發洩多餘的氣力與情緒可能造成怎樣的損失。 

五一八、 社會方面——証人也提及在發生騷動的地區到處都是酒吧,舞廳及妓寨所發生的不良影响,特別是對於青年方面的不良影响,同時 也有人提到若干不良的影片,書籍及雜誌。 

五一九、 這種情形顯然是對本港的一般批評,即本港的道德水準日見低落的一種現象。這些場所跟着社會日趨富裕而日有增加,顯然是對靑 年的一種強烈的引誘,需要有純潔的興趣予以對抗。 

育 

五二〇、 近年來在世界各地,教育在暴動中佔有逐漸顯著的地位。大致上,暴動牽涉到教育的原因是(甲) 學院及大學的學生感到必須以組 織或參加公衆遊行的方式表示他們對若干公民問題的信念;或(乙)若干青年因爲沒有能力,或沒有機會接受良好教育,所以也要用同樣的方法來 表示他們的不滿。 

有人在向我們所作的証供裡,提到大學學生對於在示威中極多提及的本港經濟問題具有健全的興趣。但除了一兩宗輕微的事件,例 如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有一批舉止良好的學生在太子道出現之外,並沒有証供提及大學學生曾參加騷動。 

五二二、 在另一方面,向我們作証供的參加遊行的人,許多只受過小學教育。即使是這樣,他們也沒有使我們覺得這就是他們要參加遊行的 一項原因,但教育程度低可能是他們一般對其在本港的遭遇不滿的原因。若干強調指出本港教育制度不完善的証人就支持這項見解。華民政務司會 向我們提及一種傾向, 即將青年的心緒不安與教育失敗混爲一談, 以及因爲政府對本港的教育負有極大的責任, 如果覺得教育制度有不完善的地 方,便要怪責政府。 

五二三、 我們的教育制度最常受到的批評是沒有普及小學教育;各級學額的不足;學費的負担使勤奮聰明的學生不能繼續學業;太過注重攷 試,使落第者抱着一種失敗的心理同時也忽視教育的其他目的;以及欠缺職業教育與德育。 

五二四、 評論家同意本港各階層的居民非常重視教育。 這從父母刻苦耐勞, 使兒女儘量接受最好的教育以便謀生一事, 可以見之。 這種關 切,以及父兄重視子女獲得良好的教育,俾日後能因之有所成就的心理,可能是教育制度看似失敗時會引起公衆一致批評的原因。 

五二五、 我們無資格詳細調查及評論所提出的一切問題,但以下幾點似乎值得注意。 

五二六、 數字顯示在過去五年中,學額已有非常大量的增加。政府如果不增撥大量經費及有許多受過訓練的教師而要增設學額,則除了降低 教育水準之外,實在沒有其他辦法。一九六一年三月小學有學生四十五萬零三百七十四人,中學有學生八萬八千六百九十四人。及至一九六六年, 小學學生已達六十三萬六千四百五十五人,中學學生則達十九萬五千八百零二人。 

五二七、 對教育與社會的關係的一般批評是教育太注重目的在於培養白領階級的科目。有人提到找白領工作的人過多,許多中學畢業生只能 找到待遇不佳的職位,因之頗感苦悶。但是,另一方面,廠商與其他僱主則嫌曾受工業教育而又有意以工業爲終生事業的人太少。 

五二八、 這種情況顯示教育不配合本港對人才的需要,但本港居民昔年對促使教育配合這種需要的實用中學却反應冷淡,可見在改變教育制 度時,應注意教育公衆,使了解技工階級的前途及所做的工作的重要。 

五二九、 十二歲至十四歲的人值得特殊注意。十四歲是就業工業的最低年齡, 僱主通常接受的年齡是十六歲。 因此, 十二歲在小學畢業的 人,如果因爲中學學額有限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升入中學,也不能進入工廠工作,心緒會相當不安,而且會感覺苦悶。教育白皮書曾提及現行的政 策,規定在小學裡爲仍要留校讀書的學生設置若干年的中學課程,藉以補救這種情况。但向我們所作的証供似乎表示有再在職業或工業學校設置更 多的學額,來訓練這一類年齡的青年的必要。 

五三〇、 好幾位証人都強調大多數學校只關心學科的課程及攷試的成績而忽視德育的指導,公民教育及康樂。大家自然都同意教育應在傳授 知識之外,顧到學生的其他發展。但是,我們要提及一位青年領袖的意見。他說,本港學生對於要他們從事其他活動而使之不能專心準備考試,感 覺厭惡。 

(九十九) 

(八十九) 

五三一、 

在過去十年中我們有校際音樂節的優異成就,最近又有學校問答比賽與展覽。這些只是行之有年及受人歡迎的優良校外課程活動的 三項實例。因之,我們覺得有理由建議各級學校應該騰出更多的時間,教授公民教育。青年人比他們的父兄顯然會享有更多閒暇,所以應該教他們 以建設性的方法來利用那些時間。 

(四)缺乏社區精神 

族 

社區的發展 

五三二、 騷動所造成的情緒高漲的氣氛,會使潛伏着的種族主義與民族主義的情緒藉以發洩,那是尋常的事。 

五三三、 不過我們已曾提及這次暴動中僅曾稍有涉及種族主義的行動。這種情形是要歸功於本港各種族之間通常的相容的態度。但在這方面 不可存有沾沾自喜之心。在大衆情緒激昂的時候,它仍然是有可能造成極大損害的因素。 

五三四、 本篇前此所述並經証人提及的許多因素已多少足以解釋本港何以缺乏社區精神。掃除語言不同及籍貫互異所引起的種種障礙,以養 成一種社區精神的需要是不言可喻的。 

五三五、 社會福利署署長一九六五年的書報告提到目前社區服務中心的成就,並說(第六頁)。 

『如果本港有一種比所有其他事情都急切的需要,那就是要採取堅決不移的步驟,來促進一種同屬一個地方的精神及社會責任 感。戰後人口的急劇增加及經濟的急劇發展,不可避免地使社會缺乏團聚力,這點實足使人憂慮。本港在最實際方面並不是一 個有一百廿四年歷史的殖民地,更不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而又連續不斷及純一的文化的前哨。它是由很多人組成,而且其中極 少人能够記得二十年或二十五年前的事而不作若干停頓的...... ·在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四年之間,政府實行徙置計劃,在人口 稠密的多層新市鎮——『市鎮』的人口有的高達八萬人──及少數平房區安置了七十餘萬人,即等於本港人口約百分之二十。 數以千計的家庭都在此情形之下獲得安置,但他們對於隔壁居住的人沒有鄰里的感覺,而且也沒有時間來發展社區精神。在這 種情形之下,要鼓勵新公民協力促成有團聚力社會,有極大困難 』。 

