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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尖旺:一個區名的三層堆積 Histsyn · Independent research 研究完成:2026年10月18日;資料來自 hkintexts 檔案庫(只讀) 摘要 「油尖旺」此一區名,並非任何人一時創製,而是三件獨立的歷史逐層累積而成:油麻地於1981–82年領先,尖沙咀於1988年繼之,旺角至1994年方始納入。本文運用全語料庫之合稱電池與負面對照,證明「油」永居首位——反轉寫法「旺油尖區」與「尖油旺區」之出現次數為零。 1 一、問題與方法 香港有一區名為「油尖旺」。為何不是「尖油旺」,亦不是「旺油尖」?此問看似文字遊戲,然檔案庫中有一堅實答案:三地合稱之一切寫法之中,「油」從未不居首位。 2 研究方法以語料庫為先:先作合稱電池,將油麻地、尖沙咀、旺角三者之名的一切二字與三字組合(有無「區」字尾)盡數檢索;再按年份排序,以發現最早之用例;最後對每一處引用重新驗證文件編號。重做階段另行完成四項對抗性測試、三次全文拉取(1993年新聞公報、1887年憲報、1888年憲報),以及一輪規則九之中西文對照核名。 1 二、三鎮先於任何分區 油麻地、尖沙咀、旺角三者之名,各有其源流,先於任何「區」之概念。油麻地最早之憲報見證為1879年裁判署案件簿中之地址及「油麻地差館前」。 3 同年十月另一案件載明「郭亞福 油麻地十二號」。 4 1881年行政報告記錄「油麻地官立漢文學校」。 5 尖沙咀之記載始自1864年藍皮書:割讓九龍之後,尖沙咀村遭移除。 6 該條為機器轉錄,列為單一見證。至1881年11月,憲報招標興建「尖沙咀新水上差館」。 7 1916年九廣鐵路全線通車,總站設於尖沙咀。 8 旺角之前身為芒角。1887年5月14日憲報已載「在九龍旺角開投官地共六段」,旺角即官方用字。 9 然一年之後,1888年2月11日另一憲報告示仍作「九龍芒角開投官地十七段」。 10 兩種寫法在一年之內均為官方用字,故「何時改名」並無一準確日期——現代網頁稱1930年代方改,與憲報不符。 11 1891年人口普查:芒角咀738人、油麻地6,774人、尖沙咀508人,四區合計13,205。 12 油麻地為三地之首。 三、區名的三層堆積 1981年8月21日,新聞公報宣布「THE DMC WILL WORK 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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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書院的三個名字:香港政府中央書院,1861–1894 Histsyn · 獨立研究 中英文對照;英文全文見下 摘要 本文以政府憲報、藍皮書、立法局辯論、《香港指南》(Directory and Chronicle)及教育年報為據,重建香港一所學校在三十二年間的三個官方名字:1862年開學的Government Central School,華人社會稱為「大書院」(《香港指南》1868年,第133頁:「大書館 大書院 Tai-shu-ün」);1878年教育年報的雙語頁面印作「國家大書院」;1890年2月22日憲報第70號通告把學校改名為「Victoria College」;1894年2月3日憲報第38號通告再改名為「Queen’s College」。兩次易名通告本身均為英文單語——憲報同一版面上的中文只有報頭與日期行,並無校名的中文譯寫。語料庫核證:「中央書院」與「維多利亞書院」在1947年前均無時代用例(前者38例、後者346例,全部戰後);時代中文名只有「大書院/國家大書院」(1868–1889)與「皇仁書院」(1896–)。本文同時重建學校的制度沿革:1861年3月23日立法局通過理雅各(Legge)方案購地建校;1862年3月10日開學;1878年2月14日港督軒尼詩(Pope Hennessy)批評華文課程、要求增加英文師資;1884年4月26日奠基石(「Victoria College」之名先行見於教育年報);1889年7月10日遷入新校舍(田土廳註冊的內地段第55、91、91A、93號);1894年教育年報以成本比較為遷校辯護。結論:這所學校的三個名字,記錄的不是三個時代,而是一套制度如何在英文優先的政策下,先後放棄自己的中文校名。 一、研究問題與方法 香港有一所學校,在1861至1894年的三十二年間,先後使用過三個官方英文名字:Government Central School(1862–1889)、Victoria College(1890–1894)、Queen’s College(1894–)。公眾記憶往往將這條改名鏈壓縮成一個故事——「中央書院」於某年改名「皇仁書院」——但語料庫的時代記錄並非如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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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希慎的澳門鴉片煙廠:裕成公司賺了多少,以及如何對照政府的收入 Histsyn · 獨立研究 中英文對照;英文全文見下 摘要 本文考證利希慎(利希慎)集團承辦的澳門鴉片煙專賣——裕成公司(裕成公司)——在 1924–27 一段的收益規模,並對照澳門政府的整體預算作答「以前利希慎的收入係當時的政府幾多倍?」這一命題。 語料庫中並無任何時期文獻以「倍」來表述此一對照(負面對照:0 命中),故此比率乃本研究自行 計算之算術,而非當時的說法。核心發現(中英雙重見證):專賣租金固定為每半月 $59,925,年 化 $1,438,200 1 ;資本 $3,000,000,利氏自占 $800,000,另控制約 $1,000,000 家族資金 2 ;鴉片收入約佔澳門政府 1927 年全年收入 25% 3 。專賣期滿時,澳門 政府對公司欠款 $1,800,000(含 $700,000 保證金) 2 。利氏 1928 年身故,遺產動產 $2,716,400,遺產稅 8% 為 $217,812(《中國郵報》) 4 ——與《工商日報》「廿一萬七 千三百一十二元」($217,312)之數位差異,二者並存,不作調和 5 。惟 Lloyd 報告明言「賬簿不足以推算利潤」,故淨利無法復原;本文之比率僅為毛額對照,非淨利之結論。 一、問題與方法 問題是:利希慎的收入,相對於當時(澳門)政府的收入,是幾倍?語料庫(hkintexts,只讀) 涵蓋英文之 CO 129、CO 885、英文報紙,及中文之《工商日報》影像系列。方法上,先以短語 檢索(「利希慎」「裕成公司」「opium farm」「opium revenue」等)定位核心文獻,再以 dumpdoc 整份拉取兩份中樞文件(CO 129/508/7 之 Lloyd 報告;CO 129/416 之 Hutchison 1913 憲報),並以影像索引核對中文報紙三版作插圖。所有數字均取兩獨立 contemporaneous 見證,否則列入衝突冊,不作斷言。 二、專賣的租金與資本(雙重見證的核心) 裕成公司資本 $3,000,000;利氏在誹謗案庭上自陳占 $800,000,另約 $1,000,000 為家族 資金、由其控制 2 。專賣租金固定為每半月 $59,925,年化 $1,438,200 1 ; 澳門...