五三六、 在這方面獲有進展以前,顯然必須先行解决獲有及格而又經過訓練的工作人員和欸項的問題。我們贊成需要擴充目前的社區服務中 心,在裡面進行各種的活動,以及鼓勵大家參加當地的事情。 

(丁) 青年人的特別問題 

五三七、 年齡十五至廿五歲的青年人在此次騷動中非常活躍。 大家對這種情形提出了不少的解釋, 其中一些反映本港與很多國家共有的問 題,另一些則反映本港特殊的情况。 

五三八、 前者之中,似乎以下述數種較有理由: 

(甲) 成年人參加暴動大都是因爲要達到某種目的,青年人則不然。他們比較喜歡冒險, 責任心也比較輕, 易於用興奮、 刺 激、抑或異乎尋常的方法來消磨多餘的時間。 此外, 示威是要耗費體力的, 如果又因之而不必循規蹈矩和可能引起暴 行,則這種可能發生危險的氣氛,對青年男子的吸引力要比女子大。同時也說明了發生暴行之後,人群中幾乎完全沒有 女子的理由。 

(乙) 大家知道青年較難控制他們的不滿情緒。 

(丙) 很多國家存在着青少年不安的現象。香港的青年人,可能也同樣受到電影,報章及離誌的影响,以及要模倣已經成爲世 界新聞其他地方的事件,並從而獲得滿足及鼓勵。 

五三九、 香港的特殊理由中,似乎以下述各點最有根據· 

(甲) 本港人口百分五十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下,是以青年在總人口中,佔有極爲可觀的比額。 

(乙) 由絕食時開始,示威的領導人就都是青年;首先示威者本人也將重點放在青年人身上。盧祺也是這樣,他還談及要組織 

青年黨。在此情况下,年齡較大的人自然不會因之而積極地參加示威。 

(丙) 示威,巡行及後來出現的無聊破壞行徑的刺激,對於某類青年的吸引力比較强烈。 

(丁) 香港青年受觀念改變及兩種文化交流的影响,可能比他們父母所感受者較大。 

五四〇、 年青人在本港人口中所佔比額較大,所以,審查上述各節所述一般事項及特別影响青年人的緊張情况益爲重要。雖則我們不會忘記 一名經驗豐富的社會工作者的格言,即話說得太多所造成的問題比所解决者多。 

五四一、 若干社會學家的評論,強調青年人已越來越認識本港的社會及經濟情况,而且對於他們獲得成功的機會有限,以及好像不能實現所 抱願望一事, 漸漸感到苦悶。 他們推測造成這種情況的理由是傳統觀念的改變, 對社會組織所抱態度的改變以及青年和西方觀念及思想方式接觸 後,抱有更大願望。某些人認爲暴動是青年人藉以對社會現時制度表示不滿的不正當辦法,它也是不服從管理的一種表現。這和在其他不少國家發 生過的情形一樣。 

(00-) 

青年服務 

註 

00 

五四二、 我們沒有資格評斷這些意見是否正確,但是,我們覺得它們很重要而且值得進一步加以研究。其他各地的經驗和我們所獲得的証供 顯示,他們的父母毫無怨言地加以接受的各種情况,青年人大概比較難以容忍。雖則如此,大家已普遍承認,香港的各種情況最近均已獲得極大改 善,對目前情況的不滿情緒並不普遍,並且可能只限於一隅。青年人實際參與騷動的比率,甚至在居住於騷動區域的青年當中,也爲數甚少。事實 顯示, 這些對香港情况的批評,不獨限於他們本身實際的經驗而且沒有一種標準, 可以據之與發展情況相類的其他國家比較 。 抑且青年人參與 騷動大多數是因爲無聊,要冒充勇敢來吸引人們的注意,以及缺乏或拒絕以其他方法來消耗過剩的體力和情緒, 因爲批評社會而參與騷動的比較 甚少。 

五四三、 缺乏照顧 若干社會工作者提及一些比較不是根本的以及與我們社會的基本結構較無密切關係的因素 其中有青年感覺到被抛 棄,忽視和誤解,以及青年服務供應不足等因素。據說青年人感覺到沒有人關懷他們,父母,教師,僱主,社會及政府都不照顧他們。這種態度使 他們易於接受任何關懷他們的情緒和福利的人之呼籲,這或者是他們支持示威和在騷動期間,接受在九龍街頭臨時出現的不負責任的人領導的緣 故。我們不能决定這些意見是否正確,亦不能確定中國家庭生活的傳統團結和家教,由於本港市區化與工業化以及在本港逃難而拆散家庭而受到影 响的程度。但是市區家庭調查的結果,及所發現的青年人的態度及願望,對將來服務的策劃是非常重要的。 

五四四、 在四月騷動前後最多人發表的一項意見是本港應更着重青年服務。例如一九六五年香港政府年報有預見地說· 

從認可的傳統和觀念而言,香港不是一個單獨的社會。它的特殊的社會,經濟及財政情况,特別需要社會服務,同時使這些需 要難以全部獲得滿足。政府及志願團體提供的服務中,青年服務正日趨重要,因爲本港青年人的視野在逐漸擴大,且希望獲得 更多康樂和利用閒暇的機會。世界各地的青年人中已發生的『活力爆發』,已開始對本港的生活有建設性和毀壞性的影响。 

社會福利工作之目標與政策白皮書,威廉斯夫人最近的報告書(註),一九六五——六六年度街坊年刊,均强調需要協助和指導青年人,提供家庭 與社會教育,以及供給正當與培養品格的活動:這項呼籲已獲得香港總商會主席於最近舉行的年會中充份贊同。 

五四五、 社會工作者在向我們提出的証供中,認爲現有青年機構所服務的青年人數,在眞正需要此種服務的青年中是微不足道的。 

有關香港舉辦社會福利服務及有關事項調查之可能性報告。 

五四六、 在接受這項『批評 』時,必須記着每一個大城市中都有人感覺不滿,而且現在還沒有一個地方已經使所有能因之受益的青年都享有 當地所設的青年服務的事實。此外,本港還有兩項使之惡化的因素或困難。本港是一個非常擠迫的地方,能够供康樂與青年會所之用的土地與房屋 極爲有限;所以更難供應適當的場所。再則,正如警務處長所指出的,很多年青人從中國大陸來到香港。對本港的情况存有奢望。遠方的田園,看 起來比實際上更爲青綠。很多人也許以爲會有更輕易與豐富的收穫。他們一旦置身於競爭激烈的社會,而沒有足够條件去競爭,其中很多人又沒有 家庭的支持與鼓勵,他們極可能因爲希望落空而非常沮喪。 

五四七、 當然,上述各點並不是可據以限制青年服務的原因,且適足以增加其考驗與需要。社會福利署青年組送交我們的報告中顯示,政府 在這方面的努力與志願團體的活動有緊密的聯繫。政府得到志願團體協助,以補助或其他方式促使爲年青人設置新式與改良的設備,以及在一個新 社會中,創立及發展各社區,使年青人能够找到充份機會,以各種不妨害及危及他人的方式考驗他們的能力與品格,志願團體所做的工作價值非常 大。但是,從對芝蔴灣的三百一十三個靑年犯人的分析,可見還極需要努力,使青年們知道志願團體提供些什麼機會,和供應適當設備。芝蔴灣的 青年犯人中,百份之五十五說他們唯一的康樂是『收聽廣播,看電影與電視 』,另外還有人提到賭博和跳舞,但是,很少人表示對體育或任何一種 健康運動有任何興趣。威廉斯夫人的報告書和其他報告書一樣,提及工業訓練及工業中的在職訓練日漸需要。沒有人會對此有所疑問,但是顯然也 需要人生的訓練,以及擴大我們對教育的整個觀念。在教育與在青年服務範圍內,我們不可忽視狂妄的人的需要。要保持與改進整個社會的幸福, 顯然首先要使在才能或性格上都最能受益的人,獲得接受訓練等等的機會。但是,即使撇開我們是否能够再養成掀起暴動的人的問題不談,我們依 照常情,也絕不能忽視那些不能適應社會的狂妄的及有缺憾的人。在競爭激烈的社會中,這類青年很可能發覺他們給忽略了,而他們的憤恨必然會 因之逐漸增加。我們不能提出具體的補救辦法,而只能指出這種情形及建議對之作進一步的研究。但是,在這方面,警務處反飛組的工作似應予以 擴展。 

五四八、 它的主要目的,是使可能犯法的人不致滋生是非。這樣預防工作已日趨需要,這點可由一九六三年之報告見之。該報告指出在較發 達的國家,人民生活更趨寬裕,並沒有發生預期的少年犯罪率降低的情况。反之以前只是一小批人,現在則變成爲有組織的大隊人馬,以及更明顯 地要反抗社會的少年罪犯。更糟糕的是,少年罪犯已不再來自窮苦的家庭,而是來自中等或富裕的家庭,香港的情况至少在目前還沒有這麼壞。在 香港,傳統原因——貧窮,破裂家庭,缺乏父母管教,懶惰,和教育程度低下──仍然是造成少年罪犯的主要因素。 

在這方面和在其他更廣泛方面,我們的確認爲,推廣青年服務的需要,遠較請求政府以其有限資源舉辦的其他若干服務更爲迫切。 

五四九、 資源的增加主要必須依靠工業的發展。這自然是基本的有限制性的因素。但是,除財源之外還有其他的因素,而我們要特別提及的 是領袖人才。本港青年迫切需要領導;自願獻出時間精力爲他人服務的人士,也應以博愛的精神,竭盡能力來領導他們。這項責任特別應該由社會 

(三〇一) 

(二〇一) 

一九六六年十二 月 

上比較寬裕和較有教育的人士,不論是本港或外來人士担負。事實上,這兩類人士之中,已有不少人見義勇爲,接受了這個責任。但是,可能還有 頗多機會,特別可由比較年青的人來負担更多這種工作。如果當時在適當的階層曾有更多正確和有效的領導,去年四月的九龍暴動危機也許會被防 止,或在剛開始時,予以制止。 

要 

五五〇、 我們在調查騷動經過期間 由所聆取的証供和所獲資料而知道本港青年問題和青年之中的『不滿份子』的情況。 現在不揣失之過 簡,將之概括陳述如下 

(一) 有些評論家對青年問題探本尋源,歸咎於我們現時的社會結構的分歧,新舊觀點的衝突,或者是青年擁有新的抱負。他 們之中,有若干人覺得一項轉變必然會引起複雜情况,所以需要小心謹慎加以處理的,但仍認爲如要防止再有騷動事件 發生,便要採取嚴厲措施來克服目前社會結構上的瑕疵。 

(二) 社會工作人員指出可以在居住環境以及受教育和就業機會較差的情形看出這種分歧。因之,他們强調要提供較佳的受教 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居住環境,增加青年福利和康樂設施,以及讓青年參與社會事務而培養成一種有所歸屬的感覺。 

(三) 另外有一些評論家比較着重所牽涉的個人問題, 他們認爲解決問題的方法在於更嚴格的紀律,加强道德訓練和品格培 養,以及加强傳統道德觀念的力量和防止家教和行爲的進一步敗壞。 

(四) 還有一些人則認爲這個問題純然是青年人比較衝動,以及精力和情緒沒有適當的發洩所造成的。他們指出需要增加設 備,以供進行康樂和有建設性的活動。 

(五) 亦有一些人士認爲參加四月騷動事件的人並不能代表香港的青年,而且都是非狂即妄的人和匪類。 

五五一、 我們除了不能接納最後一點意見之外,認爲其他的意見,每一項都不無眞確之處,我們也認爲引起青年人士不滿的種種原因,並沒 有任何一項最爲重要,而且消除其中之一或所有這些原因並不能使這項所謂靑年問題消弭。解决青年問題的方法必須對前段所述的最初四項意見及 將來會有人提出的其他意見作綜合的思考。 

五五二、 本港將來的幸福藥於今日的青年,所以,本港的繼續繁榮和成就實有賴於這些問題的解決。本港必須對今日的青年作主要和重大的 投資。 

五五三、 本章前述四節並不是對本港社會瑕疵的廣泛調查,也無意要提供解決一切問題的辦法。凡所討論的問題只是我們在調查委員會工作 期內所注意到的問題,我們發表的意見也是以我們當時的知識爲根據,而不是以對有關問題的深刻研究爲根據的。 

最後的聲明 

五五四、 在本報告書前此各章裡,我們會追溯天星小輪公司加價的申請對於本港輿論的影响,藉以執行我們的任務。關於這項問題,熟悉與 不熟悉情况的人之間有了極大的距離,並因之而在四月初促成了若干批青年示威的事情。這些青年手持着旗幟及高呼口號,於晚間在九龍中心地區 遊行,因而導致興奮及少年人類似瘋狂的情緒,終於在四月六日黃昏及當天晚上至七日清晨爆發成爲騷動與劫掠。翌晚仍有若干批偶然集合的青年 繼續進行暴亂。這些靑年因爲在前一個晚上發生的事情極其有趣及富於刺激而且沒有什麼危險,所以要再來採取同樣的行動。後來經過物質上有重 大損壞,但人受到傷害的一段時間之後,警方採取了一般認爲是持重的措施,同時又提早實行宵禁及出動軍隊,逐有效地遏止暴動與混亂的情形。 五五五、 在本報告書的最後幾章裡,我們分析了這些事件與其近因及可能引起這些事件的主要原因。 

五五六、 我們不相信在政治,經濟及社會方面的困阻是一九六六年暴動的直接原因。但是,我們會提及在經濟及社會方面必須加以注意的若 干因素,以免它們將來演變爲足以釀成騷動的原因。 

黃賴羅何 

秉廉徵 

乾士勤瑾 

賴廉士 黃秉乾 

(五〇一) 

(四〇一) 

!]. 

附錄索引 

內 

一、 

委 任 令 

獲得批准在委員會中陳述意見的申請書· 

天星小輪公司(服務)法例內容摘錄 

四、 

乘客船費表 

五、 

報告書提及的九龍屋宇所在地畧圖 

六、 

警方紀錄的傷亡人數簡要: 

關於在騷動中犯罪被捕人士的統計簡要 

向警方呈報之財產損失簡要· 

九、 

彈發射統計. 

槍械使用索引 

+1. 

調查委員對葉錫恩議員拒絕答覆質詢問題作出的决定· 

十二、 

參加示威和暴動的人士所述參加原因簡要· 

十三、 

鳴謝 

提及附錄的 

第 

報告書的部份 

111 

篇 

三 

篇 

111 

篇 

篇 

(七〇一) 

第 

第 

第 

三 

三 篇 第三及第四篇 

第三及第四篇 

第 五 

篇 

第 

五 

篇 

五 

篇 

附 表 

調查委員 

何瑾爵士(主席) 

1. 

11 

111 

羅徵勳先生 

太平紳士賴廉士爵士 

四 黃秉乾先生 

111 

調查委員權力 法 例(香港法律第八十六章) 

調查委員的委任 

港督會同行政局根據調查委員權力法例第弍節頒授給他的權力,委出附表開列的人士爲調查委員,以便按照第五段列舉的職權範圍展開一項調 查工作,和將調查結果向港督呈報。 

二、 調查委員兩人即足以構成爲執行調查委員各種職權(提具報告的職權除外)的法定人數。 

港督會同行政局爲方便起見,頒發指示,規定全體調查委員均具有調查委員權力法例第三節規定開列的一切權利,權力和特權。 港督會同行政局頒發指示,規定調查委員除在下開情形外應公開質詢証人: 

(甲) 調查委員得在認爲對公衆有益時,對証人作非公開的質詢。 

(乙) 調查委員如認爲僅需証人提具書面証供時,不必因本段的規定而必須聽取口頭証供。 

五、 調查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 對下開事項進行調查和提出報告: 

(甲) 由一九六六年四月五日起至四月八日止(首尾兩日包括在內)發生的九龍騷動事件; 

(乙) 引致上述騷動事件的事情;和 

(丙) 有關原因。 』 

六、 港督會同行政局委派太平紳士韋忠信爲調查委員會秘書。 

附 錄 二 

下述各方申請委派代表出席委員會並經獲准 

在首次聆訊(五月十一日) 時提出申請者: 

里 亞先生- -代表香港政府 

韋國士先生- -代表警務處長 

巴士度先生- -由羅文錦律師樓(簡悅强議員)轉聘,代表女皇御用大律師貝納祺。 

在第四次聆訊 (五月十六日)時提出申請者 

A C 賴里少校(陸軍法律組副助理主任)——代表軍隊。 

在第八次聆訊(五月廿日)時提出申請者: 

山崑納第先生——由史篤七律師樓(戴士度先生)轉聘,代表葉錫恩女士。 

(九〇一) 

立法局 

立法局 

一及及 

九行 行 

六政 政 

局會議室 

六年五月三日 

(八〇一) 

附錄 四 

天星小輪有限公司乘客船費 

原來船費 

該公司提議 

新船費 

一九六五年 

十月一日 

交通諮詢委員會 

提議 

一九六六年 

三月十七日 

政府批准的 

新船費 

一九六六年 

四月二十五日 

乘船一次 

頭等,成人............ 

二角 

頭等,小童未滿十六歲 

一角 

香港/九龍三角 九龍/香港二角 

香港/九龍二角 九龍/香港一角 

照該公司的提議 或每次二角五分 

香港/九龍一角五分 九龍/香港一角 

每次二角五分 

一角 

頭等,有人携同的年歲 

未滿三歲的小童... 

弍等,成人及小童 ... 

免費 

一角 

免費 

免費 

免費 

香港/九龍二角 九龍/香港一 

每次一角 

一角 

弍等,有人携同的年歲 

未滿三歲的小童... 

免費 

免費 

免費 

免費 

月票 

成人 

小童 

... 

866 

八元 

... 

四元 

十元 

五元 

十二元 

六元 

十元 

四元 

-) 

附 錄 

船費和各種收費。 

天星小輪公司(服務)法例即一九五一年第四十一號法例附表 

第四段内容摘錄如下 

第五段規定而應支付的專利稅額。 求該公司減低船費和其他收費時,港督得不改變此等收費而另以他認爲合理的方式改變專利稅率,但此種改變不應增加根據 (三) 無論何時,港督會同行政局根據以上最後分段的規定認爲可以授權提高船費和其他收費,或者認爲有公允理由要 

影响的其他事宜的改變後,而予决定的船費和收費。 情形下,該公司將來有權收取的船費和其他收費是依照仲裁辦法,經過考慮經濟和財政情況的進一步改變,或對小輪服務有 費和其他收費減低到港督會同行政局認爲合理的程度;如果該公司不自動這樣減低收費,則這項問題便應提交仲裁,在這個 情况再有改變,或有其他事情發生,對小輪服務有所影响並使到業已提高的船費和其他收費變成過高,則可要求該公司將船 响的其他事宜的改變後,認爲可以合理提高的船費和其他收費,得由該公司按照收取,但港督會同行政局如認爲經濟或財政 公司認爲不能獲得合理的利潤時,有關問題應提交仲裁。經仲裁方式,在考慮經濟和財政情況的任何改變或對小輪服務有影 時的船費和其他收費不能繼續讓它獲得合理的利潤,而港督會同行政局不依照該公司要求而准予提高船費和其他收費,使該 (二) 如果因爲經濟或財政情况有了重大的改變,或者對小輪服務有影响的其他事宜有了重大改變,使到該公司認爲當 

認爲對該公司和市民都公平和合理的其他船費和收費。 四、 (一) 該公司可以收取的船費和各種收費,必須是在『附錄一』開列的,或者是港督會同行政局不時加以規定, 

(0--) 

(三十一) 

警 

民 

附註: 

六 

警方紀錄的傷亡人數簡要 

傷者十人,其中七人爲暴徒所拋擲的石頭擊傷。並無一人留院醫治。 

死者一人,因胸部中槍而死。三人中槍受傷,留院醫治。五人因其他原因受傷留院醫治。八人受輕傷,經治療後離去。 

接受私人治療的其他傷者,並無紀錄。 

附錄五 

報告書提及的九龍屋宇所在地畧圖 

00000 000 

HAS 

LAC CHEONG 

0000000000 

ERAY 

YAU MA TEI 

KAM 

TYPHOON ANCHORAGE 

PERRY PIER 

STAR PERRY 

HOW LOCK 

RECLAMATION 

IN PROGRASS 

H. TSIM SHA TSUI 

STATION 

HUNG HOM 

HUNG 

密 

附錄七 

由於九龍騷動而被捕之一千四百六十五人之年齡與犯罪紀錄之分析 

破壞 窅 禁令 

罪名 

破壞禁令與其他罪名 

其他罪名 

不予起訴並釋放 

年齡 

有犯罪無犯罪 紀錄 紀錄 

總數 

有犯罪無犯罪 紀錄 紀錄 

總數 

有犯罪 紀錄 

無犯罪 紀錄 

總數 

有犯罪 無犯罪 紀錄 

紀錄 

總數 

人數 

七 

七 

十二歲以下 

百份率 

一百 

人數 

十二 十三 

十二歲至 十五歲 

百份率 一百 

八 

九十二 

十六歲至 

人數 五 十六二十 二十歲 |百分率 二十四|七十六 

三十九 四十九 

四 十一 十三 

三十三 

三十七 

八十九 

二十五 一百 

二十五 

一百八十七 

二百 

九十四 

九十四 

人數 

三 

11 

二十一歲至 二十五歲 

百份率 

六十 四十 

人數 = 

二十六歲至 

三十五歲 |百份率 六十七二三十三 

八 

〇五〇三〇 

二十 

八十 

七 

九十四 

一百 

十三 十四 

九十三 

11 

五 

七 

二十九|七十一 

二十二 十八 三十八 二十一 

一百零四一百二十六 

八十二 

八十三 

八十三 

九十九 

一百四十「一百七十八 

七十九 

一百六十四 九十九 

一百六十六 

人數 

三十五歲 

以上 

|百份 

一百 

一百 

五十六 二十三 

一百九十三| 二百四十九 

— 

一百八十二 

一百八十三 

七十八 

九十九 

人數 

十二 十九 三十 

總數 

百份率三十九六十一 

十五 六十九 八十四一百三十三 六百五十七 七百九十 十八 八十二 

八十三 

四 

十七 

五百五十四五百八十八加二* 九十九 

*年齡未悉 

(續 前) 

被捕人士提控結果 

院或男童院 

判處 

判 

判 

懲教女入 

教養 童獄 

交付懲教 

簽保 

罪名成立而釋放 

絕對釋放 

無罪 

放放立 

其 他(精 神 病院等等) 

總 

數 

九五十五三 

五 

七四 

九〇五人 

七八 

nd 

+ + 

++ 

11 11 111 

五 十 

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 

(五一一) 

(四) 

(六一一) 

私人建築物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 

乙、政府建築物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消防事務處九龍總部 

呈報警方之財產損毀 

-彌敦道邵氏大厦;樓下商場內有九間商店遭受不同程度的劫掠。此外,由於瑞興公司發生火災,有些商店遭 損毀(參閱一六三段與插圖二十一)。此外約二十間商店,大部份在旺角區,窗門被毀,更有些商店,貨物 被盜。除邵氏大厦外,損失最嚴重者爲美的公司與義安行有限公司,該兩處均遭搶掠(參閱一七一段)。 -四間商店之窗門被毀。 

暴徒企圖焚燬門戶,窗門被毀。 

弼街之旺角郵政分局(包括設在同一建築物內之電話接線機) 

暴徒企圖焚燬門戶,窗門被毀。 

窩打老道之油蔴地郵政分局 

前門遭焚燒。 

洗衣街之市政事務署九龍總辦公處 

少數窗門被毀。 

洗衣街之水務局辦事處 少數窗門被毀。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弼街之旺角郵政分局 

門戶遭損毀。 

油蔴地郵政分局 

門戶遭損毀。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或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大南街郵政分局 

窗門被毀。 

深水埗郵政分局 

前門玻璃與少數窗門被毀。 

塘美道消防局 

少數玻璃與門戶受損毀。 

附 

(續前) 

呈報警方或由 

刀紀錄之損毀 

丙、 自用車 

被焚燬或受其他損毀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 

丁、 

政府車輛 

三十輛受損毀,損毀程度,由警車被擲石而凹陷不平以至更嚴重的毀壞,例如政府新聞處車輛所受的破壞。 

戊、公共交通車輛 

五十七輛巴士受損毀,其程度估計約值二萬七千元。 

交通指揮設備與停車收費表等等的損毀 

汽 

六輛 

只受損毀 

車 

· 

南起佐敦道,北迄元洲街,區內有八處之交通指揮燈裝置,受到損毀。重新裝置之費用,估計約需八千元。 

騷動地區內,各處受損毀之交通指揮設備(交通標誌,訊號燈,交通指揮亭等等),總值一萬二千二百二十元。 

111 一百六十五具停車收費表不知所終;七十九具受損毀,以致不能修復;五百一十四具受損毀,但仍可修理再用。估計重新裝置 

或修理所需之費用,約爲十五萬六十元,工資與遺失的停車收費表內之現欸,尚未計算在內。 

附註: 各界人士由於騷動事件,致令身體受傷,財物受損,被盜或被毀而提出之補恤要求,詳載於九龍騷動損失補恤要求評估委員會之 報告書內。 

(七一一) 

附錄九 

參加鎮壓騷動各警察連隊發射彈藥統計 

日期 

編制 

催淚彈 

木彈 

點三口徑 加賓槍彈 

點三八口徑 | 九米手提 左輪槍彈 輕機槍彈 

油蔴地連 深水埗連 

水警連 總部連 九龍城連 黃大仙連 警察訓練營連...... 交通部連.................. 警察訓練學校連... 

交通部總警司 

一百八十二 

二十四 

一百 

二百四十九 

八十二 

十九 一百零三 

十二 

警車第八號 ....... 

五三00-0-000 

10000040000 

十四 

合計 

七百七十二 

六十二 

三十 

二十九 

1= 

附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四月六日晚上至七日清晨 

第八號衝鋒車(下午十一時五十分) 

使用鎗械索: 

發射手鎗五响,以防衕該車的人員,及該衝鋒車。 

發射加賓鎗兩响,用以驅散一羣擲石的人。 

水警連(上午十二時二十分) 

深水埗連(上午一時廿五分) 

引 

四月七日晚上至八日清晨 

四晚日 

油蔴地連(上午一時四十五分) 發射手鎗十一响及加賓鎗五响,用以驅散在邵氏大廈周圍及亞皆老街的羣衆,另外發射手鎗一响,用以反擊對該連運輸車輛的襲擊。 

發射手鎗六响及手提輕機鎗一响,以驅散在佐敦道焚燒一輛汽車及擲石的羣衆。在放鎗前,該隊曾放過六十四顆催淚彈。 

油蔴地連(上午一時五十分) 

黃大仙連(上午一時四十七分) 

向擊破商店窗戶及放火的羣衆發射加賓鎗一响。 

油蔴地連(上午二時零七分——三時廿五分) 

發射加賓鎗四响,制止由佐敦道多層大厦上投擲東西下來。 

東西。 發射加賓鎗十六响,手鎗兩响及手提輕機鎗兩响, 制止由尖沙咀美麗都大厦,重慶大廈, 尖沙咀大厦及海防大廈等天台向街上投擲 

交通部連(上午二時卅分) 

深水埗連(上午二時廿五分) 

發射手鎗兩响,制止暴徒放火焚燒一間郵局。 

交通部總警司(上午三時至五時十分) 

向闖進小販攤位及向警方拋擲東西的羣衆發射加賓鎗一响。 

發射手鎗兩响。 

(九) 

深水埗連 

油蔴地連 

一百零七 

水警連...... 

總部連 

九龍城連 

黃大仙連 

輔助警察連 

護送連 

四 

--一百四十九 

七十八 

二十七 

五十六 

〇五〇〇二〇〇 

OK 1 0 1 0 

111 

交通部總警司 與九龍交通部 

八 

A H......... 四百二十二 

二十八 

十四 

七 

四月八日 

晚上至九| 黄大仙............... 日清晨 

四 

合計 

-一千一百 九十八 

九十 

四十 

四十三 

附註: 

(一)錯誤發射或意外發射的八個木彈與兩發加賓槍彈,並未包括在上述數字之內。 

(二)軍隊並無發射槍彈。 

(八----) 

四月七日晚上及八日清晨 

交通部總警司及一隊人員(下午十一時) 

發射手鎗八响,防止擲石及放火。 

油蔴地連(下午十一時) 

發射手提機鎗四响,反擊對該連運輸車輛的襲擊。 

九龍城連(下午十一時五十分) 

水警連(午夜) 

向在文明里放火及擲石的羣衆,發射加賓鎗一响。 

向擲石及抛燃料彈的羣衆,發射加賓鎗一响,擊傷一人及擊斃一人。 

油蔴地連(上午十二時二十分) 

油蔴地連(一時十分) 

九龍城連(一時廿分) 

向在旺角意圖放火焚燒車輛的羣衆,發射加賓鎗三响,手鎗四响,及手提機關鎗一响。 

在旺角發射加賓鎗一响,制止由天台掷下物品等等。 

油蔴地連(一時五十分) 

發射手提輕機艙兩响,防止羣衆襲擊,及制止他們放火。 

向在佐敦道試圖放火燃燒一輛汽車的羣衆,發射加賓鎗四响,及手鎗兩响。 

調查委員對葉錫恩女士拒絕答覆質詢的裁定。 

我們要再來執行一個不愉快任務,而且是乏味的工作;來處理照理不會發生的一項蔑視事件。一位年齡不小,身爲市政局議員且爲青年教師的 女士,拒絕答覆本委員會要她回答的一項問題,並且因而拒絕提供她本人知道而對我們的調查極爲重要的消息。 

她聲稱四月六日晚上,一名女子來到她居住的學校門外,請該校校長將一項據說是旺角一名警員供給的消息轉達給她。該項消息的準確內容現 在還是不怎麼確定。她第一次向我們復述時,內容是這樣的。 

『警告你要小心,因爲一些在旺角的警察,已僱了若干「亞飛」參加暴動——到街道上去投擲石頭,然後將之歸咎於我。 』 

後來,她提到這項消息時,內容都多少有點不同,同時提及『爛仔』兩字。葉錫恩女士說:『爛仔』實與『亞飛』相同。葉錫恩女士說,她知 道送消息給她的警員之名字,而且她顯然曾多次由該警員接獲她認爲可靠的消息。 

六日晚上送消息給她的人,後來又在八日或九日——葉錫恩女士記不清楚是那一天——再送消息給她,畧謂於七日被警方拘捕的一個青年, 祺已經或將會指控她,同時,還有人提到盧祺會獲得獎學金作爲酬報。 

雖然暴動在七日繼續發生,葉錫恩女士似乎並沒有採取行動,向有關當局報告她在六日所獲得的消息,她亦沒有將八日或九日所接獲的消息通 知有關當局,不過,葉錫恩女士在十三日寫一封信給山崑納第先生,將發生的事情告訴他。該信現已作証物。現在沒有事實顯示,山崑納第先生曾 採取任何步驟通知有通當局,或者勸告葉錫恩女士通知有關當局。葉錫恩女士的証供顯示,雖然她以前可能曾經從那個來源得到過可靠的消息,當 時,她並不相信那個消息是眞確的,雖則後來她又變成相信它是眞的。不論如何,她拒絕供出該警員的姓名,即所謂六日所接獲消息的來源,她的 理由是她不欲將它透露,因爲那個警員恐怕他會受到報復,同時,那個警員本人也沒有向調查委員會作証供,或供給關於這件事的消息。 

事實上,我們現在有兩項對警方的指責,此兩項指控都不能够加以考驗或調查: (一)在旺角的若干警務人員,已犯了嚴重的罪行,及 (二) 那些負責的人會容許一個透露那種罪行的人受害——這是一種難以置信的說法。 

我們曾向葉錫恩女士指出,說她的告密者如果沒有提出不眞實和惡意的指控,則在旺角的一些警員已犯了嚴重的罪行。兩者之中必然有一方犯 了不可饒恕的錯誤,但是,她保持緘默,就是在庇護這兩種人,以及妨害唯一能够决定事實眞相的調查工作。除非她說出來她的消息來源,或者該 警員出來作供, 否則, 我們因爲不能發現事實,將不能知道眞相如何。在此情形下,本席引導葉錫恩女士注意英國記錄保管官鄧寧勛爵 (Master 

را 

(一二一) 

(○二一) 

附 

附 餘 十 ㄧ 

我們要採取那項措施呢? 

(續前) 

of the Rolls, Lord Denning) 處理一宗案件的判詞的一段。該案涉及一項類似的情况,即一名記者提出對倫敦海軍部的指控,但是拒絕透露消息 來源。本席覺得不妨將該段判詞重讀一次。在提及指導其回答及被拒絕後,鄧寧勛爵說: 

· 

『 這項問題是否與調查有關呢?它是不是該記者應該回答的問題呢? 本席覺得 如果要依據環境的要求而徹底進行調查 則莫漢蘭 (Mulholland) 先生必須向本庭透露他的消息來源。各報章曾刊登此種指控·若如果它們對所刊登的消息負有相當責任感——享有新聞自由的 英國報界應該有這種責任感——它們一定會根據值得信任的來源。他們絕對不能登載向壁虛構的新聞。若果他們眞的由可信任的來源獲得此 種消息-那末,本法庭必須知道這個來源。不然,本庭怎能知道那些指控是否眞確呢?本庭不可能知道的,除非能够看到這可信任的來源, 這個所有指控所根據的証人。所以本庭必須有權詢問這消息的來源是什麼?有人說,本庭有獲得消息的其他來源,所以各報不需要透露他們 的來源,而且各報章也不知道這些其他的來源是什麽,因爲許多聆訊是在內庭進行的。本席覺得這種爭辯沒有什麼道理。無論如何,即使 本庭眞的有其他的消息來源,也仍然需要知道報章由何處獲得他們的消息,以便証實,反駁或補充這些其他來源。進行調查的基本原因, 是各報刊登了消息,因之必須追查它的來源,以証明這等來源是否可以信任。確定了消息來源之後,本庭才更能决定這個來源是否足以証實 海軍軍部的有關人員有無犯罪。因此本席認爲就莫漢蘭先生而論。這些問題和本庭現在進行之調查不獨有相關,而且係是調查所必需的。』 至此,本席認爲亦可提及英國正按察司審理一宗類似案件的一段短短的判詞。那宗案件牽涉到一名叫克羅夫(Clough)的記者,而且在差不多 同一個時候審理的。正按察司自己也引述後來當了澳洲正按察司歐雲·迪臣爵士(Sir Owen Dixon)在澳洲審訊一宗案件的判詞。在該案中,對一 名記者自稱有保持緘默的權利時,歐雲爵士曾說: 

『在証供規則的演變的較早階段,法律已面臨一項難題,即如何爲正義,而發現事實,同時又顧到証人對當事一方或其他的人承担的或 其他保守秘密的義務。除了因爲一般政策的最重要顧慮,有重要因素的關係,顯然需要予以特別權益的少數案件之外(歐雲·迪臣爵士接 提及丈夫與妻子關係,律師與顧客關係等等然後繼續發表判詞),已確立了一種固定的規則,即凡因職業的性質而負担的保守信義的義 務及不能透露消息的責任均不能妨礙在証人台上透露事實眞相的絕對需要。』 

我們要求葉錫恩女士回答問題時,曾對她解釋清楚,說一名警員不向當局報告他自稱知道的罪行,他就犯了嚴重失職的行爲。不論她最初對這 件事的想法是怎樣,她現在不能認爲他隱瞞他自稱知道的罪行是忠實恰當的。 

她的態度似乎顯示她不僅寬恕並且積極鼓勵和參與一種行爲,而這種行爲是她自稱在他人犯有時,她會加以譴責的。雖則如此,她仍然不允供 給他的名字。她可能感到如果供出姓名便會對該警員失信。雖然我們也不能忽視,這樣做也會消滅她曾在過去認爲有用的消息來源,雖然我們不知 道它怎麽會有用。 

(前) 

她拒絕答覆一個我們認爲是重大的,而且請她答覆的問題——她有充份機會反省以後,仍然拒絕答覆 —是對本委員會的藐視,且應當如此予 以處理。我們有權將犯藐視行爲的人判處監禁或罰款。我們的法律顧問提及的在澳洲的案件,即麥根尼斯控告澳洲律政司 (McGuinness v. Attorney General of Australia) 的案件中, 理殊法官指出有的時候判處罰款比較好,因爲它不會使被罰的人有殉道的氣味,而這種氣味對某些想犯這種罪行 的人可能是一種吸引。 

現在爲了要適當看待這件事,本席認爲需要捉到——雖然不想在這階段在任何方面來試圖估計她的証供的準確和使人信服的程度——本席認爲 需要提到葉錫恩女士在証人台上作供的那幾天當中,其中有幾天受到嚴厲盤問,涉及範圍很廣的情事。她除了我們現在審議的事項之外,從來沒有 表示要採取漠視本委員會的行動,或作出藐視本委員會的事情。她曾說了一句可能引致誤解的話,但是已於上週五上午圓滿予以解釋,清除了任何 誤解。 

雖則如此,提出我們現在審議的指控,而又不將消息供給我們,使我們能够據以進行調查,攷驗,衡量,及决定那項指控是否眞實,那是她不 履行公共責任,亦是對本委員會所負任務的一項藐視。 

創造或散播惡意謠言,是一項邪惡的行動。它可以使社會蒙受極大的害處,我們現在加以審議的這種行爲使謠言隨意散播,而且如果那項謠言 是毫無根據的,會因之引致各種不良後果。我們不能接納這種態度:它容許某人對一群警方人員提出極嚴重指控,說他找一些惡徒參加暴動,同時 又不提供可以據以決定該等醫務人員全部或一部份有罪或無辜的資料。昨日下午及今晨所發生的事情,使我們極爲困擾,最初,葉錫恩女士的法律 顧問聲稱她有對本調查極爲重要的消息,她願在內庭作供,但在向本委員會提述的供詞則並未提及這件事。本委員會正在攷慮這項建議的時候,該 建議已於今晨被撤回,據說葉錫恩女士不願公開,亦不願在內庭提供那項消息。 

雖則如此,我們確信對於目前審議的事項,眞正的補救和最爲有效的制止這一類行爲的方法,是將之交付輿論批評。輿論不可能寬恕它而必定 會否定,反對,及譴責這種串同的緘默;這種提出指控,繼而拒絕供給可資决定其眞確性的消息的行爲。 

我們不認爲這次將葉錫恩女士判監或罰款有什麼好處,攷慮到她的地位,年齡,及她的責任以後,這件事大概更應該以悲痛及責備的態度而不 應以憤怒來處理的。至於藐視,我們將不因之判她入獄或罰款,但我們要將該犯藐視者交付輿論審理。她必定會受到所有正義的人士譴責及否定, 因爲他們相信無辜的人不應該受到沒有根據的猜疑所影响,並且相信坦白及公平處理事務的原則。 

(三二一) 

(二二一) 

參加示威及暴動人士所述參加動機簡要 

歐陽耀榮——好奇。 

陳 志 平 -好奇;反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 

周 偉 良——爲蘇守忠熱心的感動;反對加價;不滿蘇守忠被捕。 

何琳佑 -好奇;趁高興。 

何 允 華 

-强烈反對船費加價;對蘇守忠被捕感覺憤怒。 

何永豐 

-趁熱鬧;好奇。 

許淸全 

-對警察拘捕兩名年青示威者,感覺憤怒;同情那兩位被捕的青年。 

-爲好奇心所驅使;一時興奮激昂。 

-起初只想鼓勵蘇守忠,但後來決定參加蘇守忠的行動。 

呂 鳳 愛——同情蘇守忠絕食。 

馬 國 光——不知道他所做的事,最初對加價漠不關心,但因爲很多人都反對加價,所以就加入群衆;好奇。 盧 景 石──反對擬議中的船費加價;被蘇守忠的行動感動。 

發—好奇;貪心——所以在瑞興偷東西。因爲有記者在場而感覺重要。 

岑悅文 - -好奇和反對擬議中的船費加價。表示不滿意香港警察,但承認對警察有偏見o 

會 天 邦——好奇;趁熱鬧;找刺激。 

-同情示威群衆;好奇;反對天星小輪船費加價。 

姚 施 明 好奇;喜歡看直升飛機及警察出動;想玩玩。 

附 

十 

鳴 

謝 

我們曾經獲得下述各機構和個人的幫忙,因此,我們要趁着結束本報告書的時候向他們致謝: 

香港政府對我們提出的任何要求隨時準備合作,尤其是 

政府新聞處協助安排報界採訪,宣傳事宜,供給報章報導摘要和看電影的便利; 

華民政務司署協助翻譯工作,接見可能作証供的人,紀錄口供和取得若干人士和社團的意見; 

警務處經常協助和供應我們所要求的資料; 

監獄署安排把囚徒送來作供和提供我們接見囚徒和錄取口供的便利。 

香港電台將聆訊過程錄音和供應擴音設備; 

司法部門職員和秘書辦事處職員協助安排我們的公開聆訊,保存各項紀錄,準備証供的應繕本;和將報告書用打字機打出; 協助我們會晤那些犯了跟騷動事件有關的罪名而被判有罪的青年,以及編纂一份報告的社會工作人員協會會員; 

向我們提供意見和經驗使我們獲益的社會工作人員和社會學專家 

同意讓我們在本報告書刊登他們報社圖片的報社編輯; 

出庭作供或供應資料協助調查的各界人士。 

最後, 要向我們的秘書韋忠信先生表示謝忱, 他雖然要辦理其他公事使到他的工作特別吃力, 但他對我們的調查工作提供了非常有價值的幫 

助,他的能力,工作效率,勤敏和將搜集得到的資料精巧處理等都對我們有重大的幫助。 

(五二) 

(四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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